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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44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鄭淑貞林茂權陳鴻斌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244號

抗告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163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該裁定已於97年3月1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上開卷內可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時,即可知悉再審理由,故渠等對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97年3月12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因期間屆滿末日97年4月12日為星期六,應以97年4月14日(星期一)代之。抗告人遲至97年10月22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原審法院加蓋於本件訴狀上之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且抗告人亦未表明知悉再審理由在後而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等詞,予以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違法之行政處分並不因任何因素而質變為合法之行政處分,縱「裁定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明定。原裁定認知顯有誤解,且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抗告人之遺產稅事件,於97年10月2日收到本院97年度裁字第4456號裁定後始發現真相,抗告人於97年10月22日提起再審,乃合乎常理及經驗法則及行政訴訟法276條第1項、第2項後段所明定知悉時日,且知悉再審理由是在97年10月2日以後,並於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起再審,於法有據等語。

四、本院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遺產稅事件,經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163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抗告人係於97年3月11日收受本院原確定裁定,其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則其提起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97年3月12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而原審法院亦同此認定,計算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屆滿期間,並認其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俱無違誤。又抗告人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亦不屬應由原審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因逾期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亦無抗告人所稱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至抗告意旨主張:其於97年10月2日收到本院97年度裁字第4456號裁定後始發現真相,抗告人於97年10月22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並未逾期云云。惟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456號裁定係認抗告人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3223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所聲請之再審,顯無再審理由,予以裁定駁回,觀之本院97年度裁字第4456號裁定所載內容亦無從證明抗告人所述因收到該裁定,「始知悉」對原確定判決之本件再審理由一事為真,是抗告人關於所主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確有遵守不變期間之情事,仍未能證明,上開主張,並非可採。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4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