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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533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振權陳秀美劉鑫楨梁松雄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53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同條項第2款之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係指裁判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又裁定已確定,而有同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前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83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查:本院前裁定(即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40號裁定,下同)係以原裁定(即本院93年度裁字第1272號裁定)理由已指明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知抗告駁回,應無主文與理由矛盾情形,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聲請再審,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核無所適用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相牴觸情形。聲請人猶執詞主張其申請相對人核發派令,相對人以90年2月1日90高市教人字第887號函作成拒絕核發之行政處分,其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義務之訴。原裁定未依法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云云,核係對原裁定前開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為爭執,自不得據以再審。所引本院91年度裁字第609號裁定,未經採為判例,且與本件案情有間,尚難執為再審之依據。再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起訴程序未合法律規定,而予駁回,並未剝奪其訴訟權,原裁定自無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可言。是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部分亦顯無再審理由,乃裁定予以駁回。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猶未甘服又以:查相對人未依「高雄市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試聘用實施要點」規定核發派代令,為本件系爭標的。惟原審未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所引用之解釋、判決,竟以訴訟技巧,侵害聲請人訴訟權益,其裁判自屬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及189條之規定,即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又聲請人於申請書即向相對人請求核發系爭派代令,縱使語意有所違誤,但原審亦不應變更聲請人訴之聲明為損害賠償,此項裁判即屬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另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4號裁定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82號裁定廢棄,即可證本件聲請人提起課與義務訴訟亦屬依法有據。而依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609號裁定,本件亦有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情事。前裁定未援用聲請人所提訴訟程序資料及所引法規、解釋、判例、判決,詳為審酌遽以認定原裁定無誤,且為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爭執,核與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意旨有違云云,提起本件聲請再審之訴。惟查其所述各節,業經前裁定論駁在案,均屬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並非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原裁定主文與理由矛盾之情事。本件依聲請意旨,難認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53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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