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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79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帥嘉寶黃本仁吳東都黃秋鴻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7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就特定土地之使用編定,以編定處分違法為由,請求重開行政程序,撤銷原編定處分,另作成正確之新編定處分,而原判決則以其本件請求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所定之5年時效,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職權撤銷規定不得據為人民主觀公權利之規範基礎,而駁回其在原審提起之課予義務之訴。上訴意旨則謂: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有關5年請求時效之規定,因不當剝奪人民訴訟權而違憲,故應自人民知悉時起算,不然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定「知悉時起2年內撤銷原處分或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之法理應類推適用至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

㈢又上訴人是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與「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再審事由」之要件,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其5年時效期間應自94年3月31日土地上之磚屋拆除時起算。

㈣其一併請求廢止原使用編定處分。

三、惟核其上訴理由,基於下述理由,論之實質,均係就原審之法律論斷為空泛而無法理基礎之主觀批評,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說明如下:

㈠如其請求權之內容是重開程序,撤銷原編定使用處分,則其請求權之法規範基礎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3款,但因為該編定使用處分,早在73年間作成,原判決因此認其請求逾5年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該請求權已消滅,此與土地編定後之磚屋拆除時點無涉。

㈡若其請求權之內容是因新事由之發生,而事後廢止一個原來合法之行政處分,而認前開土地上之磚屋拆除時點為該新事由,將其請求權規範基礎建立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之基礎上,但是該條款所稱「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事實變更」,其判斷仍須由實證法之法制架構定之。事實上在本案之情形,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為「變更編定」之新申請。所以系爭土地之使用編定並不當然因為其上磚屋拆除,而當然可以「回復」到拆除以前之使用編定,而須重新為申請。在此法制架構下,磚屋拆除本身並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有利上訴人之事實變更」。此部分上訴人在另案中已有主張,並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請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參照),其再重為爭執,自屬無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7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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