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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陳金圍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儁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3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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