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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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