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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3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璽君廖宏明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03號

上訴人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饒平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第2項)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及第24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見解或確認其見解之必要情形屬之。此項上訴許可要件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與判決違背法令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錯誤係屬二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簡易程序判決上訴,略以:本案同類事件,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96年度訴字第504號兩件判決,均認為同類LCD MONITOR雖具有DVI輸入端子,惟因未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故應歸列為稅則號別第8471節之免關稅進口貨物,而與原判決之見解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是本件訴訟所涉及之法律見解自具有原則性,依法應予許可本件上訴。又原判決既認定須具備「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等要件,始符合稅則第8528號顯像監視器之適用要件,爾後又逕以系爭貨物「具有DVI端子」,可藉由DVI端子播放源自資訊處理設備以外之影像,遽為適用稅則第8528號之判斷要件,實有判決理由適用標準前後矛盾之違誤云云,經核上訴意旨在於爭執本件進口貨物究應歸列為何種稅則號別,係就原審依職權調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爭議,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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