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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五號

退學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徐樹海鄭淑貞高啟燦吳錦龍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依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判決提起上訴,其意旨略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落日條款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業已失效,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程序上明顯與法律有所牴觸,在於自定學則法效性不足,並與法不合。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有全國一致性質應屬中央權限,即教育部統一發布實行,而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授權教育部訂定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由教育部邀請各校研定,並非各校自行訂定,故被上訴人自行訂定無再授權或委任,有嚴重瑕疵,無法效性。至於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學業成績係由教育部指導各校研定,並非由各校自行指導,漫無標準統一性。現今教育主管單位無發布全國一致標準,又如何統籌執行。大法官釋憲,關於人民權利義務應從嚴解釋,不能增加不必要之限制,是原審程序有瑕疵,實體法律有明確規定,非各校自行訂定,人民權利應受保障,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然查本件原審判決係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認以大學自治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所應建制之範圍,大學因而有自治權,無待於法律之授予。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在指明自治權之行使,不得與法律之規定相違背,殊不能解為須經法律授權,始有自治範圍。又教學自由之範疇,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均在保障之列,為大學自治之事項,其影響於學生權益者,所在多有,惟屬教學自由本質上之需求所生之當然結果,基於保障教學自由之本旨,仍應任由大學自治,不能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在此範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範價值。大學學生入學就讀,應維持如何之成績標準,應有如何之學習成果,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及學術水準之維護,與大學之研究及教學有直接關係,影響大學之學術發展與經營特性,屬大學自治之範圍,既無法律另設規定,則大學自為規定,即無不合。而上訴人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為二十三學分,不及格學分數為十七學分,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被上訴人依該校學則第四十五條第七款規定予以退學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而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本院經核原審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且上訴論旨,旨在述說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所述原處分不當之理由,並泛稱原審程序有瑕疵,惟對原審判決實體上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審判決之處分、決定、判決期日分別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均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落日條款規定無涉,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褔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