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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7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75號

上訴人
胡榮斌即崴盛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
臺南市官田區公所
代表人
陳成文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案上訴人在原審法院是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確定判決為再審對象,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而原判決則以上訴人無法通過再審門檻審查為由,認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而予判決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

㈠本案上訴人在相牽連之刑事偵查案件中已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之重要證據」。

㈡證人陳宥安之證詞為作成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所不採,因此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主文與理由矛盾」。

㈢上訴人請求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調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函文之文件,以證明上訴人之清白。此證物對該案之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據」。

㈣為何三家廠商資格審查表為同一人所繕寫,上訴人也不清楚,請求法官依同法條向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上訴人之答辯狀(100年4月3日)及答辯狀補件(100年5月13日)即可明瞭事情中間的過程。

㈤被上訴人為何沒收上訴人押標金,而沒有沒收其他二家競標廠商之押標金,也應提出解釋。為此主張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1款及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為再審事由云云。

四、惟按再審之訴乃是對一個已確定之案件要求重行開啟審理程序,對法安定性有重大危害,必須慎重為之。因此現行實證法要求再審案件要先具備再審事由,並經受理法院為門檻審查,確定該案實質上有再審事由存在,方得登堂入室,對案件進行全面之審理。本案上訴意旨對「門檻審理」與跨入再審門檻後之「本案審理」混為一談,而對原判決認其無法通過再審門檻審查之各項理由,沒有為針鋒相對式之答辯。事實上其對各項再審事由構成要件之實質內涵為何,並無清楚認知,僅憑主觀意見空言主張有再審事由存在(例如將不起訴處分書誤為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而不明瞭不起訴處分書中有關「事實認定」之心證形成理由,無法當成證據方法。又例如將民事訴訟法上之再審事由與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事由同視),明顯不符具體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合法要件。是其本件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之認事用法空泛指摘其判斷不當、矛盾或判斷缺乏理由,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7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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