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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799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799號

聲請人
王有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抗告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審程序之第2審程序,且行政訴訟法並無於抗告程序不得自行認定事實之規定,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業經本院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是對於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而仍應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所屬大同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95年9月11日16時45分執行環境稽查勤務時,發現聲請人將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之垃圾包任意棄置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口地面,有礙環境衛生,乃當場拍照存證,並由相對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開立95年9月11日北市環同罰字第X446677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95年9月28日廢字第J00000000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94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下稱前程序確定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原審法院100年度簡再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仍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所提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之情事,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確定。聲請人猶表不服,復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9、13、14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觀諸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又認定事實,需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此項證據法則,自為行政訴訟法適用。本案相對人所提供之證據照片,係相對人為達主觀臆測聲請人任意棄置之目的,而為偽造佐證,聲請人並無丟棄垃圾於117巷口,更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由相對人提出之系爭117巷口行道樹旁落地垃圾照片,非事發當時所拍照,與另紙攝有聲請人現場照片顯示之圍籬及街道樹路段,相互矛盾,且足證相對人事證不實等語。無非重申其對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及前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以其所提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具體情事合於其據以聲請之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79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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