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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33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73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本件抗告人前因不服考選部未准其閱覽及複印民國8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卷,向相對人提起訴願,經相對人以90年7月11日(90)考台訴決字第05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嗣抗告人申請再審,復遭相對人92年11月14日(92)考台訴決字第170號決定再審不受理。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4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77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猶未甘服,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369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經原裁定以: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779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274條之規定,聲請再審。惟查聲請人僅一再敍述其在前此各程序起訴狀所述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理由,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立法說明等,然對於本院94年度裁字第1779號裁定以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意旨並未表明,僅泛言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274條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無視本院95年度裁字第369號裁定意旨,曲義駁回,實難維持。本件否准抗告人閱覽及複印89年律師考試答題試卷之依據,係無效之行政命令,則原裁定顯與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相左,實難維持。又抗告人30餘年來參加律師考試,因所謂安全資料問題,每年均在抗告人報名履歷表上打上「ㄨ」字,而其他應考人則為「ˇ」字,分數填報有誤:⒈張冠李戴,⒉顛倒填報,⒊高分報低分,⒋及格報不及格。本件亦不例外,且否准抗告人閱覽及複印其律師考試答題試卷,妨礙抗告人使用證據,此經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所自認,惟原裁定及歷次裁定均漏未斟酌此重要證物,即有當事人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審酌之違誤。另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調閱全部試卷,即知本件係以及格報不及格,其成績單係偽造或變造者,侵害抗告人憲法第18條所保護之基本人權,造成重大損害,有立即之危險,而有保護權利之必要性。本件聲請保全之證據及宣告假處分,係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類科答題全部8科8份之答題原始證據,係本案訴訟標的爭執之重要證物,非如原裁定所稱抗告人所聲請保全之證據與本案訴訟無關,無保全之必要。次依行政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63條、第164條及第165條等規定,抗告人聲請保全之證據,相對人應有提出之義務,原審亦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惟原裁定未予職權調查,足證其論斷難以維持,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本院查: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274條分別規定:「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者。」、「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從而以上開規定聲請再審,必符合上開情事,法院始得就聲請再審之理由為審究。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僅一再敍述其在前此各程序起訴狀所述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理由,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立法說明等,然對於本院94年度裁字第1779號裁定以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意旨並未表明,僅泛言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274條之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於法不合,而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復仍執其在前此各程序所述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理由,求為廢棄,而未對原裁定究有何不當為主張,自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3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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