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鍾啟煌林家賢蔡鴻仁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交抗再字第9號

聲請人
詹大為
相對人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代表人
許城銘(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交抗再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對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此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又再審之目的,固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確定判決之安定性亦應兼顧,故於判決確定後經過5年,除有特定之再審原因外,再審之訴即不許提起,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所明定。惟依此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如亦自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5年之起訴期間,將導致當事人就本質上同一之實體法律關係,於判決確定後,得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而為無謂之爭執,虛耗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故同條第5項明定對於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者,其起訴期間應自第一次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如再審判決為全部或一部廢棄原確定判決時,則對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起訴期間,應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二、緣聲請人前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04年7月2日北市警文山一分交裁字第AEZ880746號裁決,認其「慢車駕駛人不依號誌之指示」而裁處罰鍰新臺幣500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年度交字第308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駁回其訴,復經本院於105年1月21日,以104年度交抗字第20號裁定(下稱原審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不服,對原審裁定聲請再審,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猶不服,就本院105年度交抗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駁回後並陸續以不服前一次之本院歷次駁回裁定,多次聲請再審,迭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交抗再字第5號、105年度交抗再字第6號、106年度交抗再字第3號、106年度交抗再字第7號、107年度交抗再字第3號、107年度交抗再字第9號、107年度交抗再字第14號、107年度交抗再字第16號、108年度交抗再字第9號、108年度交抗再字第12號、108年度交抗再字第17號、109年度交抗再字第5號、109年度交抗再字第14號、110年度交抗再字第1號、110年度交抗再字第12號、110年度交抗再字第19號、111年度交抗再字第13號、111年度交抗再字第22號、111年度交抗再字第32號、112年度交抗再字第3號、112年度交抗再字第8號、112年度交抗再字第12號、113年度交抗再字第4號、113年度交抗再字第6號、113年交抗再字第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原確定裁定,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經查,聲請人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分別經法院裁判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查,原審裁定經抗告後,於105年1月21日經本院原審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案件明細資料、前案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49至50頁、第51頁、第53至73頁),而聲請人於114年4月7日(本院收文章戳蓋印於聲請行政訴訟再審狀之日期,本院卷第9頁)始提起本件聲請再審,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且依其所提本件聲請行政訴訟再審狀亦非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卷第11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抗再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