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立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其於民國108年6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⑤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至⑤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於105年4月22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判決等件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08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