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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

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鄭銘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339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36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傅宗明與張睿宏(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判決有罪確定)、吳俊葵、邱湘君(以上2人另案偵辦中)、「阿奇」、「阿孝」、「疾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陸續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審理),傅宗明並擔任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測試提款卡之「車手」工作。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向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再由傅宗明、張睿宏等人接受詐欺集團指示,持詐欺集團所交付之前揭人頭帳戶金融卡,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待提領相關詐騙所得款項後,傅宗明先將該等現金扣除自己可獲得之2%報酬,再將餘款交由詐欺集團上手。嗣經警方調閱提款機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實施清查,而循線查悉上情。㈡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以上二人所涉犯行業經起訴)於民國106年12月間、107年3月間,分別加入曾宥禎(所涉犯行業經起訴)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疾風」、「轟天雷」等所屬詐欺集團,擔任以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車手(其等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起訴),並約定以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與「疾風」、「轟天雷」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3至21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帳戶。待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疾風」以微信通訊軟體通知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分別或結伴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三所示之提領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將款項扣除自己所得之2%報酬後,剩餘款項交予曾宥禎或放至「疾風」指定地點,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前往收取。嗣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洪若家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暨案經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被害人告訴及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傅宗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共犯張睿宏於警詢之供述。

㈢被害人陳冠甫、吳淑金、告訴人洪若家、王俊升、林俊雄、王躍槺、忻詩婷、莊盈珊、莊燕燕、游景涵、葉明遠、郭峻柏、張鈞荃、李皓翔、張元馨、高鳳子、曾文鈞、林清山、曾士瑋、鄭聰仁於警詢之指訴。

㈣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判決、告訴人王俊升之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俊雄之報案紀錄、匯款回條、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王躍槺、忻詩婷、莊盈珊、莊燕燕、游景涵、郭峻柏、張鈞荃、李皓翔、被害人吳淑金之報案紀錄、匯款執據、告訴人葉明遠之報案紀錄、其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張元馨、高鳳子、曾文鈞、林清山、曾士瑋、鄭聰仁之報案紀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四、核被告傅宗明所為,有關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2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關附表一編號11至1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傅宗明與張睿宏等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犯行,被告傅宗明與「疾風」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3至20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傅宗明就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2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思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而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之財物,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造成損害,且已嚴重影響社會上交易秩序,亦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實際提得之款項金額、獲取之報酬利益等,暨酌以其於本院自述國中畢業,未婚,入所之前與阿媽同住,從事水電配管工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2,000至27,000元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其提領款項之2 %,此有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報酬是先扣除百分之2之後再上繳,報酬我都有拿到,並且已經花完了,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提領之贓款即共計847,695元,乘以2%計算報酬即為16,954元,雖均未扣案,然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及帳戶申辦人 宣  告  刑 1 陳冠甫 107年1月7日19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冠甫,佯稱其購買商品時在批發商欄位簽名,需依指示操作以便查詢是否因此遭扣款等語。 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尚可)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洪若家 107年1月7日1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洪若家,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 30000元 21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尚可)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王俊升 107年1月20日21時21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店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人員聯絡王俊升,佯稱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 2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管嘉欣)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林俊雄 107年1月21日22時4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店家及銀行人員聯絡林俊雄,佯稱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 30000元 2000元 3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管嘉欣)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王躍槺 107年1月21日20時2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王躍槺,佯稱訂購商品發生錯誤應前往銀行取消扣款等語。 29985元 29985元 17985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忻詩婷 107年1月21日21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書店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忻詩婷,佯稱訂單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9521元 20021元 4685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莊盈珊 107年1月21日21時4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聯絡莊盈珊,佯稱作業疏失致訂單增加,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2070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莊燕燕 107年1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商店人員聯絡莊燕燕,佯稱送貨簽收疏失致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9924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吳淑金 107年1月21日20時19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旅行社及銀行人員聯絡吳淑金,佯稱旅費刷卡發生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49987元 15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游景涵 107年1月21日15時3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聯絡游景涵,佯稱訂貨單發生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1111元 4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葉明遠 107年1月28日17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葉明遠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郭峻柏 107年1月28日18時13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郭峻柏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5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張鈞荃 107年1月28日2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張鈞荃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2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李皓翔 107年1月28日1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郭峻柏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張元馨 107年1月28日2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張元馨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高鳳子 107年1月25日1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高鳳子友人,向其佯稱急需用錢,高鳳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20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依依)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曾文鈞 107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聯絡曾文鈞,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5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蕭廣煌)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林清山 107年3月11日13時5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清山親友,向其佯稱急需用錢,林清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2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蕭廣煌)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曾士瑋 107年1月21日21時23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曾士瑋,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誤設為12期,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30000元   2、10000元 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2、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信忠)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鄭聰仁 107年3月1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鄭聰仁友人,向其佯稱急需用錢,鄭聰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50000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信忠)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地點 提領帳戶 1 107年1月7日20時16分許 2萬99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徐尚可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107年1月7日19時49分許 3萬元、2萬19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徐尚可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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