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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9號

獎勵金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侯東昇鄭忠仁江幸垠蘇嫊娟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79號

聲請人
陳文德(兼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陳金德(兼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前因獎勵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經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80號判決(下稱本院前確定判決)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4日以前程序原審判決及本院前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就其中第14款部分之再審,以105年度裁字第610號裁定移送,由原審法院以105年度再字第23號審理。嗣聲請人於105年8月8日、9月14日、9月19日追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原審法院審理後,就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以105年度再字第23號判決駁回;至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部分,則以105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原審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2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以該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復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表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本件歷次裁定既肯認聲請人對於本院前確定判決業合法提起再審之訴,依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及民法第129條、第131條規定,該時效自已中斷,是聲請人於105年8月8日主張前程序原審判決及本院前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未逾再審不變期間。原確定裁定未察上情,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及民法第129條規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又聲請人於105年2月4日提起再審之訴,既已為歷審裁定認定為合法,則本院收受訴訟書狀信箱收到聲請人提出再審狀電子郵件送達本院日期即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原確定裁定認定聲請人並未提出其知悉第13款再審事由在後之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違,而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再依歷審裁定之認定標準,聲請人於105年2月29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充事實及理由狀(一)」及於105年3月31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充事實及理由狀(二)」時,均已超過法定30日期限,惟原審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3號判決並未認定上開書狀中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逾越再審不變期間,卻以105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認定就同條項第13款部分顯已逾期,該2裁判明顯矛盾。原確定裁定未審查相關書狀,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執其歧異見解,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又本件相對人應為「經濟部水利署」,聲請人於聲請再審狀相對人欄列「內政部」,應屬誤載,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獎勵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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