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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王俊雄侯志融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5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聲請人對原裁判理由不服,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即與聲請補充裁判要件不合,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重新審理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分別駁回在案(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7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87號、224號及359號裁定)。茲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5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核原確定裁定已敘明:聲請人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再審事由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之爭執事項為不服之指摘,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僅泛引該條款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予以駁回,並於主文為:「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據此,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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