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06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06號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代理人兼上
相對人
張鑑椿即祭祀公業張五美管理人
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民國97年01月0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經原法院以其係對於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其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本訴與前案除去妨害之訴(原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96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二訴並非同一訴訟標的。㈠依訴訟標的理論之學說言之:查抗告人等提起本訴(96年度重訴字第499號),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標的乃為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前訴除去妨害之訴(96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96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之訴訟標的,依學說上之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乃承租人依據租賃關係請求出租人保持租賃物合用義務之私法上請求權;若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則係承租人之除去妨害、返還土地之給付受給權,故不論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抑或新訴訟標的理論,前後兩件訴訟均非同一訴訟標的。㈡自民事訴訟法所定中間確認之訴之立法意旨觀之:查前案抗告人等起訴請求相對人除去妨害(96年中簡字第1221號),係以相對人怠未履行民法第423條出租人對於租賃物合用之保持義務,抗告人等遂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而於該訴訟判斷抗告人之請求有無理由,須以兩造就系爭土地存有租賃關係存續為前提,亦即後訴租賃法律關係存否為前訴有無理由之前提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抗告人本得於前訴訟程序中追加確認系爭租賃關係存在之訴,益證前後訴訟標的實非同一,始有訴之追加規定之適用。基上,自民事訴訟法中間確認之訴之規定及立法意旨觀之,抗告人提起本訴,顯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㈢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88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707號判決意旨,我國實務上係採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即以實體上具體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之判斷依據,職是,本件抗告人於前訴所主張者,為民法第423條租賃物合用保持義務請求權,該請求權即為本件之訴訟標的。而後訴抗告人則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為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前後訴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甚明。㈣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同一事件」之判斷標準言之:依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73年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及學者見解,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同一事件」之判斷依據,須先視前後訴訟當事人是否同一,若為同一當事人,則再判斷前後訴訟標的是否同一,若為同一訴訟標的,始須判斷前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抑或給付或形成之訴之聲明,得否代用確認之訴之聲明,若前後兩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則前後兩訴訟即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稱之「同一事件」,後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裁定駁回。㈤自訴訟標的金額言之:查前訴(96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96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03元,而後訴(96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078,944元,前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相差懸殊,益見前後訴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㈥自本件確認之訴應適用之訴訟程序言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再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抗告人似得於前案除去妨害上訴程序進行中,追加中間確認之訴,確認兩造間租賃關係存在,惟抗告人於簡上審為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即超過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之。職是,若依原審所為裁定意旨,前後訴乃同一訴訟標的,則抗告人於前訴訟繫屬中無法另行起訴確認系爭租賃關係存在,嗣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因受既判力之拘束,抗告人亦無法再行起訴確認系爭租賃關係存在,則抗告人形同無從利用訴訟程序除去租賃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權益受侵害之風險,顯失公平。㈦綜上,本件抗告人等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標的乃為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該訴訟標的僅係判斷前案訴訟標的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前後兩訴訟標的並非同一,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判決及學者之見解,本件訴訟與前訴既非同一訴訟標的,前訴之給付聲明自不得代替後訴之確認聲明,縱抗告人先提給付之訴,於訴訟繫屬中再提確認之訴,亦非同一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之適用,抗告人二人起訴當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行審理云云。

二、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所明定。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其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亦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之確認判決,後訴以同一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求為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530號、46年台抗字第136 號判例參照)。再者,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訴訟標的,乃原告為確定其私權之請求,或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欲法院對之加以審判之對象。而為法院審判對象之法律關係,應為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抽象之法律關係,即原告起訴以何種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定之,原告前後主張之原因事實不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亦不同,即非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裁判參照)。是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專以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要素判斷之,核與訴訟標的金額無關。本件抗告人以兩造間就土地存有租賃關係,而相對人不履行出租人租賃物交付及保持義務為由,對相對人提起一給付之訴,尚未確定,復同以兩造間存有租賃關係為由,又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說明,自屬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實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且抗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也非無疑。是以原法院以抗告人係對於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其訴不合法,遂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發回,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0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