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儁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