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9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 丁○○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435號中華民國87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562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戊○○部分均撤銷。 甲○○、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甲○○處有期徒刑拾月;乙○○○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曾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甲○○係璟元(目前已歇業)及建源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自八十一年間起,藉其夫陳清亮經營「陳代書」事務所(設於台南縣麻豆鎮○○路十六之六號)處理代書事務之便,明知文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暉公司,自七十二年間至八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之登記之負責人為乙○○○,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轉讓予陳王修,惟自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始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王修)、昌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暉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乙○○○,登記負責人為陳火燿)、達尊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尊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戊○○,登記負責人為蘇錦德)、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仲記公司,自八十年間至八十三年間之負責人為鄒玉芳,自八十四年間至八十五年之負責人為李青芬)等公司並未實際承攬營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大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公司之工程,卻分別與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及李仲記公司之各該實際負責人陳王修(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乙○○○、戊○○、鄒玉芳(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連續仲介各營造公司將其營建牌照出借予建設公司,以實際承建之建設公司為起造人,營造公司為名義承攬人之方式承包工程,營造公司按每件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點五至四點五左右之比例收取借牌費用,甲○○再從中抽取仲介費,文暉公司自八十一年六月起至八十五年間、昌暉公司自八十二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七月借牌給如附表一等建設公司;達尊泰公司自八十一年九月至八十五年四月借牌給如附表二所示之建設公司;李仲記公司自八十二年二月至八十三年十一月借牌給如附表三所示之建設公司(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並登載不實之開工、勘驗、完工報告書及使用執照申請書等業務上文書,持向公務機關行使,使各建築主管機關將不實之承攬人名義登載於各項工程證照;復明知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等出借牌照公司並無進銷貨之事實,竟以上開公司之名義連續填製不實之材料、工資銷項發票,並收受實際承建之建設公司所提供不實之進項發票等會計憑證,而記入帳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公司會計憑證、帳簿,財政部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五年八月間經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搜索甲○○、文暉公司及昌暉公司,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有受文暉公司、昌暉公司及達尊泰公司及各建設公司之託申請證照跑件之事實,上訴人即被告乙○○○及戊○○亦坦承有承建附表所示建設公司之工程,惟均矢口否認有借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並分別辯稱:⑴被告甲○○辯稱:伊僅係替上開營造廠跑件,代辦申請證照等工作,並未介紹借牌及經手借牌費用,亦不知悉文暉公司等有借牌情事,僅係單純代跑文件而已;伊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調查站偵訊時,僅供稱「有一兩家建設公司我認識,知道他們要蓋房子,介紹營造公司去承攬,承包細節、性質,他們雙方自己洽商,我不懂也無權過問」,調查筆錄竟寫成仲介借牌;伊女兒陳佳利於同月十三日調查站偵訊時所證亦與筆錄之記載完全不同,始會於同月十六日再次前往南機組製作筆錄,原審判決僅採酌對伊不利之筆錄,卻對於第二次調查筆錄之真實內容未予置啄,難令人信服;伊丈夫陳清亮於八十三年七月、十月間相繼成立璟元營造有限公司及高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倘若伊有意仲介營造廠牌照,大可將自己丈夫自設之上開公司出借予他人,收入必然更多,何必仲介;而同案被告乙○○○、戊○○及各建設公司負責人到庭均供稱無借牌情事,足以證明伊確無仲介借牌;且工程轉包假手他人承造,為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之事實,亦有無罪之案例云云。 ⑵被告乙○○○辯稱:伊早在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即將文暉公司轉讓給陳王修,八十二年五月間完成變更登記,文暉公司在伊經營時及其經營之昌暉公司皆有實際承攬工程,並未借牌,雖陳王修稱伊於轉讓文暉公司後,仍要求他將文暉公司牌照借給建設公司,惟伊尚有昌暉公司,若建設公司要借牌,尚有昌暉公司可借,何必向陳王修借;而伊公司工地主任及各建設公司負責人均證稱有實際施工,足證伊並無出借牌照;又原審函查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結果,文暉公司確有挖土機二部、推土機一部、美製平路機一部及日製鋼管鷹架六千組,關於昌暉公司部分,亦有日立牌挖土機二部及鋼管鷹架三千組,原審未予審酌上開機具設備,而認被告未真正承包工程,其採證顯屬違法;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並未完全禁止承攬工程之營造商轉包他人,既可假手他人承作,則其取得之會計憑證應無不實可言云云。 ⑶被告戊○○辯稱:達尊泰公司有實際承攬工程,並未借牌,並沒有委任甲○○跑件,伊亦未付費於甲○○,在甲○○查獲有仙興建設公司與達尊泰公司之工程合約書,應係建設公司委其跑件,與伊公司無關,證人張栽(晉昌塑膠)、林通和(華欣建設)、張雍政、黃三榮、蔡仙福均證稱並未向達尊泰公司借牌,足見達尊泰公司確有實際施工云云。 二、被告甲○○稱:伊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及伊女陳佳利八月十三日之調查筆錄,均非依渠等二人之陳述據實製作,無證據能力,並請求向調查局南部機動組調該兩人於該組製作筆錄時之錄影及錄音帶云云,經本院前審向該組調閱,該組以限於經費,已將該錄影帶等循環使用,均已消磁重覆使用而無法檢送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八一)南機法字第二四八五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㈠第一一四至一一五頁),並經證人即該組承辦人侯家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查該錄影帶雖未能調借放映,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關於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規定,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始修正公布,前述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在調查局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自難認因無錄影帶佐證即認欠缺證據能力;且被告甲○○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及伊女陳佳利八月十三日之調查筆錄,均係依據甲○○、陳佳利之陳述據實製作,亦經證人即該組承辦人侯家復、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至於「陳佳利於八月十三日已製作完筆錄,事後為何於八月十六日又製作筆錄?」證人侯家復答稱:「八月十三日在南機組製作完筆錄後,陳佳利與甲○○兩人在我們會客室見面,他們經過短暫交談後,甲○○認為陳佳利這樣說會害了她,所以甲○○、陳佳利向我們反應,希望更改筆錄,所以才會約定八月十六日再來,因為我們告訴他們筆錄已製作完,不能更改」等語,並非謂:「陳佳利之陳述未據實製作」,復查陳佳利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之調查筆錄,其中分別各有五項陳佳利答稱:「我並不清楚」「經檢視後作答」,復有答稱:「其中有部分非我母親仲介之工程」「詳情為何須問我母親才清楚」等情,衡情若非出於自由意志,豈會有以上之回答,綜上各情觀之,被告甲○○辯稱:伊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及伊女陳佳利八月十三日之調查筆錄,均非依等二人之陳述據實製作,無證據能力等語,自無足採,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文暉公司自七十二年間至八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之登記之負責人為乙○○○,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轉讓予陳王修,惟自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始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王修,至八十五年間之負責人亦為陳王修;昌暉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乙○○○,登記負責人為陳火燿;達尊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戊○○,登記負責人為蘇錦德;李仲記公司自八十年間至八十三年間之負責人為鄒玉芳等情,業經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見偵查卷第二五頁反面)、鄒玉芳及被告乙○○○(見偵查卷第三五頁反面及94年2月25日辯護狀)、 戊○○所供承,且經證人林瓊玫、羅秀月證述在卷(見偵查卷第九四頁背面、第三五頁、六三頁背面、第二九頁、第九一頁),並有公司登記及變更資料可稽(見卷外證物),應堪予認定。至被告乙○○○辯稱:伊早在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即將文暉公司轉讓給陳王修云云,合與已判決確定之陳王修於調查局南機組所供:81年12月30日乙○○○將文暉公司股份轉讓予伊,82年7月2日始變更負責人登記(變更股份股東同意書日期為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轉讓後借牌乙○○○須徵得陳王修之同意(見偵查卷第二七頁反面)大致相符,故文暉公司於八十二年二月十日與華康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所訂承攬工程合約,當時文暉公司負責人仍為乙○○○(見證物文暉公司編號伍之十九),茲因文暉公司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始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王修,故該時所訂承攬工程合約,文暉公司登記負責人仍為乙○○○,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曾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建設公司訂約承包各該建設公司之營造工程乙節,有在甲○○住處查獲之證物編號壹之六、壹之八、壹之九、壹之十文暉、昌暉、達尊泰、李仲記公司承造工程資料、編號陸之一、二、三、四工程合約書、編號玖營造商客戶資料表、編號拾之二各營造公司承包工程使用執照影本、編號貳拾參各營造公司工程勘驗報告,及在文暉公司查扣之編號伍之一至二十二工程合約、編號肆文暉公司承包工程勘驗報告等件扣案可稽,被告乙○○○於本院雖辯稱附表一均為文暉公司承建之工程,與昌暉公司無關云云,惟昌暉公司確有與國辰建設、城光建設、朝丞建設、長宏建設訂約,有各該工程合約書扣案可證(詳見附表一所載),被告乙○○○上開所辯,自難憑採。而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並未實際承作上開工程僅係借牌予各該建設公司之事實,業據已判決確定之被告陳王修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文暉公司借牌經過係透過乙○○○及甲○○等人,由該等公司尋找借牌業主,經乙○○○徵得伊同意後,伊即將本公司大小章交由乙○○○負責蓋用於各類工程書類,再由乙○○○交由甲○○持向建管單位申請各項執照,借牌費用則由甲○○交由乙○○○,乙○○○則與文暉公司財務經理對帳(借牌費),所查獲之文暉公司借牌於廠商,係伊取得經營前由乙○○○經營文暉公司陸續所借牌,伊接續經營文暉公司時,乙○○○即主動要求伊繼續提供文暉營造牌予她代為仲介(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背面、第二十八頁),伊確實因乙○○○及甲○○之介紹而有出借文暉營造牌照情形,...至於借牌費用則係以工程合約金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之間,但乙○○○及甲○○究竟自建設公司取得多少利潤伊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八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訊問亦供稱:金恆福、高新的工程係以借牌方式承攬,有收取千分之五或千分之六左右,工資、材料、工程款之發票由金恆福、高新開立,伊公司對開同額之發票給金恆福、高新公司,...契約由甲○○代訂,而中間由乙○○○經手,租牌費用由甲○○親自分一二次,以現金或支票交給伊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五頁、第九十六頁);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對起訴事實無意見,伊有借牌,由甲○○仲介,伊自己得千分之五至六,甲○○得多少傭金伊不知,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背面);於本院前審其撤回上訴前亦到庭陳述以前所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八七頁);徵諸陳王修上開供述非但不利於被告甲○○、乙○○○,亦無法解免自身所涉刑責,衡情應非無端虛構之詞。而被告甲○○於調查局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訊問時供稱:約於八十一年間起伊陸續接受乙○○○之指示辦理仲介文暉等四家公司之營造牌照予各工程業主,至於借牌費用之計算,則因個案而異,完全由乙○○○決定後通知伊,伊遂依此向各借牌之工程業主代收費用轉交予乙○○○,...扣案編號壹之一至十,該等明細表係登錄記載伊代為仲介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及李仲記公司出借營造廠牌之工程紀錄,...扣押物編號貳之一至貳之五「工程開立發票明細」係文暉公司等與建設公司間互開或提供發票授受之明細記錄,...扣押物編號參「文暉營造承包工程手冊」記載文暉公司承攬之工程記錄,其中亦有部分係伊代為仲介出借牌照承攬之工程等語(見偵查卷第十八頁背面、第十九頁正反面),於偵查時亦供稱:達尊泰與乙○○○認識,是經她介紹伊替他跑文件,李仲記亦同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七頁),而於本院前審亦曾坦承知悉金恆福建設公司向陳王修借牌,並由伊代簽合約等情(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一頁);核與證人即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黃顏回於調查局訊問證稱:八十一年間甲○○提供文暉公司牌照給高新公司申請各項執照之用,雙方訂立工程合約書,並由本公司支付工程總價百分之三點八之借牌費用,據伊所知甲○○係以出借該文暉公司收取借牌費用約工程總造價百分三點五至四點五為業等語(見偵查卷第七頁背面、第八頁),於檢察官偵查訊問亦證稱:名義為文暉公司為承攬人,而實由我方承造,先訂立合約,講好條件,向文暉公司借牌,文暉公司收百分之三點八,我方依工程進度給付借牌費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一三頁),於原審證稱:甲○○有仲介牌照之事,調查站及偵查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六頁),及被告甲○○之助理亦即其女陳佳利於調查局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調查時證稱:當有工程業主(起造人)欲發包工程時,伊母親即仲介文暉公司出借營造牌照充當工程之承造人,伊母親並以文暉公司名義向相關之建管單位申領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證照,有關文暉公司出借該公司營造執照,均由伊母親與該公司聯絡徵得負責人同意後文暉公司即在工程合約書、開工報告書等文件上蓋妥該公司印章郵寄予伊母親甲○○持以向建管單位申領證照,伊僅知文暉公司有從中收取借牌費用,伊母親則從文暉公司獲取之牌照費中抽取仲介費...,除文暉公司外,伊母親尚有仲介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出借營造廠牌,並收取借牌費,伊母親再由從中獲取仲介費,前述公司出借營造牌之工程實際承造人,亦係建設公司等語(見偵查卷第十四頁正反面、第十五頁)均相符合。 (三)復有附表四所示工程合約、開、完工報告書、使用執照申請書、材料發票、工資發票之銷項發票、營造牌租借文件計價準則、借牌工程費用計算資料、應付稅捐人員抽查筆記資料等物扣案為證。其中扣案證物甲○○伍─三中所附合約書明載金恆福建設公司應付文暉公司代辦手續費(即借牌費用)百分之三點七,及金恆福建設公司應開立工程造價百分之三十之發票予文暉公司,文暉公司亦應開同額發票給金恆福公司等語,並有多頁內有關於手續費及互開發票之記載事項;證物文暉公司編號參之一至三亦為各建設公司提供給文暉公司、昌暉公司之發票明細表;倘若文暉公司、昌暉公司果為真正承攬人,豈有由建設公司開立或提供工資發票及材料發票給予之理,又豈會有互開發票之情形,顯見其等間所互相開立之發票確屬不實。證物文暉公司編號肆則為借牌費之計價準則,載明如工、材料由營造廠開出發票,借牌人除須全額補足外,另收百分之四至五,一般民間工程和營造廠另立結構體合約(工、料發票足)收百分之四,如只包工不包料,借牌人須補足百分之三十的工資,但須補足百分之七十的料,則收百分之二‧五至三,如附工資者須加收百分之五稅金。證物甲○○編號拾捌為空白手續費計算表,載明:手續費為工程造價乘百分比,工資部分為工程造價百分比,建設公司提工資發票給營造廠,營造廠再以同額發票對開,如未交付小包工資發票給營造廠時,應補足工資表達百分比及貼不足額百分比之加值稅,材料部分工程造價百分比建設公司自用,但完工前得影印給營造廠。證物甲○○編號拾壹為應付稅捐人員抽查筆記,其中並將「確為公司承造」列為第一重點,並載正確之發票開立情形,若其等果為真正承造,何必為此註明?證物甲○○編號貳─五、伍─一、伍─二、伍─四、伍─五、伍─六、伍─七中,亦多有載明手續費、對開發票等文字,編號貳─五中明載文暉公司與建設公司對開發票之情形,編號壹之六文暉、昌暉承造工程明細,編號壹─九達尊泰公司承作工程資料、壹之十、貳之四關於李仲記公司承包工程及發票明細中,亦均有關於開立發票明細、發票交換等記載,倘若如被告甲○○所辯伊只是替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代跑文件,其豈會就上開營造公司、建設公司間開立發票情形如此詳細記載?足見被告甲○○確係經營仲介借牌業務,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確有借牌情事無訛。再參酌附表一編號四、八、十三、十四、十六、二四、三○、三五、三六、三七、三八、三九所示,其訂約日與開工日均同一日,依常情焉有當日訂約即當日開工之理,且參諸如後所述,被告等經營之營造公司之機具甚少(詳如後述),依被告等所辯係將工程轉包於他人,如係屬實,則焉有未轉包即開工?再參之附表一編號二五、二九其訂約日均在開工日之後,則如係由營造公司承包,焉有未訂約即先開工之理?益足徵係借牌營造無訛。(四)此外又有扣案監聽紀錄錄音帶六捲、譯文三十三張在卷足憑,其中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之甲○○與建設公司對話中,有提及業主(即建設公司)應提供營造廠材料發票及工資發票等語,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之甲○○與建設公司對話中,提及使用營造牌及土包牌之差別,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甲○○與建設公司之對話中提及工資發票及借牌費率等語,被告甲○○雖辯稱伊所說的是工資表,並非工資發票云云,惟自上開監聽譯文所載內容常見被告甲○○提及開立發票之事,且與前後對話內容相符,上開譯文應無誤載情事,被告甲○○上開所辯,自無足採。 (五)另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對文暉公司八十一、八十二年及昌暉公司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五年止較得意之五件承包工程及工地主任為誰?竟考慮許久無法交待,答稱:「我沒辦法講,我要回去查」等語,並供稱文暉公司之全部機具設備僅有堆土機二部、挖土機一部,昌暉公司之全部機具設備僅有挖土機一部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八五頁背面、第一八六頁正反面),而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甚至供稱:文暉公司之機具設備都是舊的,毀壞了,有一部挖土機因修復成本貴,已不能使用了,伊不知道放在何處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八七頁);被告戊○○於原審證稱:達尊泰僅有挖土機二部,放置在台北淡水工地,幫人家整地的工程,其他沒有機具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二0頁)。原審同案被告鄒玉芳於原審證稱:伊八十年至八十三年負責李仲記公司,伊接手時沒有機具,八十一年伊買一部一百多萬元的挖土機,八十三年時已賣掉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二0頁背面)。又證人即昌暉公司員工林瓊玫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從未看過昌暉公司有任何工程機具設備,亦未看過昌暉公司有在任何工地實際施作,伊從未見過昌暉公司員工有人負責向建管單位跑件(申請證照)(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背面),於偵查中及原審亦證稱:於調查局所述實在(見偵查卷第八十九頁背面、原審卷第四十七頁);另位員工林月英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確曾依乙○○○之指示蓋印文暉公司之大小印於各工程合約書中,伊於昌暉兼職二年多期間,從未看過文暉、昌暉公司任何工地現場,亦未曾接觸過任何工地主任,故無法確定文暉、昌暉工司確有實際從事施作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一頁背面、第四十二頁背面、第四十三頁),於偵查中復證稱:公司在聯絡處有伊、乙○○○、林瓊玫,廠址設在龜山鄉○○路,該處沒人,只是設址而已,在調查局所述實在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頁背面、第九十一頁);又證人即昌暉公司員工羅秀月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我在昌暉公司任職三年以來,從未接觸過工地主任,亦不知各建築工地係何人負責開發票,未親自看過昌暉公司任何之工地,皇朝、上都、益全等建設公司提供之開立不實之發票金額,對開文暉公司之同額發票予該等建設公司係依照乙○○○及甲○○之指示與要求辦理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四頁背面、第四十六頁背面),於偵查中亦證稱:是甲○○寄來工資及材料等資料,伊請示乙○○○核可後開發票,公司職員只有伊、林瓊玫、林月英及乙○○○,沒看到工地主任,也沒看到工程設施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二頁正反面)。以扣案文暉及昌暉公司為營造廠之規模,承包工程數十件,開立發票額計有一億五千四百餘萬元之多,核心作業場所僅有三名員工且機具設備又如此少,達尊泰公司除承包附表所示工程,尚有其他工程,僅有二部挖土機,且係在台北淡水,復僅供整地之用,則何以承造工程?足見其等確未真正承包工程。雖證人林權敏、蔡應章、洪長吉、潘東陽、蔡東煌、陳贊丁、黎萬達於原審審理到庭證稱:伊等有擔任工地負責人,有向乙○○○支領薪水云云(見原審卷第三二八頁、第三二九頁),被告乙○○○並提出上開證人及其他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為證(見原審卷第八四至一三六頁),惟文暉公司、昌暉公司既係以借牌為業,所接工程案件眾多,營業額甚鉅,為免稅捐稽徵單位起疑,最基本之公司員工扣繳憑單自不可能欠缺;且依上開證人所證述之月薪計算其等一年薪資總額,均明顯少於扣繳憑單所載之金額,例如證人林權敏證稱伊自八十二年二、三月至八十三年六月擔任文暉公司佳里工地之負責人,月薪四萬多元是文暉公司給的云云,惟其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十六萬五仟元,八十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十二萬零六百元(見原審卷第一三一至一三二頁),證人蔡應章證稱伊自八十一年十月至八十三年七月在鹽水工地,工資是向乙○○○支領,月薪三萬元云云,惟其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十八萬元(見原審卷第一三○頁),證人蔡東煌證稱:伊八十一年到八十三年是文暉公司工地負責人,每月薪水四、五萬元云云,惟其八十一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十四萬一千六百元、八十二年度亦僅十八萬元(見原審卷第一二四、一二五頁),證人洪長吉證稱伊在八十一年至八十二年是文暉公司永康工地之負責人,月薪二、三萬元,惟其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四萬五千元(見原審卷第二二七頁),證人陳贊丁證稱伊係昌暉公司八十三年七月至八十四年三、四月間台南縣西港鄉工地之負責人,月薪三萬元云云,惟其八十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僅九萬元(見原審卷第一一七頁);故上開證人所證是否可信並非無疑,自不足以認定文暉公司、昌暉公司確有實際承作附表一所示之工程。 (六)雖證人陳佳利嗣於調查局訊問時改稱前所述「仲介」「出借營造牌」伊並不瞭解云云(見偵查卷第二十一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伊不知道被告甲○○有無仲介文暉公司借牌,伊向調查員要求要改調查局筆錄,但調查員說已經很晚,下次才改云云(見原審卷第四十六頁背面),惟證人陳佳利係被告甲○○之女兒,其事後翻稱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不足採信。再證人馬郭淑敏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跑照之程序係依據建照申請書來抄寫使用執照,只是代替傳遞執照云云(見原審卷第三二九頁背面、三三0頁),惟此僅係證人馬郭淑敏個人之跑照經驗,不足為被告甲○○有利之證明。雖各建設公司負責人即證人葉琛、黃玉成、蔡仙福、謝志誠、陳福松、莊安心、黃源興、蔡基隆、李平清、張明傑、黃進德、梁明賢、何福壽、黃蕙美、吳身吉、黃錦章、黃民男、張栽、張雍政、林通和、黃三榮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均一致證稱:並無向文暉公司、昌暉公司或達尊泰公司借牌云云,惟上開證人如有借牌情事,自有違反建築法或相關法令之嫌,其等避免涉案已唯恐不及,當無可能據實陳述而自入己罪,上開證述亦與前揭證據不符,自難採信。被告聲請傳訊附表一、二所示其餘未到庭之負責人查證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七)被告甲○○辯稱在伊住處所扣之工程合約書係仙興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他建設公司委伊跑件,才將資料放於該處云云,被告戊○○亦辯稱達尊泰向仙興及其他建設公司承攬之工程合約書及資料係建設公司放置於該處非伊公司云云,然查附表建設公司負責人葉琛、莊安心、蔡仙福分別於本院前審到庭證稱:伊等沒請甲○○跑件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足見其所辯不實。又被告甲○○辯稱:伊如要借牌自可將其夫陳清亮所經營之璟元公司牌照借人,何必仲介云云,被告乙○○○亦辯稱:伊將文暉公司轉讓給陳王修後,尚有昌暉公司,若建設公司要借牌,伊尚有昌暉公司可借,何必要求陳王修而向文暉公司借牌云云,然附表一、二甲○○所仲介借牌之工程案件時間大多在八十一、八十二年間,而璟元公司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始登記成立,且係丙級營造廠,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及營造業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訴理由狀所附證物),被告乙○○○亦供承昌暉公司係丙級營造廠,而文暉公司為甲級營造廠(參見證物甲○○編號壹之六),則璟元公司、昌暉公司受限於營造業規則,無法承包營造工程金額較大之案件,被告甲○○為圖營利而仲介借牌、被告乙○○○要求甲級之文暉公司借牌均非無可能,其等上開所辯自難憑採。又被告等均稱係承包後將工程轉包於他人,故機具可以不多,且其等承攬工程僅包工不包料云云,但查扣案城光公司與被告之營造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卻載明新建工程工資及材料交由文暉公司承包(見扣案編號陸-二);又於被告甲○○住處查扣之編號貳拾之發票影本,係以各建設公司為抬頭名義之進項發票,而非以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及李仲記公司為抬頭;而於文暉公司查獲之編號參之一至三發票明細表則詳載各建設公司提供給文暉公司、昌暉公司發票之明細;又於被告甲○○住處查獲扣案編號柒-一、柒-二均係已蓋好承攬人之工程行及負責人之印章,未載明被承攬人及工程名稱、地點之空白合約書,茍係正式簽約焉有大量之空白合約書而僅蓋好承攬人之印而無定作人,且放置於被告甲○○處,顯見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均非自己轉包工程給他人,而係由起造人建設公司自行轉包給其他工程行,再提供不實之進項支票予借牌之營造公司記入帳冊,並給付手續費(即借牌費),營造公司則對開銷項發票予建設公司,均由被告甲○○辦理,以符合工程須由營造業者始能承作之規定甚明。 (八)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另具狀以各縣市建築管理機關對於建築物申報開工、勘驗及至申領使用執照,均採實質審查制,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無罪刑事判決影本為證,故被告甲○○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云云置辯,然查依該判決係認定承攬人承攬後將各工程轉包他人而言,與本案係被告等借牌於他人,收取借牌費,並未實際承作,亦未自行轉包工程尚有不同,自不能援引比附,而被告等明知未實際承作工程、自身無進銷貨之事實,卻填製不實之發票並記入帳冊,復登載明知不實之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開工、勘驗、完工報告、使用執照申請書持以向公務機關行使取得相關證照,自構成犯罪,辯護人所辯並不足採。 (九)綜上所述,被告甲○○、乙○○○及戊○○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嫌,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查商業會計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原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又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新從輕原則,限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其適用。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故在連續犯之場合,必以連續犯之數行為均完成後,法律有變更者,始克相當;如連續犯之數行為跨越新舊法,其中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部分行為在新法施行以後,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問題,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查被告乙○○○、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被告戊○○、及原審同案被告鄒玉芳分別為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最後一次出借牌照予附表一編號五○之長宏公司、被告戊○○最後一次出借牌照予附表二編號九之仙興公司之訂約日雖分別為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及同年二月十五日,惟依甲○○住處查扣之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承作工程資料所載(證物甲○○編號壹之六、壹之八),上開工程完工日分別為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及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最後一次借牌予附表一編號四九之華力公司之開工日亦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華力公司直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均仍開發票予文暉公司(見證物甲○○編號壹之二),則依前揭說明,被告乙○○○、戊○○、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連續填製不實之銷項發票會計憑證,並將不實之進銷項發票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行為,係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而原審同案被告鄒玉芳將李仲記公司牌照出借予附表三所示之建設公司時間均在上開法律修正前,亦查無證據證明其於修法後尚有填製不實發票或將不實之發票記入帳冊之行為,則其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有變更,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上開商業會計法規定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被告乙○○○、戊○○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開工、勘驗、完工報告書及使用執照申請書等業務上文書,持向公務機關行使,使各建築主管機關將不實之承攬人名義登載於各項工程證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疏未論及被告於建築物勘驗報告書上登載不實之行為,惟與已起訴之登載不實於開、完工報告、使用執照申請書部分係屬單純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而屬本院審理範圍。被告甲○○分別與乙○○○、戊○○及原審同案被告陳王修、鄒玉芳就其等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雖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共負該商業會計法部分之刑責)。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偽造不實之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等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又被告乙○○○曾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乙○○○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甲○○、乙○○○、及戊○○等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並未於事實欄載明被告犯罪時間,且被告乙○○○未論以累犯,又認被告偽造不實之工程合約並加以行使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尚有未洽。被告甲○○、乙○○○、戊○○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三人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其品行智識程度、依查扣證物顯示乙○○○借牌數量較多,戊○○借牌數量較少,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公訴人就被告甲○○、乙○○○具體求處各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就被告戊○○具體求處各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殊嫌過重,併此敘明。末查被告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且業經纏訟多年,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而被告甲○○雖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仲介借牌之次數甚多,且居關鍵地位,於本案審理中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非專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及戊○○另偽造不實之工程合約之業務上文書,持向公務機關行使,致各建管單位陷於錯誤而核發各項證照以應工程所需。復以每件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點五至四點五左右之比例收取借牌費用,總額計約一億一千三百五十六萬零五百五十二元,該借牌費用因與上揭虛偽工程合約有關,故亦未開立發票予建設公司及據實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亦足侵害國家稅捐之充實,另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二百十六條、二百十四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嫌。惟按工程承攬合約必另有定作人即契約對造意思之合致始能成立,並非被告一方所能單獨製作,自非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縱對造當事人訂立通謀虛偽不實之契約,惟既非業務上之文書,即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成立犯罪。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應認係結果犯,故該條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逃漏稅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如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文暉、昌暉、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均無欠營業稅等情,有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六年四月三日八六桃稅消字第八六0七三一0二號函、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六北縣稅中一字第二五四0八號函、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八六北市稽核(乙)字第一二二0四號函各一紙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四五至一四八頁)。雖文暉公司、昌暉公司、達尊泰公司、李仲記公司收取借牌費而未據實申報,然僅係漏報之消極行為,並無以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名相繩。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前開科刑部分為單純一罪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文暉、昌暉公司借牌之建設公司 ┌──┬─────────────┬────┬────┬─────────┐ │編號│ 業 主 名 稱 │ 訂約日 │ 開工日 │ 備 註 │ ├──┼─────────────┼────┼────┼─────────┤ │一 │大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1.6 │扣案證物甲○○編號│ │ │黃登福 │ │ │壹─六 │ │ │ │ │ │與文暉公司訂約(以│ │ │ │ │ │下未標示者均同) │ ├──┼─────────────┼────┼────┼─────────┤ │二 │天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81.6.20 │同上 │ │ │陳根針 │ │ │ │ ├──┼─────────────┼────┼────┼─────────┤ │三 │統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 │81.7. │同上 │ │ │、黃文財等十九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一 │ ├──┼─────────────┼────┼────┼─────────┤ │四 │益全建設有限公司(黃源興)│81.8.3 │81.8.3 │同上 │ │ │黃陳月等十七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九 │ ├──┼─────────────┼────┼────┼─────────┤ │五 │慶都建設有限公司 │81.9.15 │81.9.17 │同上 │ │ │、林文昌等五五戶 │ │ │ │ ├──┼─────────────┼────┼────┼─────────┤ │六 │美昇實業社 │81.7. │81.7. │甲○○編號壹之六 │ │ │、方明祥 │ │ │ │ ├──┼─────────────┼────┼────┼─────────┤ │七 │唐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9.17 │81.10.14│同上 │ │ │、黃琇敏等二八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二 │ ├──┼─────────────┼────┼────┼─────────┤ │八 │壯盈建設有限公司 │81.9.17 │81.9.17 │甲○○編號壹之六 │ │ │、許竣子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一、│ │ │ │ │ │伍之十八 │ ├──┼─────────────┼────┼────┼─────────┤ │九 │冠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7.6 │81.7. │甲○○編號壹之六 │ │ │、蔡成等一四一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八 │ ├──┼─────────────┼────┼────┼─────────┤ │十 │寶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基│81.9.15 │81.9.17 │甲○○編號壹之六 │ │ │ 隆)、黃安麗等六一戶 │ │ │文暉編號伍之一、伍│ │ │ │ │ │之十一 │ ├──┼─────────────┼────┼────┼─────────┤ │十一│台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 │81.7 │甲○○編號壹之六 │ │ │、蔡奇蘭等四二戶 │ │ │文暉編號伍之一、 │ │ │ │ │ │伍之十一 │ ├──┼─────────────┼────┼────┼─────────┤ │十二│一鴻建設有限公司 │81. │81.7. │甲○○編號壹之六 │ │ │、葉琛 │ │ │文暉編號伍之二 │ ├──┼─────────────┼────┼────┼─────────┤ │十三│龍和建設份有限公司 │81.9.17 │81.9.17 │甲○○編號壹之六 │ │ │、莊安心 │ │ │文暉編號伍之六 │ ├──┼─────────────┼────┼────┼─────────┤ │十四│優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81.7.21 │81.7.21 │甲○○編號壹之六 │ │ │、歐清風 │ │ │文暉編號伍之二 │ ├──┼─────────────┼────┼────┼─────────┤ │十五│三擁建設份有限公司 │81.7.1 │81.7. │甲○○編號壹之六 │ │ │、鄭世龍等一二二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六 │ ├──┼─────────────┼────┼────┼─────────┤ │十六│榮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9.29 │81.9.29 │甲○○編號壹之六 │ │ │、李平清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九 │ ├──┼─────────────┼────┼────┼─────────┤ │十七│大源建設有限公司 │81.7.10 │81.7.30 │甲○○編號壹之六 │ │ │、王瑞源等二一戶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四 │ │ │ │ │ │伍之十九 │ ├──┼─────────────┼────┼────┼─────────┤ │十八│達建建設有限公司 │81.8.1 │81.8.12 │甲○○編號壹之六 │ │ │(張清木)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九 │ │ │凃周秀桂、傅瑞琴、張進福 │ │81.6.30 │ │ │ │(法代:張登文) │ │ │ │ ├──┼─────────────┼────┼────┼─────────┤ │十九│朝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9.15 │81.9.17 │同上 │ │ │、張明傑 │ │ │ │ ├──┼─────────────┼────┼────┼─────────┤ │二○│上琳建設有限公司 │81.8.5 │81.8.5 │甲○○編號壹之六 │ │ │、楊國琳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二 │ ├──┼─────────────┼────┼────┼─────────┤ │二一│黃龍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8.13 │81.8.13 │同上 │ │ │(黃進德) │ │ │ │ │ │陳玉梅、黃壽通、黃壽山 │ │81.7.21 │ │ ├──┼─────────────┼────┼────┼─────────┤ │二二│世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81.6.29 │甲○○編號壹之六 │ │ │、黃玉成 │ │ │ │ ├──┼─────────────┼────┼────┼─────────┤ │二三│金恆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9.11 │81.9.21 │同上 │ │ │、廖進益 │81.11.26│ │文暉編號伍之一、伍│ │ │ │82.3.10 │82.3.15 │之十四 │ ├──┼─────────────┼────┼────┼─────────┤ │二四│黃龍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8.20 │81.8.20 │甲○○編號壹之六 │ │ │黃俊義、黃存隆、陳海水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四 │ ├──┼─────────────┼────┼────┼─────────┤ │二五│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9.24 │81.9.21 │甲○○編號壹之六 │ │ │、陳漏來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一、│ │ │ │ │ │伍之十四 │ ├──┼─────────────┼────┼────┼─────────┤ │二六│蘇炳章等三十二戶 │81. │81.9.24 │甲○○編號壹之六 │ │ │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一 │ ├──┼─────────────┼────┼────┼─────────┤ │二七│漢龍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81.8.1 │82.1.6 │甲○○編號壹之六 │ │ │、洪水宏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四 │ ├──┼─────────────┼────┼────┼─────────┤ │二八│高志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10.11│81.10.13│甲○○編號壹之六 │ │ │、包國志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二 │ ├──┼─────────────┼────┼────┼─────────┤ │二九│皇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11.1 │81.10.13│甲○○編號壹之六 │ │ │、高啟恩 │ │ │文暉編號伍之一 │ ├──┼─────────────┼────┼────┼─────────┤ │三○│天榮建設有限公司 │81.10.13│81.10.13│甲○○編號壹之六 │ │ │、梁明賢 │ │ │ │ ├──┼─────────────┼────┼────┼─────────┤ │三一│金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 │82.3.5 │同上 │ │ │、張明惠 │ │ │文暉編號伍之二 │ ├──┼─────────────┼────┼────┼─────────┤ │三二│德謙建設有限公司 │81.11.1 │81.11.3 │甲○○編號壹之六 │ │ │、何福壽 │ │ │文暉編號伍之一 │ ├──┼─────────────┼────┼────┼─────────┤ │三三│連莊開發建設 │81.11.1 │81.11.3 │甲○○編號壹之六 │ │ │、楊昇陽 │ │ │文暉編號伍之一 │ ├──┼─────────────┼────┼────┼─────────┤ │三四│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11.5 │81.11.8 │同上 │ │ │、鄭明德 │ │ │ │ ├──┼─────────────┼────┼────┼─────────┤ │三五│有家建設有限公司 │81.11.10│81.11.10│甲○○編號壹之六 │ │ │、林作毅 │ │ │ │ ├──┼─────────────┼────┼────┼─────────┤ │三六│國辰建設 │81.11.10│81.11.10│與文暉公司訂約(文│ │ │、呂木欽 │83.4.28 │ │暉編號伍之十四) │ │ │ │ │ │與昌暉公司訂約(昌│ │ │ │ │ │暉伍之十四) │ ├──┼─────────────┼────┼────┼─────────┤ │三七│總靈建設有限公司 │81.12.8 │81.12.8 │與文暉公司訂約 │ │ │、葉茂蓮 │ │ │甲○○編號壹之六 │ │ │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四 │ ├──┼─────────────┼────┼────┼─────────┤ │三八│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12.18│81.12.18│同上 │ │ │、陳金樹 │ │ │ │ ├──┼─────────────┼────┼────┼─────────┤ │三九│新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12.29│81.12.29│同上 │ │ │、吳文玉 │ │ │ │ ├──┼─────────────┼────┼────┼─────────┤ │四○│豐景春建設有限公司 │ │82.4.9 │甲○○編號壹之六 │ │ │、蔣蔭 │ │ │ │ ├──┼─────────────┼────┼────┼─────────┤ │四一│泓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9.6 │81.9.16 │同上 │ │ │、陳福松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四 │ │ │ │82.1.5 │ │伍之十八 │ ├──┼─────────────┼────┼────┼─────────┤ │四二│森齡建設有限公司 │ │81.5.12 │甲○○編號壹之六 │ │ │、許宗勳 │ │ │ │ ├──┼─────────────┼────┼────┼─────────┤ │四三│華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2.10 │82.2.15 │同上 │ │ │、顏燕玉 │ │ │文暉編號伍之十九 │ ├──┼─────────────┼────┼────┼─────────┤ │四四│信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82.2.20 │82.2.22 │甲○○編號壹之六 │ │ │、吳身吉 │ │ │文暉編號伍之十八 │ ├──┼─────────────┼────┼────┼─────────┤ │四五│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4.20 │82.6. │甲○○編號壹之六 │ │ │、吳錶 │ │ │ │ ├──┼─────────────┼────┼────┼─────────┤ │四六│城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8.26.│82.1.16 │與文暉公司訂約 │ │ │、謝志誠 │83.6.30 │ │(文暉編號伍之六)│ │ │ │ │ │與昌暉公司訂約 │ │ │ │ │ │(昌暉編號伍之三)│ ├──┼─────────────┼────┼────┼─────────┤ │四七│星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4.2 │與文暉公司陳王修訂│ │ │、李相賢 │ │ │約 │ │ │ │ │ │文暉編號壹之二 │ ├──┼─────────────┼────┼────┼─────────┤ │四八│朝丞建設 │83.12.9 │84.7.6 │與昌暉公司訂約(昌│ │ │、黃錦章 │83.12.28│ │暉編號伍之三、伍之│ │ │ │ │ │四) │ ├──┼─────────────┼────┼────┼─────────┤ │四九│華力建設有限公司 │ │84.8.23 │與文暉公司陳王修訂│ │ │、黃章惠釵(黃民男) │ │ │約 │ │ │ │ │ │甲○○編號壹之六 │ │ │ │ │ │文暉編號壹之二 │ ├──┼─────────────┼────┼────┼─────────┤ │五○│長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4.30 │84.4 │與昌暉公司訂約 │ │ │、陳榮賓 │ │85.7.18 │甲○○編號壹之六 │ │ │ │ │完工 │昌暉編號伍之三、拾│ └──┴─────────────┴────┴────┴─────────┘ 附表二:達尊泰公司借牌之建設公司 ┌──┬─────────────┬────┬────┬─────────┐ │編號│ 業 主 名 稱 │ 訂約日 │ 開工日 │ 備 註 │ ├──┼─────────────┼────┼────┼─────────┤ │一 │晉昌塑膠、張栽(張雍政) │ │81.10.8 │詳如扣案證物甲○○│ │ │ │ │ │編號壹─九 │ ├──┼─────────────┼────┼────┼─────────┤ │二 │皇圖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81.9.18 │同上 │ │ │、黃壽皇 │ │ │ │ ├──┼─────────────┼────┼────┼─────────┤ │三 │有家建設 │ │81.9.29 │同上 │ │ │、林作毅 │ │ │ │ ├──┼─────────────┼────┼────┼─────────┤ │四 │華欽建設 │ │81.11.9 │同上 │ │ │、林通和 │ │ │ │ ├──┼─────────────┼────┼────┼─────────┤ │五 │百應建設 │ │81.12.18│同上 │ │ │、康國贊 │ │ │ │ ├──┼─────────────┼────┼────┼─────────┤ │六 │大羅建設 │ │82.1.8 │同上 │ │ │、張國雄 │ │ │ │ ├──┼─────────────┼────┼────┼─────────┤ │七 │六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1.12.14│同上 │ │ │、黃三榮 │ │ │ │ ├──┼─────────────┼────┼────┼─────────┤ │八 │高勝建設有限公司 │ │81.12.14│同上 │ │ │、陳高郎 │ │ │ │ ├──┼─────────────┼────┼────┼─────────┤ │九 │仙興建設有限公司 │ │84.7.3 │甲○○編號壹之九、│ │ │、蔡仙福 │ │(85.4.27│陸之四 │ │ │ │ │完工) │ │ └──┴─────────────┴────┴────┴─────────┘ 附表三: ┌──┬─────────────┬────┬────┬─────────┐ │編號│ 業 主 名 稱 │ 訂約日 │ 開工日 │ 備 註 │ ├──┼─────────────┼────┼────┼─────────┤ │一 │晉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2.25 │詳如扣案證物甲○○│ │ │、呂金標 │ │ │編號壹─十、陸-三│ │ │ │ │ │(即於甲○○處所扣│ │ │ │ │ │押證物編號壹-十、│ │ │ │ │ │陸-三) │ ├──┼─────────────┼────┼────┼─────────┤ │二 │福穩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82.2.24 │同上 │ │ │、謝福成 │ │ │ │ ├──┼─────────────┼────┼────┼─────────┤ │三 │帝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2.3.5 │同上 │ │ │、陳文邦 │ │ │ │ ├──┼─────────────┼────┼────┼─────────┤ │四 │大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3.31 │同上 │ │ │、張國雄 │ │ │ │ ├──┼─────────────┼────┼────┼─────────┤ │五 │南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2.27 │同上 │ │ │、劉成光 │ │ │ │ ├──┼─────────────┼────┼────┼─────────┤ │六 │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4.30 │同上 │ │ │、陳森男 │ │ │ │ ├──┼─────────────┼────┼────┼─────────┤ │七 │聚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3.9 │同上 │ │ │、吳清炎 │ │ │ │ ├──┼─────────────┼────┼────┼─────────┤ │八 │北高雄有限公司 │82.3.1 │82.3. │同上 │ │ │、陳啟亮 │ │ │ │ ├──┼─────────────┼────┼────┼─────────┤ │九 │漢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82.3.18 │同上 │ │ │、洪水寶 │ │ │ │ ├──┼─────────────┼────┼────┼─────────┤ │十 │龍啟昌 │ │83.3.15 │同上 │ ├──┼─────────────┼────┼────┼─────────┤ │十一│旭彤建設有限公司 │ │83.3.2 │同上 │ │ │、方積財 │ │ │ │ ├──┼─────────────┼────┼────┼─────────┤ │十二│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3.25 │同上 │ │ │、蘇本雄 │ │ │ │ ├──┼─────────────┼────┼────┼─────────┤ │十三│馨鄉建設有限公司 │ │82.3.26 │同上 │ │ │、陳素琴 │ │ │ │ ├──┼─────────────┼────┼────┼─────────┤ │十四│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3.25 │同上 │ │ │林永吉 │ │ │ │ ├──┼─────────────┼────┼────┼─────────┤ │十五│佳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82.4.27 │同上 │ │ │、魏彩藻 │ │ │ │ ├──┼─────────────┼────┼────┼─────────┤ │十六│井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4.29 │同上 │ │ │、謝明振 │ │ │ │ ├──┼─────────────┼────┼────┼─────────┤ │十七│華康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82.5.9 │同上 │ │ │、顏燕玉 │ │ │ │ ├──┼─────────────┼────┼────┼─────────┤ │十八│新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4.15 │同上 │ │ │、唐赤恆 │ │ │ │ ├──┼─────────────┼────┼────┼─────────┤ │十九│蔡仁和 │ │ │同上 │ ├──┼─────────────┼────┼────┼─────────┤ │二○│易明建設有限公司 │ │82.4.29 │同上 │ │ │、林瑞法 │ │ │ │ ├──┼─────────────┼────┼────┼─────────┤ │二一│雍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 │82.6.1 │同上 │ │ │、林孫麗卿 │ │ │ │ ├──┼─────────────┼────┼────┼─────────┤ │二二│新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5.25 │同上 │ │ │、吳文玉 │ │ │ │ ├──┼─────────────┼────┼────┼─────────┤ │二三│富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魏彩藻 │ │ │ │ ├──┼─────────────┼────┼────┼─────────┤ │二四│一鴻建設有限公司 │ │ │同上 │ │ │、葉琛 │ │ │ │ ├──┼─────────────┼────┼────┼─────────┤ │二五│統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7.26 │同上 │ │ │、高清河 │ │ │ │ ├──┼─────────────┼────┼────┼─────────┤ │二六│高勝建設有限公司 │ │82.5.28 │同上 │ │ │、陳高郎 │ │ │ │ ├──┼─────────────┼────┼────┼─────────┤ │二七│碧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薛敏雄 │ │ │ │ ├──┼─────────────┼────┼────┼─────────┤ │二八│朝丞建設有限公司 │ │82.6.11 │同上 │ │ │、曾振益 │ │ │ │ ├──┼─────────────┼────┼────┼─────────┤ │二九│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7.16 │同上 │ │ │、薛金排 │ │ │ │ ├──┼─────────────┼────┼────┼─────────┤ │三○│五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蔡金鈺 │ │ │ │ ├──┼─────────────┼────┼────┼─────────┤ │三一│城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10 │同上 │ │ │、盧李麗鳳 │ │ │ │ ├──┼─────────────┼────┼────┼─────────┤ │三二│勇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82.7.29 │同上 │ │ │、方建周 │ │ │ │ ├──┼─────────────┼────┼────┼─────────┤ │三三│大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2 │同上 │ │ │、張國雄 │ │ │ │ ├──┼─────────────┼────┼────┼─────────┤ │三四│金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6.1 │ │同上 │ │ │、林達雄 │ │ │ │ ├──┼─────────────┼────┼────┼─────────┤ │三五│南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劉成光 │ │ │ │ ├──┼─────────────┼────┼────┼─────────┤ │三六│聯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三七│富昌建設有限公司 │ │ │同上 │ │ │、蔡明秀 │ │ │ │ ├──┼─────────────┼────┼────┼─────────┤ │三八│巨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3 │同上 │ │ │、邱作舟 │ │ │ │ ├──┼─────────────┼────┼────┼─────────┤ │三九│巨門文具實業有限公司 │ │82.8.30 │同上 │ │ │官田廠、賴鴻蓮 │ │ │ │ ├──┼─────────────┼────┼────┼─────────┤ │四○│承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82.7.2 │同上 │ │ │、王洪玉汝 │ │ │ │ ├──┼─────────────┼────┼────┼─────────┤ │四一│皇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高啟恩 │ │ │ │ ├──┼─────────────┼────┼────┼─────────┤ │四二│天可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27 │同上 │ │ │、馬增鈴 │ │ │ │ ├──┼─────────────┼────┼────┼─────────┤ │四三│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22 │同上 │ │ │、陳金樹 │ │ │ │ ├──┼─────────────┼────┼────┼─────────┤ │四四│三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10.16│同上 │ │ │、吳佳琳 │ │ │ │ ├──┼─────────────┼────┼────┼─────────┤ │四五│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29 │同上 │ │ │、吳振良 │ │ │ │ ├──┼─────────────┼────┼────┼─────────┤ │四六│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9.29 │同上 │ │ │、李金龍 │ │ │ │ ├──┼─────────────┼────┼────┼─────────┤ │四七│永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82.10.19│同上 │ │ │、張水文 │ │ │ │ ├──┼─────────────┼────┼────┼─────────┤ │四八│皇漢建設有限公司 │ │82.10 │同上 │ │ │、郭文榮 │ │ │ │ ├──┼─────────────┼────┼────┼─────────┤ │四九│城光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 │同上 │ │ │、謝志誠 │ │ │ │ ├──┼─────────────┼────┼────┼─────────┤ │五○│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82.10.13│同上 │ │ │、沈貴榮 │ │ │ │ ├──┼─────────────┼────┼────┼─────────┤ │五一│瑞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同上 │ │ │、林志剛 │ │ │ │ ├──┼─────────────┼────┼────┼─────────┤ │五二│統楹建設有限公司 │ │82.10.28│同上 │ │ │、黃誌成 │ │ │ │ ├──┼─────────────┼────┼────┼─────────┤ │五三│金福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11.25│82.11.29│同上 │ │ │、黃登木 │ │ │ │ ├──┼─────────────┼────┼────┼─────────┤ │五四│金長榮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2.14 │同上 │ │ │ │ │ │ │ ├──┼─────────────┼────┼────┼─────────┤ │五五│國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4.1 │83.4.20 │同上 │ │ │、吳記 │ │ │ │ ├──┼─────────────┼────┼────┼─────────┤ │五六│許崇煌 │ │83.4.1 │同上 │ ├──┼─────────────┼────┼────┼─────────┤ │五七│許博文 │ │83.6 │同上 │ ├──┼─────────────┼────┼────┼─────────┤ │五八│松年建設有限公司 │ │83.8.15 │同上 │ │ │、鄧修聞 │ │ │ │ ├──┼─────────────┼────┼────┼─────────┤ │五九│巨武建設有限公司 │ │83.11.10│同上 │ │ │、莊岩泰 │ │ │ │ └──┴─────────────┴────┴────┴─────────┘ 附表四: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 │一 │總帳 │二冊 │於文暉公司、陳王修處所扣押物 │ ├──┼─────────┼────┼───────────────┤ │二 │現金帳 │一冊 │同上 │ ├──┼─────────┼────┼───────────────┤ │三 │工程合約書 │四冊 │同上 │ ├──┼─────────┼────┼───────────────┤ │四 │營造牌租借文件計價│一冊 │同上 │ │ │準則 │ │ │ ├──┼─────────┼────┼───────────────┤ │五 │各營造公司承包工程│十冊 │於甲○○處所扣押證物 │ │ │資料 │ │ │ ├──┼─────────┼────┼───────────────┤ │六 │各項工程開立發票資│五冊 │同上 │ │ │料 │ │ │ ├──┼─────────┼────┼───────────────┤ │七 │文暉營造承包工程手│一冊 │同上 │ │ │冊 │ │ │ ├──┼─────────┼────┼───────────────┤ │八 │李仲記營造承包工程│一冊 │同上 │ │ │手冊 │ │ │ ├──┼─────────┼────┼───────────────┤ │九 │借牌工程費用計算資│七冊 │同上 │ │ │料 │ │ │ ├──┼─────────┼────┼───────────────┤ │十 │文暉等營造公司承包│四冊 │同上 │ │ │工程合約 │ │ │ ├──┼─────────┼────┼───────────────┤ │十一│各建設公司轉包工程│二冊 │同上 │ │ │合約 │ │ │ ├──┼─────────┼────┼───────────────┤ │十二│文暉營造公司承造工│一冊 │同上 │ │ │程使照申請表 │ │ │ ├──┼─────────┼────┼───────────────┤ │十三│營造商客戶資料 │一冊 │同上 │ ├──┼─────────┼────┼───────────────┤ │十四│各營造公司承包工程│八冊 │同上 │ │ │建使照影本 │ │ │ ├──┼─────────┼────┼───────────────┤ │十五│應付稅捐人員抽查筆│一冊 │同上 │ │ │記資料 │ │ │ ├──┼─────────┼────┼───────────────┤ │十六│起造人名冊 │一冊 │同上 │ ├──┼─────────┼────┼───────────────┤ │十七│雜記資料 │一冊 │同上 │ ├──┼─────────┼────┼───────────────┤ │十八│工程造價資料 │一冊 │同上 │ ├──┼─────────┼────┼───────────────┤ │十九│電話記要 │一冊 │同上 │ ├──┼─────────┼────┼───────────────┤ │二○│學甲八戶完工 │一冊 │同上 │ │ │發票明細 │ │ │ ├──┼─────────┼────┼───────────────┤ │二一│璟元營造等公司執照│一冊 │同上 │ │ │資料 │ │ │ ├──┼─────────┼────┼───────────────┤ │二二│空白手續費計算表 │一冊 │同上 │ ├──┼─────────┼────┼───────────────┤ │二三│開立發票影本 │一冊 │同上 │ ├──┼─────────┼────┼───────────────┤ │二四│各建設公司進項發票│一冊 │同上 │ │ │影本 │ │ │ ├──┼─────────┼────┼───────────────┤ │二五│各營造公司建築工程│一冊 │同上 │ │ │報表等資料 │ │ │ │ │ │ │ │ ├──┼─────────┼────┼───────────────┤ │二六│建源土木包工 │一冊 │同上 │ │ │業執照影本 │ │ │ ├──┼─────────┼────┼───────────────┤ │二七│各營造公司承包工程│一冊 │同上 │ │ │勘驗報告等 │ │ │ ├──┼─────────┼────┼───────────────┤ │二八│承包工程使用 │一冊 │同上 │ │ │執照申請資料 │ │ │ ├──┼─────────┼────┼───────────────┤ │二九│印文集(三百十枚)│一冊 │同上 │ ├──┼─────────┼────┼───────────────┤ │三○│尚利營造公司寄發客│一冊 │同上 │ │ │戶信函資料 │ │ │ ├──┼─────────┼────┼───────────────┤ │三一│文暉公司承包 │三冊 │同上 │ │ │各項工程明細 │ │ │ ├──┼─────────┼────┼───────────────┤ │三二│文暉公司承包 │一冊 │同上 │ │ │公共工程明細 │ │ │ ├──┼─────────┼────┼───────────────┤ │三三│各建設公司提供之工│三冊 │同上 │ │ │程進項發票明細表 │ │ │ ├──┼─────────┼────┼───────────────┤ │三四│文暉公司承包之工程│一冊 │同上 │ │ │勘驗報告書 │ │ │ ├──┼─────────┼────┼───────────────┤ │三五│文暉公司承包各項工│二十二冊│同上 │ │ │程合約書 │ │ │ ├──┼─────────┼────┼───────────────┤ │三六│各工程公司向文暉公│三冊 │同上 │ │ │司承攬工程合約書 │ │ │ ├──┼─────────┼────┼───────────────┤ │三七│昌暉公司承包 │三冊 │同上 │ │ │工程明細 │ │ │ ├──┼─────────┼────┼───────────────┤ │三八│昌暉公司承包工程開│一冊 │同上 │ │ │、完工登記簿 │ │ │ ├──┼─────────┼────┼───────────────┤ │三九│各建設公司編號及統│一冊 │同上 │ │ │一編號等明細 │ │ │ │ │ │ │ │ ├──┼─────────┼────┼───────────────┤ │四○│昌暉公司承包各項工│一冊 │同上 │ │ │程合約書 │ │ │ ├──┼─────────┼────┼───────────────┤ │四一│各工程公司向昌暉公│二冊 │同上 │ │ │司承攬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四二│昌暉公司開立給維隆│一冊 │同上 │ │ │公司之發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