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89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姜素娥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89號

聲請人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等3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提出「強制執行再審意旨狀」,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全字第26號裁定而抗告,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1969號裁定駁回;嗣聲請人對於上開196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認其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以100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以上開第32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而聲請再審,本院復以100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理由第二頁倒數第三行所指「並未敍明前程序原審裁定有何違法情事而駁回其抗告,究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明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逾越「行政機關逾越行政院43台內字第7512號解釋令應行分割成單獨所有之登記」,以違法論。因其不為分割成單獨所有之登記,同時衍生法定權利區塊之遺漏,所及權利受害人之成立。又其下違上令所登記成持分共有之違法,衍生出89年9筆偽造文書權利混同登記,已衍生本案所及濫權受罰具體情事,實因其明知而不罰,卻以程序不合不為實體審,明確違逆比例原則及法律優越原則,造成真正權利人追訴請求權至死無法平反,所為請求權因而不消滅。起訴後早已提出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係屬重大判決違失。又按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原確定裁定違背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悖離憲法第8條「合法程序」規定之下,依100年度裁字第1436號裁定改課土地稅案之駁回裁定,其所及土地登記及改課土地稅裁定判決,應在前開釋字第588號解釋後6個月當然失效,故本案當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要件,再按其駁回理由已發生與憲法第8條之矛盾判決之法律關係,亦適用第273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要件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敍明上開第326號裁定,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而以聲請再審不合法駁回乙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亦為不合法,仍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再審意旨及其嗣後補提之「強制執行再審意旨狀」所載內容,均未提及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之再審事由,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8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