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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61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461號

聲請人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同條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證物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而言,若經事實審法院斟酌,或該證物非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均不能認為具備本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3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仍不服,於10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81號裁定移送至原審(另聲請再審部分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80號裁定駁回),復經原審105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以已逾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87號裁定(下稱本院第18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遂以本院第187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本院第187號裁定認定聲請人105年3月31日「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未論及對原確定判決有所不服,惟聲請人實質上係以該狀「聲明主訴」之內容代替再審聲明,縱聲請人之用語不符合標準,亦已明示表示不服之意,是本院第187號裁定誤認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不變期間,漏未斟酌聲請人105年3月31日「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㈡相對人應送鑑定未送鑑定,致原確定判決無從參考鑑定結果,且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三乙醇胺安全資料表,故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按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前開鑑定結果既尚未發生,再審不變期間即尚未起算,本院第187號裁定誤認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不變期間,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四、經查聲請人105年3月31日「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之「聲明主訴」內容一、二皆明確載明針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參原審105年度再字第1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從而本院第187號裁定認定該狀內並未論及對原確定判決有所不服,聲請人迨至105年4月18日始以「行政訴訟補充再審理由狀」(參原審105年度再字第13號卷第57頁),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經核並無違誤,聲請人仍執前詞,主張105年3月31日「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已明示表示不服之意,故未逾再審不變期間云云,顯不足取。再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送鑑定致原確定判決無從參考鑑定結果,且漏未斟酌三乙醇胺安全資料表云云,惟本件既尚未送鑑定,即無鑑定結果此一證物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人以此主張再審不變期間尚未起算云云,亦非可取。且縱原確定判決有如聲請人所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情事,聲請人於收受原確定判決之送達時即可知悉,亦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是聲請人猶執前詞主張本件未逾再審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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