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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6號中華民國 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空辯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及強制戒治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多次,猶不知悔悟,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尚稱妥適,並無過重之情形。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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