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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2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帥嘉寶吳東都曹瑞卿黃秋鴻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32號

上訴人
新士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丙○
中市○○路○段103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在原審法院,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07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為再審對象,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以再審事由之門檻構成要件事實無法證明,而認再審之訴無法通過再審門檻審查,其再審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為此上訴人對該前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

㈠由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07號裁定,係以其原案之上訴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而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並未為實體審理,因此本件再審之訴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㈡被上訴人僅提出中國大陸廣東省潮安縣「歐諾陶瓷實業有限公司」簡略資料,並無任何產品之資料,且出處不明,上網亦無法輕易查知引用,原判決認定可得隨時上網摘錄引用,而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實有違背經驗法則。

㈢中國歐諾陶瓷公司授權與越南皇家公司訂立加工合約,而生產製造磁磚並印鑄「OUNUO CERNMIC」商標,銷往印度,除縮短給付外,並規避外匯管制;原判決對此事實未詳加審酌,遽認不應在磁磚上印上中國歐諾陶瓷公司註冊之「OUNUO CERAMIC」商標,其判決理由顯不合常理。

㈣又經上訴人查證結果,中國歐諾公司不可能製造生產磁磚,則與知否高關稅之情事毫無關係,參以上訴人於越南皇家公司拍攝該公司生產過程之相片,及我國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民國96年4月10日胡志商字第09600004290號函文等資料,在在顯示越南皇家公司有生產系爭磁磚;原判決置上訴人提出之理由及證據視之不論、未加審酌,已構成違背論理法則等語。

三、經查再審案件之審理,首先要通過「再審事由」之門檻審查,只有通過門檻審查後,才有可能對案件進行全面重複之審理。在此法理基礎下,本件上訴人所應爭執之重點應在:「原審法院認其提出之新事證,無法通過門檻審查,有無違法」,是以其本件再審之訴之提起有無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核與原判決是否違法無涉,上訴人亦應明確標明其所提出之新證據方法或未經斟酌之證據資料為何,並具體說明該等新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不曾出現在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07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之理由中。但觀之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均屬通過門檻審查後才應調查之本案待證事實實體爭議,難謂其對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等違法事由存在,為具體明確,且針鋒相對式之主張,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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