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明鴻姜素娥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39號

抗告人
敦隆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不利抗告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460號判決,以實體上理由維持原審判決確定在案,本件既經本院以實體上之理由維持原審判決確定,惟抗告人僅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對本院上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難達其再審之目的等由,駁回抗告人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抗告人在時效及管轄法院均正確,既然主觀上係對同一事實之裁判聲明不服,則未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明不服,顯為程序之瑕疵,原審法院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行使闡明權,否則即係突襲性裁判;況且行政訴訟僅兩審級,對同一案件之初審判決不服,當然包括對本院確定判決不服,甚者,抗告人並無聲明捨棄對於本院確定判決不服,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真意應係包括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云云。惟查,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經本院以實體上理由維持而確定者,當事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事由,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如捨本院確定判決,僅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並不能使本院確定判決失其效力,自難達再審之目的。經查,本件抗告人僅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對本院上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情,業經原審法院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訊明在案(見原審卷第220頁),依上揭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然無法達成再審之目的。又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上該情形,尚難諉為不知,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未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予以駁回,洵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