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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8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鍾耀光劉介中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083號

聲請人
游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德銘 會計師

蔣瑞琴 律師

 蔡靜玫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民國8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49,465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獲聲請人之配偶洪石和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亦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85年間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名義進、銷貨,乃移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審理後,通報相對人核定增列聲請人之配偶洪石和85年度營利所得2,589,814元,歸課聲請人綜合所得總額931,021,055元,補徵稅額1,035,926元,並處罰鍰517,900元。聲請人對系爭營利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追減85年度營利所得596,699元及罰鍰119,277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7號判決(下稱前程序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以前程序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另以該判決有同條項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91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14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猶不服,迭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624號裁定、本院103年度裁字第83號裁定、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表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未查聲請人各項已充分聲明之再審理由,逕以裁定駁回,顯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89條第1項錯誤之違法,而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理由。又原確定裁定未給予有效救濟,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2條第2項、第3項第1款、第2款,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8條等意旨;又依據監察院91年及98年二次調查報告、教育部88年12月24日社㈠字第88157969號函、立法院89年公聽會結論、96年7月13日刑案判決無罪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09號判決等證據證明,本件確為冤抑案件,可證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另前程序確定判決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條、違反量能課稅原則,顯有違誤等語。經核本件再審理由,均業經前程序原審判決、前程序確定判決、原確定判決、原確定裁定審酌後,逐一論明指駁甚詳。再審意旨無非重述其於前訴訟程序所提出而為前訴訟程序裁判所不採之主張,以及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或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之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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