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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8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介中沈應南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285號

上訴人
詹勳敏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啟峰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經人檢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民國97年處分不良債權,未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9,529,382元;另於97年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677,425元,經被上訴人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524,459元外,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1,524,459元(上開補稅及罰鍰處分下合稱前處分)。上訴人不服前處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823號(下稱前案一審)判決及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41號(下稱前案上訴審)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上訴人復於105年10月28日具文向被上訴人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97年度營業稅及罰鍰事件行政程序。案經被上訴人審理結果,以105年12月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50860197號函,否准其申請。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上訴,主張:(一)本件營業稅事件,經前案一審判決及前案上訴審裁定駁回確定,現已無法以再審之訴對前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則依實務見解(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34號、99年度判字第1016號判決、法務部97年2月4日法律字第0960043161號函、林錫堯95年9月三版之行政法要義、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七參照),上訴人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程序重開。況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並無規定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得提起程序再開,則原判決一再指摘上訴人之主張均已依行政訴訟解決爭端,且未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而不得提起之,顯然徒增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所無之要求,嚴重侵害上訴人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更逸脫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條文解釋之界線,原判決適用法令顯有違誤。(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財政部103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令(下稱財政部103年2月5日令釋)係單獨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且因該函令之變更導致被上訴人就本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標準變更,對上訴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故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行政處分已變更之情形,惟原判決僅於判決理由中稱財政部103年2月5日令釋非行政處分,未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要件,竟未說明財政部103年2月5日令釋如何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之行政處分要件不符,原判決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逐一論斷指駁者,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或適用法規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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