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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四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丙 ○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東潮

右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莊武烈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伊對莊武烈之遺產應繼分為十分之一。莊武烈雖於生前製作口授遺囑,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召開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為真,惟僅有蔡洪滿及洪遜鏜二名合法會員,不足法定人數,經原法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始裁定指定洪正檢、洪錫基、洪正斌為莊武烈之遺產之親屬會議會員,時距莊武烈死亡之日已滿三個月,依法無從再為該口授遺囑之認定,被上訴人庚○○、壬○○、癸○○、辛○○、甲○○、戊○○、己○○、丁○○八名竟持有未經合法親屬會議認定之莊武烈口授遺囑,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逕向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如原判決附表(以下稱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經該所於同年四月十七日登記完畢,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四月間接獲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簡便行文表通知,始知悉莊武烈之遺產由被上訴人庚○○、辛○○、壬○○等人分得,伊所得尚不及特留分。縱認莊武烈之遺囑有效,惟其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四千二百六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元,加上被上訴人丁○○因結婚從莊武烈受有一百八十萬元之贈與,被上訴人戊○○、癸○○、甲○○、己○○、丙○因結婚從莊武烈各受有一百七十萬元之贈與,計莊武烈應繼遺產總額為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一元,伊之特留分計二百六十四萬五千六百十一元,惟伊僅繼承南投縣草屯鎮○○段九七七之九及九七七之十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依繼承當時核定價額為三十一萬零七百十四元,上訴人之特留分自受侵害,爰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侵權行為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求為命:㈠先位聲明:⑴確認伊對莊武烈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其應繼分為十分之一。⑵兩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一九三三號收件)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⑶被上訴人庚○○、辛○○、壬○○等三人應將南投縣草屯鎮○○路六八號磚造平房一棟(面積一0六‧一平方公尺)、五萬元(原草屯鎮○○段五四0、七四四、七五0號土地上未收割水稻)、一萬元(原草屯鎮○○段一0七號土地未收割水稻)、三萬元(原草屯鎮○○段四一四號土地上未收割紅甘蔗)(以下稱系爭平房及現金),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⑷被上訴人應將莊武烈於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款及利息(以下稱系爭存款及利息)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㈡備位聲明:⑴確認上訴人對莊武烈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其特留分為二十分之一。⑵兩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一九九三號收件)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⑶被上訴人庚○○、辛○○、壬○○等三人應將系爭平房及現金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⑷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存款及利息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之判決(雖上訴人於原審未就上開先備位聲明⑶⑷部分起訴,惟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擴張⑵為兩造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經對造同意,得為訴之追加,自應准許)。

三、被上訴人(丙○除外)則以:莊武烈之口授遺囑,被上訴人庚○○已於莊武烈死亡後三個月內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聲請原法院准予指定洪正槍、洪錫基、洪正誠為被繼承人莊武烈遺產之親屬會議會員,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經親屬會議一致認定為真正,原法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准許,該親屬會議之召開於法相符。另上訴人得嫁妝一百七十萬元,按物價指數計算為四百三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又得手尾錢十一萬元,予以扣除後,其所得已逾特留分等語,資為抗辯。

四、上訴人固於八十六年間以莊武烈口授遺囑侵害其特留分,對被上訴人辛○○、庚○○、壬○○起訴,經原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八九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惟本件與上開確定判決當事人並不完全相同,且訴訟標的亦不相同,自非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合先敘明。

五、查,莊武烈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立口授遺囑,於同月二十一日因右側肺炎合併肺水腫、呼吸衰竭至佑民醫院住院治療,於同月二十五日病危出院,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二六五頁),莊武烈於同月二十五日死亡(見原審卷十六頁),足認莊武烈立口授遺囑確屬生命危急。次按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又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庚○○於莊武烈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死亡,於三個月內之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提經親屬會議認定該口授遺囑為真正,有親屬會議紀錄可憑(見原審卷一四三頁),雖洪正槍、洪錫基、洪正誠參加被繼承人莊武烈遺產之親屬會議時,尚未具該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惟被上訴人庚○○已於莊武烈死亡後三個月內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聲請原法院指定,嗣經原法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二號裁定指定,有聲請狀、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四一至一四七頁),該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親屬會議其中洪正槍、洪錫基、洪正誠親屬會議會員之資格之欠缺,自得溯及而為補正,該口授遺囑業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正而合法有效。次查,莊武烈口授遺囑係由吳境州、洪源湖為見證人,洪源湖筆記,並有被上訴人庚○○、辛○○、壬○○、丙○、癸○○、甲○○、戊○○、己○○、莊美蓉在口授遺囑上簽名,有該口授遺囑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四四頁),證人吳境州、洪源湖於本院八十六年上字第五八九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結證稱該授遺囑確為莊武烈口授無訛(影印筆錄見原審卷二一一至二一七頁),上訴人於原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及本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八九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就莊武烈之口授遺囑之真正均不爭執(影印筆錄見原審卷一四九至一五0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件歷審卷查明屬實,上訴人以口授遺囑非莊武烈生命危急所作成,且未經親屬會議於法定期間認定為真正,而否認該口授遺囑之真正及效力,自無可採。

六、上訴人主張莊武烈之遺產價額為四千二百六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元,上訴人僅繼承取得南投縣草屯鎮○○段九七七之九及九七七之十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依繼承當時核定價額為三十一萬零七百十四元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出具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足證(見原審卷十二至十四頁),自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雖抗辯莊武烈遺產應扣除供道路使用之土地、上訴人捨棄之系爭平房及現金五萬元等項,並無依據,不足採取。又證人吳境州、洪源湖於本院八十六年上字第五八九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證述上訴人結婚時,其父莊武烈贈與一百七十萬元與上訴人等語明確(見該卷五二頁,影印筆錄見原審卷二一五至二一六頁),核與上開莊武烈口授遺囑已明確載明「我七位女兒(即被上訴人癸○○、甲○○、丙○、戊○○、己○○、丁○○及上訴人)都有給嫁粧和手尾錢」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一四四頁),參與被上訴人丁○○於上開民事件中供稱「‧‧嫁粧大約一百八十萬元,每一姊妹都有嫁粧,乙○(即上訴人)的一百七十萬元是後來聽說才知道」(見該卷一五八頁),戊○○稱「嫁粧合計一百七十萬元」(見該卷一五八頁)等詞,及上訴人主張癸○○、丙○、甲○○、戊○○、己○○、丁○○因結婚自莊武烈受贈計一千零三十萬元(除莊美蓉一百八十萬元外,其餘每人一百七十萬元)等情,足認證人吳境州、洪源湖上開證述,應足採信。上訴人主張未獲有嫁粧,及證人簡榮桂即丁○○之夫、白聰海即戊○○之夫證稱所收之嫁粧均已返還莊武烈云云,均屬不實,不足採信。本件莊武烈育有子女兩造共十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則莊武烈之遺產加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繼承所受之特種贈與(手尾錢並非特種贈與,不予列計)合計為五千四百六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元,上訴人之特留分為二十分之一即二百七十三萬零六百十二元,上訴人僅繼承取得價值三十一萬零七百十四元之南投縣草屯鎮○○段九七七之九及九七七之十號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之土地,加計因結婚獲贈之嫁粧一百七十萬元,合計二百零一萬零七百十四元,其僅被侵害之特留分僅七十一萬九千八百九十八元。

七、按民法僅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如他國立法例認其有於保全特留分必要限度內,扣減被繼承人所為贈與之權,解釋上自無從認其有此權利,院字第七四三號解釋未便予以變更(院字第二三六四號解釋參照)。又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九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莊武烈所立遺囑贈與固有侵害上訴人之特留分,惟侵害特留分,經扣減之贈與或遺贈,於侵害特留分之部分,失其效力(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五八五頁參照),其餘部分仍為有效。又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其前段稱「遺贈財產」,後段稱「遺贈價額」,而不稱「遺贈財產價額」,則於受遺贈人有數人時,僅得依受遺贈人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惟應扣減其一部時,除當事人另有合意外,依鑑定價格應以其剩餘價額為給付(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五八一頁參照)。本件僅上訴人行使扣減權,其餘被上訴人癸○○、丙○、甲○○、戊○○、己○○、丁○○、丙○似有受侵害,惟均未行使,且被上訴人癸○○、甲○○、戊○○、己○○、丁○○為遺贈之履行,會同依莊武烈口授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九五至一九七頁),並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辦理移轉登記與各受贈人,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二八至八三頁)。上訴人行使扣減權,僅能扣減一部分即前述之七十一萬九千八百九十八元,且應向受遺贈人行使,即可使上訴人不受損害,且能兼顧尊重遺囑人莊武烈生前立遺囑之意思,自不得將依該有效之遺囑贈與所為所有權登記全部塗銷,徒增紛擾及勞費。再者,被上訴人本於口授遺囑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權利可言。因此,本件莊武烈口授遺囑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上訴人僅能就一部行使扣減權,則上訴人依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先位之訴主張該口授遺囑無效而確認就莊武烈之遺產有應繼分十分之一,並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將系爭平房及現金,系爭存款及利息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為無理由。

八、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本件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係莊武烈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並無爭執,此由上訴人向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莊武烈遺產繼承登記時,列上訴人為繼承人之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九五至一九七頁),而特留分既為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部分於其繼承人之制度,則凡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者,其特留分之比例,皆須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以法定應繼分(非指定應繼分)換算而定,故不因被繼承人之遺囑如何訂定及繼承人間實際上財產如何分配而更動。兩造十人既皆為莊武烈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上訴人之特留分即為其法定應繼分十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即二十分之一,上訴人就其所有特留分之多寡提起確認之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部分之訴為無理由。又莊武烈口授遺囑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上訴人僅能就一部行使扣減權,而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權利,已如前之七項所述,則上訴人備位聲明依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將系爭平房及現金,系爭存款及利息返還於伊及被上訴人全體,亦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吳惠郁~B3法 官 饒鴻鵬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B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