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4號

退學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葉振權陳秀美劉鑫楨梁松雄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11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7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者,始為相當,倘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再審事由者,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265號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以前開原審法院判決及本院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民國(下同)93年8月24日93年度再字第1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部分,經原審法院另以93年8月24日93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原審法院93年10月28日93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以聲請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2222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其並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有何違誤之處,認其聲請再審不合法,而以95年度裁字第700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原審法院未查明相關退學之法源,有無瑕疵,並違反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9條授權各學校訂定學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等語。經核其狀陳內容,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