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475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明鴻曹瑞卿林欣蓉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475號

抗告人
李權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重測事件,對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前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493號裁定廢棄該駁回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訴訟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同字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提起上訴、抗告,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下稱上訴裁定)駁回上訴、107年度裁字第149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並均諭知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故原審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6,000元及抗告裁判費用1,000元,共計11,00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法院選任之謝進益律師未為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上訴裁定駁回上訴,其效果核與原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之效果相同,並未經上訴審程序,當然沒有上訴人敗訴之當事人可言,抗告人自無庸負擔上訴審訴訟費用6,000元等語。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第103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暨依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可知,訴訟救助之效果係訴訟費用暫免繳納,於本案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仍應向依裁判或依法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再則,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關於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效力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是以,本案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效力及於上訴審,上訴審應繳納之裁判費,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應計入。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暫免繳納之起訴裁判費4,000元、抗告裁判費1,000元及上訴裁判費6,000元,計11,000元之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即無不合。抗告人主張其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因訴訟代理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致遭本院上訴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應無庸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云云,於法無據,洵無足採。抗告人執詞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47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