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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珍如何秀燕吳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濟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四0號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0七年度偵字第

一三0一四號;併辦案號:同署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七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蔡濟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後以其所有之雙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其餘各次販賣毒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方法、購毒者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及販賣毒品所得等,均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二、嗣因警察機關對蔡濟傑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購毒者林芳羽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並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五日十五時許,持原審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一蔡濟傑之居住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蔡濟傑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一支及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一枚後,始查悉上情。至於另一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一枚及蔡濟傑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所得則均未扣得。另蔡濟傑於偵審中均自白其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三、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表示同意捨棄傳喚上開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89頁筆錄),併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89頁筆錄),是本院審酌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其等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及第 115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蔡濟傑於警偵訊中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於警偵訊中證述之相關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搜字第669號搜索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現場照片二張(附於警字5722號卷第144頁至第149頁)、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與LINE通訊紀錄內容等在卷暨行動電話一支與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一枚等扣案可稽,足證被告蔡濟傑上開自白,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其上開自白自足資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除可以調高毒品取得價格後再予以賣出之方式,賺取價差獲利外,亦可以同一價格賣出,但藉由稀釋毒品純度或減少毒品份量等方式,從中賺取量差以獲得利益;另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之重罪,且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查緝販賣毒品之工作,亦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販賣他人而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尤以被告蔡濟傑與購毒者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之間,均無特殊情誼,衡情其更無甘冒上開風險而未圖獲利之可能,是認定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其賣出之價格必較取得毒品之價格為高,即便其係以同一價格販售,亦必以減少毒品之份量或稀釋毒品之純度等方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等情,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要難因未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單,致無法精確計算出差額,即否定其有營利之意圖,此外參酌被告蔡濟傑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販賣毒品給林芳羽、謝祥源、陳明壕、鄭能富、羅銘偉等人,可以拿到一部分毒品供自己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 127頁筆錄),足見被告蔡濟傑販賣毒品,顯非未圖獲利,亦堪認定(參照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號、第四九六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三號、第三二九二號等刑事判決意旨)。

三、是綜上所述,被告罪證已明確,其上開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茲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乃被告竟於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共十二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各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十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依前所述,被告蔡濟傑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已於警偵訊中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爰就其所犯上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本件並非因被告蔡濟傑之供述而查獲林玉樹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本件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綽號「阿翰」、「翰仔」、「阿德」等人販賣毒品犯行等情,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函述明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南檢銘良107偵13014字第1079043876號函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70489477號函與檢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職務報告書各一份等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203頁及第207頁至第 211頁),爰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被告其刑,併予敘明。

五、另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三號刑事判決意旨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搭鷹架之工作,日薪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三百元及其身體狀況正常等語明確,足見被告係一身心健康,心智正常,且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乃其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因而犯本件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堪認其所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難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七年,仍有猶嫌過重及過於嚴苛之情形存在,尤以被告所犯本件犯行,其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更無若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仍有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則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難謂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爰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被告其刑。至於辯護意旨所指「被告販賣毒品僅十二次,交易對象共五人,犯罪所得僅一萬五千元,經扣除成本後,實際所得十分有限,且本件購毒者原本即有施用毒品之習慣,足見被告犯罪結果,危害社會之程度相對較輕;又被告之教育程度不高,成長過程中因缺乏父母親之照顧與管教,以致因一時受到引誘而誤入歧途,如今已知悔悟,且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另被告配偶罹患威爾森氏症,有日常生活功能障礙及行動不便之情形,乃中度身心障礙之人,而有賴被告之照顧與扶持」等情形,經核僅可做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難認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刑期,仍有猶嫌過重之情堪憫恕之情形,爰未依被告及辯護人之請求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刑,併予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犯行,罪證均已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且戒除不易,另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之危害至深且鉅,復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乃其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賺取不法利益,因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提供他人毒品之來源,犯罪結果不僅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另兼衡其先前並無因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之方法、次數、販賣毒品所得,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自小父母離婚,母親已過世,與父親沒有聯絡,姐姐二人均已出嫁,目前受僱擔任搭鷹架之工作,已婚,與配偶同住,配偶係中度身心障礙者,有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一份可證,被告犯罪後始終均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機關查緝其他販毒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敘明扣案之如事實欄所載之行動電話一支及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一枚,係供被告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聯絡之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一枚,亦係供被告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聯絡之用,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所得共一萬五千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其中五百元之價金,業據被告供稱尚未取得,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已取得此部分之價金即犯罪所得,爰未諭知沒收。復敘明其他扣案之物品,業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另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爰均未予宣告沒收。另又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所示十二罪所處之刑,因合於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規定,爰於審酌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十二罪,罪質相同,時間接近,方式相類及價金非鉅等情之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量定之宣告刑亦均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重、過輕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另執行刑之量定亦未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範圍,或有何過重、過輕或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此外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坦承犯行,因而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態度堪稱良好,另其販賣毒品之次數為十二次,交易對象共五人,犯罪所得僅一萬五千元,經扣除成本後,實際所得十分有限,其從事搭鷹架之工作,日薪為二千三百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身體狀況正常。另被告所犯十二罪,罪名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各次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期間未及五月,原審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已足為被告及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等情之後,亦認仍應量處上開宣告刑及執行刑,足見原審所為刑之宣告及執行刑之量定,均稱允當。是被告上訴意旨或請求從輕量刑及定執行刑,或請求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因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依前所述,均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七、本件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七一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之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時間、地│  犯        罪        事        實    │              │
│  │購毒者│點及毒品├───────────────────┤宣    告    刑│
│號│      │種類    │  證        據        名        稱    │              │
├─┼───┼────┼───────────────────┼───────┤
│1│林芳羽│107年2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25日03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級毒品,處有期│
│  │      │41分04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捌月。│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林芳羽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新台幣│              │
│  │      ├────┤(以下同)三千五百元之代價販賣予林芳羽│              │
│  │      │台南市北│,並於取得林芳羽所交付之款項後,將上開│              │
│  │      │區○○路│毒品交予林芳羽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              │
│  │      │某處    │得共三千五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
│  │      ├────┤1號所示之犯行)。                    │              │
│  │      │甲基安非├───────────────────┤              │
│  │      │他命    │1.林芳羽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365頁至第367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146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原審卷第│              │
│  │      │        │  219頁至第221頁;監察期間:107年2月08日│              │
│  │      │        │  10時起至107年2月25日10時止;監聽電話:│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3.蔡濟傑與林芳羽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363頁)。                    │              │
├─┼───┼────┼───────────────────┼───────┤
│2│謝祥源│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15日20時│營利之犯意,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級毒品,處有期│
│  │      │許      │號之行動電話與謝祥源持用之門號為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              │
│  │      │台南市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之│              │
│  │      │區○○路│代價販賣予謝祥源,並於取得謝祥源所交付│              │
│  │      │某加油站│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謝祥源而完成交│              │
│  │      ├────┤易。嗣其二人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              │
│  │      │甲基安非│號所示之時間聯絡而查獲上情,計販賣毒品│              │
│  │      │他命    │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
│  │      │        │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      │        │1.謝祥源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69頁至第71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謝祥源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63頁至第65頁)。             │              │
├─┼───┼────┼───────────────────┼───────┤
│3│謝祥源│107年7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09日20時│營利之犯意,以安裝在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級毒品,處有期│
│  │      │許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與安裝在│徒刑參年陸月。│
│  │      ├────┤謝祥源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台南市北│之LINE通訊軟體於附表二通訊譯文編號3號│              │
│  │      │區○○路│所示之時間相互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              │
│  │      │某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之代│              │
│  │      ├────┤價販賣予謝祥源,並於取得謝祥源所交付之│              │
│  │      │甲基安非│其中五百元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謝祥源│              │
│  │      │他命    │而完成交易。至於剩餘價款五百元,謝祥源│              │
│  │      │        │則迄今仍未給付蔡濟傑,計販賣毒品所得共│              │
│  │      │        │五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              │
│  │      │        │之犯行)。                            │              │
│  │      │        ├───────────────────┤              │
│  │      │        │1.謝祥源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69頁至第71頁)。         │              │
│  │      │        │2.蔡濟傑與謝祥源間之LINE通訊紀錄內容 1│              │
│  │      │        │  份(附於偵二卷第425頁至第427頁)。    │              │
├─┼───┼────┼───────────────────┼───────┤
│4│陳明壕│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17日21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號之行動電話與陳明壕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台南市○│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街00號│之代價販賣予陳明壕,並於取得陳明壕所交│              │
│  │      │0 樓陳明│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陳明壕而完成│              │
│  │      │壕住處  │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判決附表一編號4號所示之犯行)。      │              │
│  │      │甲基安非├───────────────────┤              │
│  │      │他命    │1.陳明壕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253頁至第255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陳明壕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249頁)。                    │              │
├─┼───┼────┼───────────────────┼───────┤
│5│陳明壕│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20日21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級毒品,處有期│
│  │      │30分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號之行動電話與陳明壕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台南市○│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街某超│之代價販賣予陳明壕,並於取得陳明壕所交│              │
│  │      │商      │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陳明壕而完成│              │
│  │      ├────┤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甲基安非│判決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      │              │
│  │      │他命    ├───────────────────┤              │
│  │      │        │1.陳明壕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253頁至第255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陳明壕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250頁)。                    │              │
├─┼───┼────┼───────────────────┼───────┤
│6│陳明壕│107年7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02日22時│營利之犯意,以安裝在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級毒品,處有期│
│  │      │許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與安裝在│徒刑參年陸月。│
│  │      ├────┤陳明壕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台南市○│之LINE通訊軟體於附表二通訊譯文編號6號│              │
│  │      │○區○○│所示之時間相互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              │
│  │      │○街00號│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之代│              │
│  │      │0 樓陳明│價販賣予陳明壕,並於取得陳明壕所交付之│              │
│  │      │壕住處  │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陳明壕而完成交易│              │
│  │      ├────┤,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判決│              │
│  │      │甲基安非│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犯行)。          │              │
│  │      │他命    ├───────────────────┤              │
│  │      │        │1.陳明壕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253頁至第255頁)。       │              │
│  │      │        │2.蔡濟傑與陳明壕間之LINE通訊紀錄內容 1│              │
│  │      │        │  份(附於偵二卷第251頁)。             │              │
├─┼───┼────┼───────────────────┼───────┤
│7│鄭能富│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02日22時│營利之犯意,先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底某日│級毒品,處有期│
│  │      │43分56秒│,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二千│徒刑參年柒月。│
│  │      │許之通話│元之代價販賣予鄭能富,並先將上開毒品交│              │
│  │      │結束後不│予鄭能富之後,蔡濟傑再於附表二通訊監察│              │
│  │      │久      │譯文編號7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              │
│  │      ├────┤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能富持用之│              │
│  │      │台南市北│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              │
│  │      │區○○街│左列時地,向鄭能富收取價金二千元。計販│              │
│  │      │000 巷00│賣毒品所得共二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
│  │      │弄00號鄭│編號7號所示之犯行)。                │              │
│  │      │能富住處├───────────────────┤              │
│  │      ├────┤1.鄭能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甲基安非│  附於偵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他命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鄭能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123頁)。                    │              │
├─┼───┼────┼───────────────────┼───────┤
│8│鄭能富│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09日21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級毒品,處有期│
│  │      │04分03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能富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之代價販賣予鄭能富,並於取得鄭能富所交│              │
│  │      │台南市北│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能富而完成│              │
│  │      │區○○路│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某處    │判決附表一編號8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甲基安非│1.鄭能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他命    │  附於偵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鄭能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              │
├─┼───┼────┼───────────────────┼───────┤
│9│鄭能富│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17日20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級毒品,處有期│
│  │      │22分21秒│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之通話│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能富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結束後不│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久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之代價販賣予鄭能富,並於取得鄭能富所交│              │
│  │      │台南市北│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能富而完成│              │
│  │      │區○○路│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某處    │判決附表一編號9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甲基安非│1.鄭能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他命    │  附於偵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鄭能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129頁)。                    │              │
├─┼───┼────┼───────────────────┼───────┤
│10│鄭能富│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21日19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級毒品,處有期│
│  │      │45分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能富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台南市○│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區○○街│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000 巷00│之代價販賣予鄭能富,並於取得鄭能富所交│              │
│  │      │弄00號鄭│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能富而完成│              │
│  │      │能富住處│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門口    │判決附表一編號10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甲基安非│1.鄭能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他命    │  附於偵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鄭能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131頁)。                    │              │
├─┼───┼────┼───────────────────┼───────┤
│11│鄭能富│107年4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26日19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1│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號之行動電話與鄭能富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台南市○│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區○○路│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某處    │之代價販賣予鄭能富,並於取得鄭能富所交│              │
│  │      ├────┤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鄭能富而完成│              │
│  │      │甲基安非│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他命    │判決附表一編號11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      │        │1.鄭能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鄭能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135頁)。                    │              │
├─┼───┼────┼───────────────────┼───────┤
│12│羅銘偉│107年3月│蔡濟傑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蔡濟傑販賣第二│
│  │      │30日18時│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0號之行動電話與羅銘偉持用之門號為0000│              │
│  │      │台南市○│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
│  │      │○○加油│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一千元│              │
│  │      │站      │之代價販賣予羅銘偉,並於取得羅銘偉所交│              │
│  │      ├────┤付之款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羅銘偉而完成│              │
│  │      │甲基安非│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一千元(按即原審│              │
│  │      │他命    │判決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犯行)。      │              │
│  │      │        ├───────────────────┤              │
│  │      │        │1.羅銘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        │  附於偵二卷第321頁至第323頁)。       │              │
│  │      │        │2.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聲監字第337號通│              │
│  │      │        │  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警字5722│              │
│  │      │        │  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監察期間:107年3│              │
│  │      │        │  月30日10時起至107年04月28日10時止;監│              │
│  │      │        │  聽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包括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3.蔡濟傑與羅銘偉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
│  │      │        │  偵二卷第327頁)。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      間│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訊    內    容        │
│號│          │          │    │          │                            │
├─┼─────┼─────┼──┼─────┼──────────────┤
│1│107年2月25│A:林芳羽 │→  │B:蔡濟傑 │A: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
│  │日2時58分4│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這邊有人出事情,我先去鹽│
│  │秒        │          │    │          │  行                        │
│  │          │          │    │          │A:你身上有嗎                │
│  │          │          │    │          │B:我現在身上有              │
│  │          │          │    │          │A:你先拿半個來借我          │
│  │          │          │    │          │B:我等一下馬上過去好嗎?鹽行│
│  │          │          │    │          │  那個等很久了              │
│  │          │          │    │          │A:好,你回來馬上跟我說      │
│  ├─────┼─────┼──┼─────┼──────────────┤
│  │107年2月25│A:林芳羽 │→  │B:蔡濟傑 │A:你回來了嗎                │
│  │日3時31分 │0000000000│    │0000000000│B:回來了                    │
│  │16秒      │          │    │          │A:你現在在家嗎              │
│  │          │          │    │          │B:我快到家了,你現在過來我這│
│  │          │          │    │          │  好嗎                      │
│  │          │          │    │          │A:好呀                      │
│  ├─────┼─────┼──┼─────┼──────────────┤
│  │107年2月25│A:林芳羽 │→  │B:蔡濟傑 │A:到了                      │
│  │日3時41分4│0000000000│    │0000000000│B:好,我開門                │
│  │秒        │          │    │          │                            │
├─┼─────┼─────┼──┼─────┼──────────────┤
│2│107年4月16│A:蔡濟傑 │←  │B:謝祥源 │A:喂                        │
│  │日13時32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剛才打都沒接              │
│  │59秒      │          │    │          │A:你打錯吧                  │
│  │          │          │    │          │B:我剛才用網路電話打的      │
│  │          │          │    │          │A:喔,我關掉了啦,我LINE可能│
│  │          │          │    │          │  會先刪掉                  │
│  │          │          │    │          │B:喔                        │
│  │          │          │    │          │A:因為那邊已經確定狀況了    │
│  │          │          │    │          │B:所以?                    │
│  │          │          │    │          │A:那個我覺得看你要不要,不要│
│  │          │          │    │          │  你就丟掉就好              │
│  │          │          │    │          │B:恩                        │
│  │          │          │    │          │A:我覺得那個一千五也算了    │
│  │          │          │    │          │B:看你啦                    │
│  │          │          │    │          │A:沒有,我覺得這樣武下去很累│
│  │          │          │    │          │  ,對阿,其實我對你沒什麼壞│
│  │          │          │    │          │  意,我本身你也知道警覺性比│
│  │          │          │    │          │  較高                      │
│  │          │          │    │          │B:嘿                        │
│  │          │          │    │          │A:我畢竟也不是靠這個吃穿,乾│
│  │          │          │    │          │  脆收一收,大家就沒事尾算了│
│  │          │          │    │          │B:你如果要這樣我也沒辦法    │
│  │          │          │    │          │A:沒,你看這樣你有辦法接受嗎│
│  │          │          │    │          │B:你都說這樣了              │
│  │          │          │    │          │A:對阿,我覺得這樣接連著..  │
│  │          │          │    │          │B:那時候,我出去有跟文正說..│
│  │          │          │    │          │  他一開始..就是你那邊比較沒│
│  │          │          │    │          │  有那個,他有這樣跟我說,我│
│  │          │          │    │          │  感覺也沒有怎樣            │
│  │          │          │    │          │A:對阿,剛才文正有打給我,他│
│  │          │          │    │          │  說..他的意思也是說,我沒有│
│  │          │          │    │          │  靠這個吃穿,不要交會就好,│
│  │          │          │    │          │  我最後想一想也沒有什麼好爭│
│  │          │          │    │          │  執的..                    │
│  │          │          │    │          │B:我跟你說啦,今天如果東西回│
│  │          │          │    │          │  來,你也知道那個東西很奇怪│
│  │          │          │    │          │  ,這種東西,怎麼講?很奇怪│
│  │          │          │    │          │A:因為..                    │
│  │          │          │    │          │B:你不是當事人你無法理解那種│
│  │          │          │    │          │  感覺啦,你如果講你感覺安怎│
│  │          │          │    │          │  ,我跟你說過,看你來拿還是│
│  │          │          │    │          │  我現再拿過去給你,你看嘛,│
│  │          │          │    │          │  不能豪小的..我不可能..    │
│  │          │          │    │          │A:對阿                      │
│  │          │          │    │          │B:這要怎麼弄才有辦法弄這樣,│
│  │          │          │    │          │  我也知道不會弄            │
│  │          │          │    │          │A:我不知道事因狀況到底是怎樣│
│  │          │          │    │          │B:你看..很奇怪,我是不知道,│
│  │          │          │    │          │  一個人一種個性,我如果是你│
│  │          │          │    │          │  的話                      │
│  │          │          │    │          │A:嘿                        │
│  │          │          │    │          │B:如果沒問題,本身是沒有你覺│
│  │          │          │    │          │  得說沒什麼好那個的..      │
│  │          │          │    │          │A:你聽我說,我本來也是要過去│
│  │          │          │    │          │  求證,阿我跟文正,文正就叫│
│  │          │          │    │          │  我不用去,你說那要做什麼,│
│  │          │          │    │          │  我還想到一點,如果去像那個│
│  │          │          │    │          │  大內那為這樣              │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文正..我會問他│
│  │          │          │    │          │  到底是怎樣..              │
│  │          │          │    │          │A:你就直接問他我做人怎樣,你│
│  │          │          │    │          │  去市內問一下,人家都叫我七│
│  │          │          │    │          │  爺,我新市ㄟ              │
│  │          │          │    │          │B:黑                        │
│  │          │          │    │          │A:你問一下人家都知道我不會去│
│  │          │          │    │          │  黑白武,我本身就不是這塊的│
│  ├─────┼─────┼──┼─────┼──────────────┤
│  │107年4月16│A:蔡濟傑 │←  │B:謝祥源 │A:怎麼會斷了                │
│  │日13時40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沒電                      │
│  │2秒       │          │    │          │A:沒啦,我說給你聽,大內那位│
│  │          │          │    │          │  是什麼情形你知道嗎?      │
│  │          │          │    │          │B:黑                        │
│  │          │          │    │          │A:人家欠他三千五,人家叫他去│
│  │          │          │    │          │  家裡收,結果他去,人家就把│
│  │          │          │    │          │  他關在裡面,你知道嗎?    │
│  │          │          │    │          │B:黑                        │
│  │          │          │    │          │A:來就沒有抓他              │
│  │          │          │    │          │B:蛤                        │
│  │          │          │    │          │A:你問文正,我本身是一個... │
│  │          │          │    │          │B:我打給文正,他應該在上班  │
│  │          │          │    │          │A:他在做了                  │
│  │          │          │    │          │B:我會問他..因為當初是叫我不│
│  │          │          │    │          │  要找你..你說危險還是怎樣,│
│  │          │          │    │          │  我不知道啦                │
│  │          │          │    │          │A:恩恩                      │
│  │          │          │    │          │B:我是沒理他說什麼話啦      │
│  │          │          │    │          │A:沒關係啦                  │
│  │          │          │    │          │B:我是想說單純單純就好了    │
│  │          │          │    │          │A:黑阿,我也是想說單純單純啦│
│  │          │          │    │          │B:沒關係                    │
│  │          │          │    │          │A:..文正之前牽的一位路竹的,│
│  │          │          │    │          │  那位還叫人給我錄音錄影    │
│  │          │          │    │          │B:黑                        │
│  │          │          │    │          │A:我也不知道他到底..這樣    │
│  │          │          │    │          │  我會想嘛,靠腰..該不會你牽│
│  │          │          │    │          │  這邊都有問題,你知道嗎    │
│  │          │          │    │          │B:黑,如果有問題早就有問題  │
│  │          │          │    │          │A:對阿,我想說是為了你的安全│
│  │          │          │    │          │  ,就為了我們互相的安全,以│
│  │          │          │    │          │  不可能說..我是覺得如果我們│
│  │          │          │    │          │  都可以全身而退當然是最好的│
│  │          │          │    │          │B:你如果要這樣說也沒辦法,沒│
│  │          │          │    │          │  關係阿                    │
│  │          │          │    │          │A:對阿,沒啦..要補還是看你要│
│  │          │          │    │          │  退還                      │
│  │          │          │    │          │B:我是要看你自己..          │
│  │          │          │    │          │A:我就說,我用是OK啦,不然你│
│  │          │          │    │          │  那邊先留著啦,我在找一天..│
│  │          │          │    │          │  我們再約見面,我先把我電話│
│  │          │          │    │          │  還有LINE先處理            │
│  │          │          │    │          │B:..                        │
│  │          │          │    │          │A:你那邊先留著啦            │
│  │          │          │    │          │B:黑                        │
│  │          │          │    │          │A:你那邊先留著,我說會跟你處│
│  │          │          │    │          │  理就會跟你處理            │
│  │          │          │    │          │B:誰要跟你處理,免啦,你都說│
│  │          │          │    │          │  成這樣我東西留著幹嘛..... │
│  │          │          │    │          │A:因為我經不起在出事情阿,你│
│  │          │          │    │          │  知道我意思,所以我說,你要│
│  │          │          │    │          │  錢還是什麼,沒關係,我都可│
│  │          │          │    │          │  以接受                    │
│  │          │          │    │          │B:免啦,我要你自己          │
│  │          │          │    │          │A:我知道                    │
│  │          │          │    │          │B:這樣就沒意思了啦...       │
│  │          │          │    │          │A:像你之前的,我也沒跟你收阿│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          │A:我這個人就覺得說,不管我後│
│  │          │          │    │          │  來有做還是沒有做,就算我這│
│  │          │          │    │          │  些事情都處理好了斷光了,我│
│  │          │          │    │          │  也是會找你求證一下,因為我│
│  │          │          │    │          │  本身做人就是不愛..因為我本│
│  │          │          │    │          │  身..我會很在意人家去講我怎│
│  │          │          │    │          │  樣,你知道嗎?            │
│  │          │          │    │          │B:黑                        │
│  │          │          │    │          │A:..就算我沒做了,我也不    │
│  │          │          │    │          │  想在外面臭掉,黑阿,所以說│
│  │          │          │    │          │  你如果要補,我叫人家補過去│
│  │          │          │    │          │  給你沒關係                │
│  │          │          │    │          │B:免啦免啦,我在找文正用別的│
│  │          │          │    │          │  給我                      │
│  │          │          │    │          │A:再來,文正那,我跟你說喔,│
│  │          │          │    │          │  文正如果還有介紹的話,你自│
│  │          │          │    │          │  己要多注意,因為那位就是我│
│  │          │          │    │          │  之前跟你說的嘛            │
├─┼─────┼─────┼──┼─────┼──────────────┤
│3│107年7月9 │A:謝祥源 │→  │B:蔡濟傑 │B:摁啊                      │
│  │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怎麼了                    │
│  │          │          │    │          │A:種高O的(無法辨識1字)    │
│  │          │          │    │          │A:(貼圖)                  │
│  │          │          │    │          │B:太高級的 哈哈 吃力        │
│  │          │          │    │          │A:安拉                      │
│  │          │          │    │          │A:你會種的                  │
│  │          │          │    │          │B:打種我會啦 哈哈           │
│  │          │          │    │          │A:我說認真的                │
│  │          ├─────┼──┼─────┼──────────────┤
│  │          │A:謝祥源 │→  │B:蔡濟傑 │A:知道重量級的籽那裡O(無法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辨識1字)                │
│  │          │          │    │          │B:要問                      │
│  │          │          │    │          │A:我的意思是我知道O(之後無 │
│  │          │          │    │          │  法辨識)                  │
│  │          │          │    │          │A:(貼圖)                  │
│  │          │          │    │          │A:朋友勒                    │
│  │          │          │    │          │B:剛下班要回料廠            │
│  │          │          │    │          │A:朋友勒                    │
│  │          │          │    │          │B:怎麼嚕                    │
│  │          │          │    │          │A:100隻                     │
│  │          │          │    │          │A:400                       │
│  │          ├─────┼──┼─────┼──────────────┤
│  │          │A:謝祥源 │→  │B:蔡濟傑 │B:(shocked)這個對我沒用-.-│
│  │          │0000000000│    │0000000000│A:對吼靠北密錯人了歹勢      │
│  │          │          │    │          │A:突然忘記你是好寶寶        │
│  │          │          │    │          │B:腰酸背痛(sad)今天拆架整 │
│  │          │          │    │          │   天下班還不放過我們-.-拆到│
│  │          │          │    │          │   六點多                   │
├─┼─────┼─────┼──┼─────┼──────────────┤
│4│107年4月17│A:蔡濟傑 │→  │B:陳明壕 │A:喂,大哥                  │
│  │日20時24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黑                        │
│  │57秒      │          │    │          │A: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B:好                        │
│  ├─────┼─────┼──┼─────┼──────────────┤
│  │107年4月17│A:蔡濟傑 │→  │B:陳明壕 │A:喂,到了                  │
│  │日21時0分 │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到了逆                  │
│  │48秒      │          │    │          │A:恩                        │
│  │          │          │    │          │B:我在金滿坐,我馬上回去    │
│  │          │          │    │          │A:好好                      │
│  │          │          │    │          │B:好                        │
├─┼─────┼─────┼──┼─────┼──────────────┤
│5│107年4月20│A:蔡濟傑 │→  │B:陳明壕 │A:大哥你下班了嗎            │
│  │日19時51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阿飛喔?                │
│  │29秒      │          │    │          │A:黑阿黑阿                  │
│  │          │          │    │          │B:我下班了,我等一下要帶師傅│
│  │          │          │    │          │  去那個那,安那,你要拿現金│
│  │          │          │    │          │  ?還是怎樣?              │
│  │          │          │    │          │A:黑阿,因為我身上沒錢了    │
│  │          │          │    │          │B:安內喔,你幾點要來        │
│  │          │          │    │          │A:沒關係,看你              │
│  │          │          │    │          │B:看我,我跟你說,你等一下有│
│  │          │          │    │          │  要幹嘛嗎                  │
│  │          │          │    │          │A:等一下應該沒有,就先拿錢帶│
│  │          │          │    │          │  我女友去吃飯              │
│  │          │          │    │          │B:我先拿一半給你            │
│  │          │          │    │          │A:好阿,不夠沒關係不夠沒關係│
│  │          │          │    │          │B:我昨天牌支有下,沒關係..我│
│  │          │          │    │          │  慢一天                    │
│  │          │          │    │          │A:沒關係沒關係              │
│  │          │          │    │          │B:你先過來我先拿給你        │
│  │          │          │    │          │A:好好好,謝謝              │
│  │          │          │    │          │B:本來就該給你的啦          │
│  │          │          │    │          │A:不會啦,大哥我等一下馬上過│
│  │          │          │    │          │  去喔                      │
│  │          │          │    │          │B:我人說話...我知道...這支電│
│  │          │          │    │          │  話你的嗎                  │
│  │          │          │    │          │A:嘿嘿,這支我新的號碼      │
│  │          │          │    │          │B:有個叫阿清你認識嗎        │
│  │          │          │    │          │A:阿清?我不知道            │
│  │          │          │    │          │B:他今天有來找我啦          │
│  ├─────┼─────┼──┼─────┼──────────────┤
│  │107年4月20│A:蔡濟傑 │←  │B:陳明壕 │A:喂大哥                    │
│  │日21時23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阿弟,我在郵局7-11這等師│
│  │36秒      │          │    │          │  傅,在20分我要去頭城,我看│
│  │          │          │    │          │  你人在哪..                │
│  │          │          │    │          │A:我在差不多10分鐘就到了,我│
│  │          │          │    │          │  在前面                    │
│  │          │          │    │          │B:你在前面,好,那我在7-11這│
│  │          │          │    │          │A:好,OK                    │
├─┼─────┼─────┼──┼─────┼──────────────┤
│6│107年7月2 │A:陳明壕 │→  │B:蔡濟傑 │A:(通話紀錄)              │
│  │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取消通話)              │
│  │          │          │    │          │B:(通話紀錄)              │
│  │          │          │    │          │B:半天嗎                    │
│  │          │          │    │          │B:摁啊                      │
│  │          │          │    │          │B:好                        │
│  │          │          │    │          │B:(通話紀錄)              │
├─┼─────┼─────┼──┼─────┼──────────────┤
│7│107年4月2 │A:蔡濟傑 │→  │B:鄭能富 │B:喂                        │
│  │日22時43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到了                    │
│  │56秒      │          │    │          │B:喔好                      │
├─┼─────┼─────┼──┼─────┼──────────────┤
│8│107年4月9 │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富哥                  │
│  │日18時56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嘿,你有在家嗎            │
│  │39秒      │          │    │          │A:沒有                      │
│  │          │          │    │          │B:嘿                        │
│  │          │          │    │          │A:我現在在安南區            │
│  │          │          │    │          │B:安南區,我也在安南區捏    │
│  │          │          │    │          │A:是喔,阿我這目前沒有,等  │
│  │          │          │    │          │一下去找我阿舅才有          │
│  │          │          │    │          │B:等一下有辦法先止一下嗎    │
│  │          │          │    │          │A:喔喔,我等一下先處理給你  │
│  │          │          │    │          │先那個啦厚                  │
│  │          │          │    │          │B:嘿嘿嘿,阿不然我看可以幾  │
│  │          │          │    │          │元先給你,好嗎              │
│  │          │          │    │          │A:好好OK                    │
│  │          │          │    │          │B:不要太少,不然朋友要過來  │
│  │          │          │    │          │阿                          │
│  │          │          │    │          │A:好好OK                    │
│  │          │          │    │          │B:你差不多幾點              │
│  │          │          │    │          │A:差不多8點-8點半,好嗎     │
│  │          │          │    │          │B:8點-8點半,好OK           │
│  ├─────┼─────┼──┼─────┼──────────────┤
│  │107年4月9 │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富哥                  │
│  │日19時44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回來了逆                │
│  │29秒      │          │    │          │A:還沒                      │
│  │          │          │    │          │B:還沒回來喔,我剛在你這而已│
│  │          │          │    │          │A:我差不多8點半才會回來,因 │
│  │          │          │    │          │  為我阿舅8點才會到龍潭,我 │
│  │          │          │    │          │  要過去龍潭                │
│  │          │          │    │          │B:你幾點可以拿給我          │
│  │          │          │    │          │A:我到你家差不多8點半至9點  │
│  │          │          │    │          │B:8點半至9點?              │
│  │          │          │    │          │A:嘿嘿                      │
│  │          │          │    │          │B:喔好,安內差不多多少你知道│
│  │          │          │    │          │  厚                        │
│  │          │          │    │          │A:還不知道                  │
│  │          │          │    │          │B:喔沒關係,不然等你來再說  │
│  │          │          │    │          │A:好                        │
│  │          │          │    │          │B:好88                      │
│  │          │          │    │          │A:88                        │
│  ├─────┼─────┼──┼─────┼──────────────┤
│  │107年4月9 │A:蔡濟傑 │←  │B:鄭能富 │B:處理好了嗎?              │
│  │日20時57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好阿                      │
│  │13秒      │          │    │          │B:嘿                        │
│  │          │          │    │          │A:恩恩                      │
│  │          │          │    │          │B:你要過來還是怎樣,還是我過│
│  │          │          │    │          │  去                        │
│  │          │          │    │          │A:不然你過來好了            │
│  │          │          │    │          │B:我現在馬上過去喔          │
│  │          │          │    │          │A:好阿                      │
│  │          │          │    │          │B:好                        │
│  ├─────┼─────┼──┼─────┼──────────────┤
│  │107年4月9 │A:蔡濟傑 │←  │B:鄭能富 │A:我出去                    │
│  │日21時4分3│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秒        │          │    │          │A:我出去                    │
│  │          │          │    │          │B:好啦                      │
│  │          │          │    │          │A:好                        │
├─┼─────┼─────┼──┼─────┼──────────────┤
│9│107年4月17│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你好                    │
│  │日18時40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傑阿                      │
│  │36秒      │          │    │          │A:嘿嘿                      │
│  │          │          │    │          │B:傑阿                      │
│  │          │          │    │          │A:你下班了嗎                │
│  │          │          │    │          │B:下班了,我要去吃飯,我在外│
│  │          │          │    │          │  面吃飯                    │
│  │          │          │    │          │A:你在外面吃飯,等一下我吃飽│
│  │          │          │    │          │  過去找你好嗎              │
│  │          │          │    │          │B:喔,晚一點沒關係,我還要洗│
│  │          │          │    │          │  澡                        │
│  │          │          │    │          │A:沒關係沒關係              │
│  │          │          │    │          │B:喔好                      │
│  │          │          │    │          │A:好                        │
│  │          │          │    │          │B:88                        │
│  ├─────┼─────┼──┼─────┼──────────────┤
│  │107年4月17│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                        │
│  │日20時22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21秒      │          │    │          │A:到到到                    │
│  │          │          │    │          │B:你到了逆                  │
│  │          │          │    │          │A:黑黑                      │
│  │          │          │    │          │B:好好                      │
├─┼─────┼─────┼──┼─────┼──────────────┤
│10│107年4月21│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富哥                  │
│  │日19時15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嘿,你有在家嗎            │
│  │20秒      │          │    │          │A:沒有耶,我在小北仔這      │
│  │          │          │    │          │B:小北仔那喔                │
│  │          │          │    │          │A:不然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    │          │B:好啊,有方便在那個?      │
│  │          │          │    │          │A:我OK阿                    │
│  │          │          │    │          │B:OK逆,喔好,應該那個我再錢│
│  │          │          │    │          │  一起給你啦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你看方便帶多少過來        │
│  │          │          │    │          │A:好好OK                    │
│  │          │          │    │          │B:你要何時過來              │
│  │          │          │    │          │A:半小時候,因為我先回家    │
│  │          │          │    │          │B:好好                      │
├─┼─────┼─────┼──┼─────┼──────────────┤
│11│107年4月26│A:蔡濟傑 │←  │B:鄭能富 │A:喂,你到家了逆            │
│  │日19時0分 │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快到你家了,還是我直接過│
│  │37秒      │          │    │          │  去你家拿就好了            │
│  │          │          │    │          │A:你過來我家,我還沒準備好,│
│  │          │          │    │          │  我現在在外面              │
│  │          │          │    │          │B:喔你在外面喔              │
│  │          │          │    │          │A:黑阿黑阿                  │
│  │          │          │    │          │B:喔,不然我就先回去,你就快│
│  │          │          │    │          │  點涅                      │
│  │          │          │    │          │A:我回去整理整理剛好        │
│  │          │          │    │          │B:喔好OK,88                │
├─┼─────┼─────┼──┼─────┼──────────────┤
│12│107年3月30│A:蔡濟傑 │←  │B:羅銘偉 │B:你有打給我膩              │
│  │日18時7分 │0000000000│    │0000000000│A:黑阿,你到哪裡了          │
│  │29秒      │          │    │          │B:......加油站這            │
│  │          │          │    │          │A:這樣你過來,你知道一間甲頂│
│  │          │          │    │          │  工程行嗎?                │
│  │          │          │    │          │B:蛤?                      │
│  │          │          │    │          │A:過○○○,第二個十字路口右│
│  │          │          │    │          │  轉                        │
│  │          │          │    │          │B:第二個十字路口右轉?      │
│  │          │          │    │          │A:在那個台慶不動產的對面,你│
│  │          │          │    │          │  是不是要來我家,直走往雞肉│
│  │          │          │    │          │  飯的方向                  │
│  │          │          │    │          │B:黑                        │
│  │          │          │    │          │A:那個紅綠燈右轉,西門路這條│
│  │          │          │    │          │B:黑                        │
│  │          │          │    │          │A:我們在路邊啦              │
│  │          │          │    │          │B:你們在路邊?你跟誰啊      │
│  │          │          │    │          │A:我跟世文阿,我要處理事情阿│
│  │          │          │    │          │B:不然你們先去處理阿        │
│  │          │          │    │          │A:靠杯,我有帶              │
│  │          │          │    │          │B:是喔,靠腰,好啦,你用什麼│
│  │          │          │    │          │  的阿?                    │
│  │          │          │    │          │A:就..你過來再講啦          │
│  │          │          │    │          │B:喔好好                    │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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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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