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38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王俊雄林妙黛王碧芳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838號

聲請人
陳雄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4相對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狀」,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9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原確定裁定違法,而未具體指明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規定之何種再審事由;或雖已載明何條何款,然並未表明符合該款之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29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9號再審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51條、第254條、第273條第1項第1、3、5、11、13、14款及第274條之事由,其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以何明光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之代表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人已提出桃園縣中○市○○○段○○○段00○000○00○000○號土地民國101年2月徵收後之土地謄本,證明該二筆土地徵收完成後仍登記為建地,原審判決強指該地為河川地,違反水利法第82條規定;本河段堤防於69年已完工,無所謂未築防洪工事,而聲請人被徵收之房地並未坐落在堤防預定線上或堤防之外河川區域,更不可能於67年公告為河川區域,原審判決強指堤內建地為河川地,違反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就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4條及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係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此部分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另就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部分,係以屬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此部分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等情,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援引之行政訴訟法第251條與第243條第1項及第254條等規定,係有關上訴審程序之規定,與本件聲請再審無涉,均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3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