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進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
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22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或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9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6至24頁)。而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至4即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決,其確定日期均係97年4月3日,而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確定判決所載為96年12月29日,則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97年4月3日)之前所犯,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固堪認定。惟查,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於99年3月9日確定;又如附表編號5至15所示各罪另與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63號、98年度簡上字第431號等判決及新北地院97年度訴字第2614號、97年度簡字第6926號、97年度易字第3278號【犯罪事實一(三)(四)(五)暨犯罪事實二部分】等判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於99年3月15日確定。是就附表編號5至15所示數罪所處之刑,既已先後經本院、新北地院各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如上,並確定在案,均已生實質確定力,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數罪與編號16之罪,再重複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至發回意旨雖謂: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裁定意旨,其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原裁定逕以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先後經新北地院、原審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因認檢察官重複就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數罪與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似與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不合,是否適法,非無疑義等語。然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裁定所指之情形為「原裁定之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各罪之首先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至7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16、861、956、998號判決,其確定日期均係民國105年7月14日;復載敘本件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4罪之犯罪日期各為105年7月11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5年6月23日、105年7月11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5年6月23日。如果無訛,則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4罪均在附表一所示15罪定執行刑之基準日(105年7月14日)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0條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應與附表一所示15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不得將此4罪抽離另與附表二其餘部分定應執行刑。」,顯與本件所依憑之基本事實不符,且該件係
已將部分判決所定之刑另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再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不同,自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96年8月4日為警採│96年8月30日為警 │96年8月4日為警採│ │ │尿往前回溯26小時│採尿往前回溯26小│尿往前回溯96小時│ │犯 罪 日 期 │內某時 │時內某時 │內某時 │ │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新北地檢96年度毒│新北地檢96年度毒│ │ │檢察署(已更名為│偵字第5962號、第│偵字第5962號、第│ │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6678號 │6678號 │ │ │署,下稱新北地檢│ │ │ │ │)96年度毒偵字第│ │ │ │ │5962號、第6678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最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 │實 審│ │6號 │6號 │6號 │ │ ├────┼────────┼────────┼────────┤ │ │判 決│97.04.03 │97.04.03 │97.04.03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 │判 決│ │6號 │6號 │6號 │ │ ├────┼────────┼────────┼────────┤ │ │判 決 確│97.04.03 │97.04.03 │97.04.03 │ │ │定 日 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4 │ 5 │ 6 │ 7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過失傷害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 │ │肇事,致人受傷逃│ │ │ │ │逸罪 │ ├────────┼────────┼────────┼────────┤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96年8月30日為警 │ 97.02.17 │ 96.08.13 │ 96.08.13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 │ │ │ │ │ ├────────┼────────┼────────┼────────┤ │新北地檢96年度毒│新北地檢97年度毒│新北地檢97年度調│新北地檢97年度調│ │偵字第5962號、第│偵字第3116號 │偵字第225號 │偵字第225號 │ │6678號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訴字第2427│97年度交訴字第95│97年度交訴字第95│ │6號 │號 │號 │號 │ ├────────┼────────┼────────┼────────┤ │97.04.03 │97.08.08 │97.08.15 │97.08.15 │ ├────────┼────────┼────────┼────────┤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105年度上訴字第5│97年度訴字第2427│97年度交訴字第95│97年度交訴字第95│ │86號 │號 │號 │號 │ ├────────┼────────┼────────┼────────┤ │97.04.03 │97.09.01 │97.09.12 │97.09.12 │ │ │ │ │ │ ├────────┴────────┴────────┴────────┤ │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8 │ 9 │ 10 │ 11 │ ├────────┼────────┼────────┼────────┤ │毀壞門扇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收受贓物罪 │收受贓物罪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97.02.28 │97.04.03 │96.06.23至96年 │96.06.27至96.07.│ │ │ │.07.15間某日 │29間某日 │ ├────────┼────────┼────────┼────────┤ │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 │字第14620號、第1│字第14620號、第1│字第13792號 │字第13792號 │ │7714號、第20973 │7714號、第20973 │ │ │ │號、第21765號 │號、第21765號 │ │ │ ├────────┼────────┼────────┼────────┤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 │號 │號 │號 │號 │ ├────────┼────────┼────────┼────────┤ │97.12.04 │97.12.04 │97.12.19 │97.12.19 │ │ │ │ │ │ ├────────┼────────┼────────┼────────┤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 │號 │號 │號 │號 │ ├────────┼────────┼────────┼────────┤ │98.01.05 │98.01.05 │98.02.16 │98.02.16 │ │ │ │ │ │ ├────────┴────────┴────────┴────────┤ │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12 │ 13 │ 14 │ 15 │ ├────────┼────────┼────────┼────────┤ │收受贓物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文書罪 │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 ├────────┼────────┼────────┼────────┤ │96.10.02 │96.07.22 │96.07.29 │96.10.02 │ ├────────┼────────┼────────┼────────┤ │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 │字第13792號 │字第13792號 │字第13792號 │字第13792號 │ ├────────┼────────┼────────┼────────┤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 │號 │號 │號 │號 │ ├────────┼────────┼────────┼────────┤ │97.12.19 │97.12.19 │97.12.19 │97.12.19 │ │ │ │ │ │ ├────────┼────────┼────────┼────────┤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 │號 │號 │號 │號 │ ├────────┼────────┼────────┼────────┤ │98.02.16 │98.02.16 │98.02.16 │98.02.16 │ │ │ │ │ │ ├────────┴────────┴────────┴────────┤ │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16 │ ├────────┤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罪 │ ├────────┤ │有期徒刑9月 │ ├────────┤ │96.12.29 │ ├────────┤ │臺北地檢107年度 │ │偵字第21914號 │ ├────────┤ │臺北地院 │ ├────────┤ │107年度審易字第3│ │234號 │ ├────────┤ │107.11.29 │ │ │ ├────────┤ │臺北地院 │ ├────────┤ │107年度審易字第3│ │234號 │ ├────────┤ │108.01.0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