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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3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本仁曹瑞卿蘇嫊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案號102 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事件係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該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已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亦無受理訴訟權限,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予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