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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220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220號

聲請人
永鉅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7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9年度判字第2551號判決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0年度裁字第763號、91年度裁字第1364號、92年度裁字第1415號、94年度裁字第678號、95年度裁字第598號、95年度裁字第2768號等裁定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76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係對本院89年度判字第2551號等前此各程序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而以不合法駁回其聲請,聲請意旨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要件之具體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所為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本院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院即毋須審究,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22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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