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5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侯東昇陳國成蘇嫊娟鍾啟煌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83號),並聲請法官迴避,關於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準此,行政訴訟當事人如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固得依法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聲請迴避之對象以承辦該訴訟事件之法官為限,苟該事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而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曾參與下級法院裁判而言;所稱「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但以一次為限」,乃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一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聲請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法官,即無所謂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形。又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此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向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46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即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83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並聲請吳東都、鄭小康、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劉介中、侯東昇、沈應南、蘇嫊娟、高愈杰、蕭惠芳等11名法官迴避。經查,林樹埔、沈應南等2名法官並非本院現任法官,其餘9位除蕭惠芳、高愈杰法官外,均非系爭再審事件之承審法官。而蕭惠芳、高愈杰法官雖為系爭再審事件之承審法官,惟並未參與系爭再審事件之前審裁判(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事件),亦未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理。至於蕭惠芳、高愈杰法官所參與之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464號裁定,雖係系爭再審事件之再審前裁判,惟聲請人其後迭次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渠等即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承辦系爭再審事件之蕭惠芳、高愈杰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自難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綜上,聲請人聲請上開法官迴避系爭再審事件之審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所屬法院舉其原因並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