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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國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
○五年度偵字第九三三八、九七四九、一○五四四、一一六四三
號、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蘇國進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蘇國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2 月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㈠於89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9 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0年度南簡字第2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於92年10月8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㈢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再因㈣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上開㈢、㈣、㈤案件接續執行,於104 年3 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蘇國進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轉讓。詎其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及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牟利。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方式及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牟利。
㈢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證據證明轉讓海洛因數量已達淨重5 公克以上)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㈣嗣經檢警對蘇國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晚上9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拘提蘇國進到案,並扣得其所有販賣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3包(驗餘淨重合計4.4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172 公克),始悉上情。蘇國進嗣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三、蘇國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8 樓之9原住處,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4 月27日晚上7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驗餘淨重合計1.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4.641 公克),且於查獲當日下午2 時59分許,得蘇國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蘇國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太子路原租屋處,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下午5 時許),在上址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5 月30日晚上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且於查獲當日晚上10時許,得蘇國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臺南第二機動查緝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陳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蘇國進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陳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再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陳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坦承不諱(各詳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核與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人於警詢、偵查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物證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當知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應無甘冒販賣毒品罪刑之重典,無端義務無償為他人代購毒品,甚而費事包裝交寄之理,且依被告於本院供承:其販賣海洛因500 元約可獲利約100 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000 元,約可獲利約300 元等語(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230 、231 頁),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具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㈡犯罪事實二㈢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坦承不諱(各詳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核與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證人於警詢、偵查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附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偵查(見第905 號偵卷第20頁)及本院(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91、92、189 、190 、231 頁)坦承不諱,而其上開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結果,確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院尿液檢驗報告(見第905 號偵卷第32頁)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見第905 號偵卷第33頁)在卷可稽,復有白色粉末6 包及白色結晶2 包扣案可資佐證。又上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105 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986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第905 號偵卷第24頁);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 年6 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7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第905 號偵卷第28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 、3 、13頁)、偵查(見第1430號偵卷第19頁)及本院(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91、92、190 、231 頁)坦承不諱,而其上開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院尿液檢驗報告(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在卷可稽,復有吸食器1 組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犯罪事實二㈢部分:核被告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犯罪事實三、四部分:1查被告曾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執行之前案紀錄,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再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本次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處罰,則檢察官據以向本院提起公訴,即無不合。2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三、四所為分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尚有誤會。
㈥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中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㈦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應就上開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戕害他人身體健康,固屬非是,然其惡性與犯罪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亦較輕微,足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就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之規定,先加後遞減之(其中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其中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㈧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須有先後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克相當,非謂被告一有「自白」,供述毒品之來源,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後,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未因被告供述內容,查獲與其犯行有關之毒品來源者,被告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於警詢、偵查已供出所販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等語,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固供稱所販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吳○○(真實姓名詳卷),而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得依被告指述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臺南第二機動查緝隊查獲吳○○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提起公訴等情,固據證人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臺南第二機動查緝隊查緝員葉寶文於本院證述明確(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202-205 頁),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0月27日南檢文平105 偵9338字第66800 號函(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09 頁)、105 年11月30日南檢文平105 偵9338字第74944 號函及所附意見書(外放公文封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5701 號起訴書(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65-174 頁)在卷可按,惟吳○○經起訴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販賣對象,並未包括被告,自難遽認被告本案所販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係購自吳○○。是被告固曾供出毒品來源為吳○○,且吳○○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而吳○○並未經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予被告,本件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自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㈨爰依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竟販賣毒品牟利及基於朋友情誼轉讓毒品,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仍不知悛悔,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之犯罪動機,與父母、妹妹、小孩同住之生活狀況,有施用毒品等前案紀錄之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數量、次數、所得及對國人身心及社會治安之危害,提供有利線索協助檢警查獲吳○○遏止毒品流通氾濫,施用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第38條修正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 修正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 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 日)失效,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18條第1 項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 項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㈡犯罪事實二㈠部分:1扣案之被告販賣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3包(驗餘淨重合計4.4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論屬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2未扣案之如附表一「交易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係被告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係供被告犯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89 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事實二㈡部分:1扣案之被告販賣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172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論屬犯人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2未扣案之如附表二「交易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係被告所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係供被告犯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89 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犯罪事實二㈢部分: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係供被告犯附表三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89 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各該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犯罪事實三部分:扣案之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驗餘淨重合計1.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4.641 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論屬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㈥犯罪事實四部分:扣案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供承在卷(見第412 號本院卷第190 、191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編號│時 間│販賣對│交易方式及金額 │證 據│ │ ├──────┤象 │(新臺幣) │ │ │ │地 點│ │ │ │ ├──┼──────┼───┼────────┼───────────────┤ │ 1 │105 年4 月15│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9 時23│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東區自│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由路統一超商│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外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號偵卷第177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68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2 │105 年4 月17│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1 時26│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69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3 │105 年4 月18│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5 時2 │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69 、170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4 │105 年4 月20│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3 時21│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第│ │ │ │ │,並收取價金500 │ 9338號偵卷第122 頁)之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1 、172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5 │105 年4 月21│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11時5 │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第│ │ │ │ │,並收取價金500 │ 9338號偵卷第122 頁)之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2 、173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6 │105 年4 月22│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7 時8 │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民安路1段與 │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文華一街口統│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一超商外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年聲監字第16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9│ │ │ │ │ │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0908│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持用│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 │ │ 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偵卷│ │ │ │ │ │ 第173、174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7 │105 年4 月24│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3 時15│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4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8 │105 年4 月24│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11時22│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4 、175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9 │105 年4 月25│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中午12時26│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附│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近榕樹下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5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10 │105 年4 月27│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11時17│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丘慶和│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700 │ 證述 │ │ │ │ │元。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丘慶│ │ │ │ │ │ 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 │ │ │ │ │ 號偵卷第175 、176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 │ │7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 │ │ │ │ 5 年7 月6 日調科壹字第105230│ │ │ │ │ │ 13470號鑑定書(見第10544 號 │ │ │ │ │ │ 偵卷第35頁) │ │ │ │ │ │8扣案之海洛因33包(驗餘淨重合│ │ │ │ │ │ 計4.48公克) │ ├──┼──────┼───┼────────┼───────────────┤ │ 11 │105 年4 月17│王順發│蘇國進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下午5 時50│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王順發│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2805│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4471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民安路中華醫│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事科技大學停│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王順發於警詢(見第778 號│ │ │車場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03-10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王順發│ 第778 號偵卷第118-120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2,00│ 證述 │ │ │ │ │0 元。 │3王順發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09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5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順發│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08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王順發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 │ │ │ │ │ 第412 號本院卷第119 頁)及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 │ │ │ │ │ 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 │ │ │ │ │ 412 號本院卷第118 頁) │ ├──┼──────┼───┼────────┼───────────────┤ │ 12 │105 年4 月23│王順發│王順發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下午3 時45│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永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永大路與大灣│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路「96清粥小│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王順發於警詢(見第778 號│ │ │菜」路旁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03-10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王順發│ 第778 號偵卷第118-120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2,00│ 證述 │ │ │ │ │0 元。 │3王順發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09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5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順發│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08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王順發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 │ │ │ │ │ 第412 號本院卷第119 頁)及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 │ │ │ │ │ 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 │ │ │ │ │ 412 號本院卷第118 頁) │ ├──┼──────┼───┼────────┼───────────────┤ │ 13 │105 年4 月24│王順發│王順發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上午11時30│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臺南市仁德區│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中正路與中山│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王順發於警詢(見第778 號│ │ │路口附近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03-107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王順發│ 第778 號偵卷第118-120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2,00│ 證述 │ │ │ │ │0 元。 │3王順發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09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5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王順│ │ │ │ │ │ 發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 │ │ │ │ │ 號偵卷第108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王順發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 │ │ │ │ │ 第412 號本院卷第119 頁)及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 │ │ │ │ │ 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 │ │ │ │ │ 412 號本院卷第118 頁) │ ├──┼──────┼───┼────────┼───────────────┤ │ 14 │105 年4 月22│蔡文堯│蔡文堯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下午1 時許│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家樂福量販店│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附近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蔡文堯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99-202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蔡文堯│ 第778 號偵卷第213-215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3,00│ 證述 │ │ │ │ │0 元。 │3蔡文堯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205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蔡文│ │ │ │ │ │ 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 │ │ │ │ │ 號偵卷第203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蔡文堯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 │ │ │ │ │ 第412 號本院卷第124 頁)及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 │ │ │ │ │ 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 │ │ │ │ │ 412 號本院卷第123 頁) │ ├──┼──────┼───┼────────┼───────────────┤ │ 15 │105 年4 月26│蔡文堯│蔡文堯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4 時15│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家樂福量販店│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附近 │ │列時間、地點販賣│2證人蔡文堯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偵卷第199-202 頁)、偵查(見│ │ │ │ │洛因1 包予蔡文堯│ 第778 號偵卷第213-215 頁)之│ │ │ │ │,並收取價金2,00│ 證述 │ │ │ │ │0 元。 │3蔡文堯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205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文堯│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204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蔡文堯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 │ │ │ │ │ 第412 號本院卷第124 頁)及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 │ │ │ │ │ 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 │ │ │ │ │ 412 號本院卷第123 頁) │ └──┴──────┴───┴────────┴───────────────┘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時間 │販賣對│交易方式及金額 │證 據│ │ ├──────┤象 │(新臺幣) │ │ │ │地點 │ │ │ │ ├──┼──────┼───┼────────┼───────────────┤ │1 │105 年4 月14│吳德昌│吳德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晚上9 時16│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臺南市中西區│ │絡後,蘇國進先向│ 225-230 頁)之自白 │ │ │青年路「新隆│ │吳德昌收取價金2,│2證人吳德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安藥局」附近│ │000 元後,於左列│ 偵卷第125-127 頁)、偵查(見│ │ │ │ │時間、地點販賣交│ 第778 號偵卷第142-144 頁)之│ │ │ │ │付第二級毒品甲基│ 證述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吳│3吳德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德昌。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28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3 、104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吳德│ │ │ │ │ │ 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26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吳德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5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4 頁) │ │ │ │ │ │7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7 月13│ │ │ │ │ │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214 號用藥│ │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第10544 │ │ │ │ │ │ 號偵卷第34頁) │ │ │ │ │ │8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 │ │ │ │ │ 淨重1.172公克) │ └──┴──────┴───┴────────┴───────────────┘ 附表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編號│時間 │轉讓對│轉 讓 方 式 │證 據│ │ ├──────┤象 │ │ │ │ │地點 │ │ │ │ ├──┼──────┼───┼────────┼───────────────┤ │ 1 │105 年4 月19│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淩晨0 時22│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文善街85號前│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 │ │列時間、地點無償│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 │ │轉讓交付第一級毒│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品海洛因1 包予丘│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第│ │ │ │ │慶和。 │ 9338號偵卷第122 頁)之證述 │ │ │ │ │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0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 2 │105 年4 月19│丘慶和│丘慶和以其持用之│1被告於警詢(見第9338號偵卷第│ │ │日下午2 時36│ │門號0000000000號│ 11-22 頁)、偵查(見第9338偵│ │ │分許 │ │行動電話與蘇國進│ 卷第52-55 頁)、本院(見第11│ │ ├──────┤ │持用之門號090818│ 2 號本院卷第20、21頁、第412 │ │ │臺南市仁德區│ │6033號行動電話聯│ 號本院卷第91、92、186 -191、│ │ │民安路1段與 │ │絡後,蘇國進於左│ 225-230 頁)之自白 │ │ │文華路口統一│ │列時間、地點無償│2證人丘慶和於警詢(見第778 號│ │ │超商外 │ │轉讓交付第一級毒│ 偵卷第154-167 頁)、偵查(見│ │ │ │ │品海洛因1 包予丘│ 第778 號偵卷第189-192 頁、第│ │ │ │ │慶和。 │ 9338號偵卷第122 頁)之證述 │ │ │ │ │ │3丘慶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 │ │ │ │ 第778 號偵卷第177 頁)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 │ │ │ │ 調閱查詢單(見第412 號本院卷│ │ │ │ │ │ 第100 頁)、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01 、102 頁) │ │ │ │ │ │5105 年聲監字第168 號通訊監察│ │ │ │ │ │ 書(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9 頁)及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丘慶和│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 │ │ │ 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778 號│ │ │ │ │ │ 偵卷第171 頁) │ │ │ │ │ │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藥物實驗室出具丘慶和之尿液檢│ │ │ │ │ │ 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 │ │ │ │ │ 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第412 │ │ │ │ │ │ 號本院卷第117 頁)及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 │ │ │ │ │ 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見第412 號│ │ │ │ │ │ 本院卷第116 頁) │ └──┴──────┴───┴────────┴───────────────┘ 附表四: ┌──┬────┬──────────────────────────────┐ │編號│行為態樣│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1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 │SIM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2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2 │SIM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3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3 │SIM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4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4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5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5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6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6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7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7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8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8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9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9 │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0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第一級│ │ │二㈠附表│毒品海洛因參拾參包(含外包裝袋參拾參個,驗餘淨重合計肆點肆捌│ │ │一編號1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1│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2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2│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3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3│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4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4│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5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 │ │二㈠附表│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一編號15│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16 │犯罪事實│蘇國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第二級│ │ │二㈡附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壹柒貳公克│ │ │二編號1 │)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 │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 │犯罪事實│蘇國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二㈢附表│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三編號1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犯罪事實│蘇國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二㈢附表│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三編號2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 │犯罪事實│蘇國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三 │海洛因陸包(含外包裝袋陸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肆公克)均沒收│ │ │ │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合計肆點陸肆壹│ │ │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20 │犯罪事實│蘇國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四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