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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1號

111年度訴字第9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德寬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正杰

胡瑞良

李元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OO監獄OO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059號;111年度偵字第25990、26361、29861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48號、111年度偵字第25022、25166、25962、26233號及111年度偵字第3017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正杰犯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胡瑞良犯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李元亨犯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實

一、王正杰(飛機暱稱「王正杰」)自民國111年5月1日某時起;胡瑞良(飛機暱稱「北」、「哥吉拉」)自111年5月間某日起;董政弘(飛機暱稱「小董」、「鱉兄」,本院另行審理)自111年5月底某時許起;李元亨(Telegram暱稱「小郭」、LINE暱稱「哼哼哼」(本件審理範圍係111年訴字第1275號之追加起訴部分,其餘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等部分均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經由董政弘招募後而自111年6月初某日起;張晉嘉(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阿嘎」、「索隆」,前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自111年5月間某時許起;鄔邵竣(飛機暱稱「點點」,前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自111年5月13日起;謝政達(飛機暱稱「小拉達」,前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自111年5月7日某時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飛機暱稱「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等人(下稱暱稱「柯南」等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共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且胡瑞良、李元亨及王正杰各以所有如附表六編號1、7及附表六之1所示之手機(各含門號SIM卡一枚)加入暱稱「柯南」等人所成立通訊軟體飛機群組,彼等相互聯繫詐欺分工行為,並約定詐欺或洗錢之分工方式:由王正杰、李元亨、謝政達、董政弘擔任提款或收交帳戶之車手或取簿手(下簡稱1號人員);張晉嘉、胡瑞良擔任第一層收水、監控人員或兼提款車手(下稱2號人員),須負責確認人頭帳戶提款卡得否使用、變更密碼及收交人頭帳戶提款卡給當日負責提款之1號人員,而暱稱「柯南」等人即透過飛機群組指揮並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提款車手後,該車手即聽從指示前往提領款項;鄔邵竣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下稱3號人員),負責向前揭1或2號人員收取詐欺贓款。其等與暱稱「柯南」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或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一)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如附表五之一所示時、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附表五之一「告訴人」欄所示鄭兆宏等人,使鄭兆宏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五之一「詐欺行為」欄所示帳戶物件裝入包裹之方式,分別寄至如附表五之一「領取時地」欄所示之統一超商門市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通知李元亨或胡瑞良等人前往上開統一超商門市,領取裝有上開帳戶物件之包裹。(二)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即附表七編號一之3至5)及如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即附表一編號83;附表七編號二之79、83、84、37、100)所示時、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及如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莊欣予等人,使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各將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及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轉帳匯入其等所詐得之江怡蓁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郭力承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許國晉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五之一編號3)等帳戶後,隨後,暱稱「柯南」等人即分別指揮王正杰或董政弘分持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9及如附表二編號10、14、15、54所示江怡蓁、郭力承、許國晉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詐欺贓款,旋由王正杰或董政弘明知未經江怡蓁、郭力承、許國晉之同意或授權,竟持上開江怡蓁等人之帳戶提款卡插入上開金融機所設自動付款設備,擅自輸入該提款卡密碼,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江怡蓁、郭力承、許國晉所輸入提款,致由王正杰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9所示莊欣予等人遭詐騙匯入之詐欺贓款,再轉交張晉嘉或胡瑞良層轉給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取得;另由董政弘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0、14、15、54所示胡侑欣等人遭詐騙匯入之詐欺贓款,再轉交胡瑞良層轉給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成員取得。(三)另由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經由不詳方式,取得除附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之帳戶後,遂於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時、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呂英樟等人,使呂英樟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各將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轉帳匯入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人頭帳戶(檢察官宜另行偵查)內,暱稱「柯南」等人再以飛機群組指揮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提款人」欄或「收水人員」欄所示之王正杰、胡瑞良或李元亨等人,分持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並與其等所有上開手機上飛機群組相互聯絡,告知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及提領詐欺贓款數額後,旋由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提款人」欄或「收水人員」欄所示之王正杰、胡瑞良或李元亨等人分別提領相對應數額之詐欺贓款,俟後,復將領得詐欺贓款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依上揭1、2、3號人員分工順序遞交給系爭詐欺集團上手成員暱稱「柯南」等人取得或掌控,藉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金流軌跡之斷點,而隱匿或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四)嗣經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

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呂英樟等人驚覺受騙,即報警處理,迭經員警循線調查後,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方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至四及附表五之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呂英樟等人告訴或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二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王正杰、胡瑞良及被告李元亨(本案111年度訴字第871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同案被告張晉嘉、鄔邵竣、董政弘等人前經公訴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0468等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受理以111年度訴字第871號審理中;其後,檢察官以被告王正杰(111年度訴字第967、1060號)、胡瑞良(111年度訴字第967、1028、1060、1275號)及李元亨(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均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先後向本院追加起訴;又被告王正杰、胡瑞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柯南」等人共同對於如附表二編號56之1及編號57之1所示告訴人林月琴、田之怡為詐欺及洗錢等行為,原偵查檢察官漏未追加起訴,嗣經檢察官以上開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口頭追加起訴(本院訴871卷四第297至298頁)。以上,於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下稱被告王正杰等3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詐欺等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被告王正杰等3人就被訴上揭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院之判斷:

㈠上揭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等事實,業據被告王正杰、胡瑞良及李元亨(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判決有罪在案,本件審理範圍不含此部分)迭於警偵訊(詳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一、二所示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或本院審理中(見本院訴871卷四第298至299、361至362、431頁)均坦承不諱,且互核其等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至四及如附表五之一、二「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足憑。堪認其等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為前揭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被告李元亨所為前揭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1.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2部分;被告胡瑞良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二之61部分(以先起訴繫屬本院之首次詐欺等犯行),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名。

2.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3至5、83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9),係非法使用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即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江怡蓁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被告胡瑞良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二之37、79、83、84、100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9、10、14、15、54),係非法使用被害人江怡蓁之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所示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郭力承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訴1275號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許國晉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五之一編號3)等帳戶提款卡提領他人匯入之詐欺贓款,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名。

3.被告胡瑞良所為附表七編號二之111、112所示部分、被告李元亨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三之1、2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

4.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為除前三項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七編號一、附表七編號二所示部分,及被告李元亨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三之3至7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名。

㈡1.檢察官就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犯除附表一編號12(即如附表七編號一之2)、附表一編號63(即附表七編號二之61)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載稱亦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之罪嫌,惟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性質上屬於行為之繼續,刑法評價上僅成立一罪,祇與首次加重詐欺等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無由再與其後之詐欺等行為從重論處之餘地(理由詳述如三㈣之1),惟嗣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上開部分顯屬誤植,均予以更正刪除。

2.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害人江怡蓁等人(即本院111訴1275號案),遭暱稱「柯南」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帳戶物件後,其後乃指揮被告王正杰就如附表七編號一之3至5、83所示部分及被告胡瑞良就如附表七編號二之37、79、83、84、100所示部分,均違法使用上開被害人江怡蓁等人之銀行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並為洗錢犯行之用乙情(詳見三之㈠2所述),但漏未起訴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罪名,惟此部分與已追加起訴之加重詐欺、洗錢罪間,具有局部或一部合致或重疊,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該起訴效力所及,又經本院審理中告知上開被告尚有上揭法條罪名之適用,並請一併辯論,於程序上,無礙其訴訟上保障,併予說明。

3.被告王正杰等3人參與相對應於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匯款等犯行,其中有多次提款行為之部分,各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目的,在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各次提款行為獨立性薄弱,刑法評價上,宜認包括上一行為,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一罪即足。

4.檢察官(即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至5)另認為被告胡瑞良所犯附表七編號二之111、112(該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部分,及被告李元亨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三之1、2(該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所示部分,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惟,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財物,僅有上開帳戶財物,尚無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並遭上開被告提領之情,是檢察官此部分所認,自有未洽,但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加重詐欺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5.又檢察官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中,未載人頭帳戶或所載提領時間、金額等事項有誤部分,本院予以補充或更正如附表一至五之一、二所示之相對應部分之記載,此乃同一犯罪事實之擴張(為起訴效力所及)或減縮(此無庸另為無罪諭知),本院自得逕予審理判決。

㈢共同正犯: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分別參與相對應如附表七編號

一、二、三所示之各次犯罪,雖未親自實行相對應各次詐欺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先由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或指揮其他詐欺成員對上揭被害人施以詐術,將上開款項匯入帳戶後,再聯絡指示相對應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張晉嘉等人提領或收取上揭被害人遭詐騙之詐欺贓款;以及未親自實行詐欺如附表五之一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而由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或指揮其他詐欺成員對上揭被害人進行詐騙,待該被害人受騙寄交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帳戶物件,再聯絡指派李元亨或胡瑞良領取該物件包裹,以上,其等皆參與各次詐欺或洗錢犯罪歷程之重要環節,是認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達均以自己犯罪意思,分別參與相對應如附表七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各次詐欺、洗錢行為,均與上開共犯張晉嘉等人及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詐欺成員間,彼等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

1.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分工加重詐欺之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

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2部分;被告胡瑞良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二之61部分,徵諸本案卷證資料,係最先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此有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本院訴871卷一第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足認被告王正杰、胡瑞良為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行為,則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首次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罪名,於實行犯罪過程中,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論斷。

3.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除前項所犯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七編號一、二、三示各次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於實行犯罪過程中,亦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論斷。

㈤刑之加重或減輕:

1.累犯:

⑴被告王正杰前犯有詐欺、毒品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並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5月1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⑵被告李元亨前犯有毒品、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107年8月10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犯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4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10年5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亦為被告王正杰、李元亨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其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自我期許、約束,卻未生警惕效果,未久,再犯更重之上開詐欺等罪,足認被告王正杰、李元亨對前揭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予加重其刑。

2.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王正杰、胡瑞良就前揭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之部分;及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就上開洗錢犯行亦於偵訊或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詳如前述,惟既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再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則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㈥數罪併罰: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各別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各次加重詐欺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及侵害法益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胡瑞良前犯有妨害性自主、毒品等案件(不構成累犯);被告王正杰除前揭累犯(不重複評價)外另犯有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被告李元亨除前揭累犯(不重複評價)另犯有毒品、詐欺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上揭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其等素行非佳,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之犯罪組織,負責上揭收簿或提款、收款、交款之犯罪角色或任務,藉此隱匿或掩飾暱稱「柯南」等詐欺成員取得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系爭詐欺犯罪核心成員得以漂白不法所得,及隱藏其等行蹤,造成檢警查緝非易,所為殊為不當,應予相當責難;兼衡以上揭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多寡及損害程度,並斟酌上開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參與組織或洗錢之減輕其刑之情,且衡以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各別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訴871號卷四第433頁),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分工或支配角色,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尚未與前述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再審酌上開被告就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手段方式及罪質類型、犯罪金額及次數、違反法義務目的與惡性程度、對其等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比例原則,以及被害人損害或有無和解賠償等情,分別定相對應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戒。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7所示之手機,及未扣案如附表六之1所示手機,各係被告胡瑞良、李元亨、王正杰所有之物;亦均供其等為本案提領詐欺贓款相互聯絡之用,業據被告胡瑞良(本院訴871卷四第427頁)、李元亨(偵20908號卷第81至86頁;本院訴871卷四第427頁)、王正杰(本院訴871卷四第427頁)於供承明確在卷。由上,扣案之被告胡瑞良、李元亨所有上開手機,及未扣案之王正杰所有上開手機,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被告王正杰之手機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上條文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胡瑞良供稱:我是以當日提領總金額的1.1%計算,當日晚上結算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432頁);被告李元亨供述:我是以當日提領總金額2%計算的,我領錢後交給胡瑞良,胡瑞良當日晚上再將報酬交給我,因董政弘介紹我加入此犯罪集團,董政弘抽取我上開報酬的10%,並到三重向我拿報酬的10%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432頁),核與同案被告董政弘於偵訊中陳稱:我介紹李元亨加入此集團領錢,我向收取李元亨分得報酬的10分之1等情相符(偵23849卷三第282頁),由上,其等犯罪取得如下:

1.依被告胡瑞良所述,以每日提領總金額×1.1%,計算每日犯罪所得。故被告胡瑞良提領如附表七編號二之1至110所示部分,其每日提領總金額計算得如附表七編號二之1至110「犯罪所得金額」欄所載之金額(每日提領總金額×1.1%=犯罪所得[以整數計]),均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業據被告胡瑞良供稱明確(本院訴871卷四第300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2.依被告李元亨所述,其分得實際提領總金額之百分之2計算金額,再扣除上開報酬金額之百分之10分配給同案被告董政弘取得,所以實際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提領總金額×1.8%(即2%×90%=1.8%)=犯罪所得。故被告李元亨提領如附表七編號三之3至7(即附表五之二)所示部分,其當日總金額計算得如附表七編號三之3至7「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業據被告李元亨供稱明確(本院訴871卷四第300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3.另據被告王正杰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日薪新臺幣(下同)5000元,採月結方式,但迄今尚未領得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432頁),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是以本院尚難逕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上開被告將其餘提領或收取詐欺贓款,乃依前揭分工方式層轉由系爭詐欺集團上手取得,已非屬上開被告所有,亦非在其等所實際掌控中,是其等就前揭所隱匿財物,已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款項諭知沒收。上開被告為各次詐欺犯行所使用之帳戶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並非上開被告所有之物,亦已交還該詐欺集團上手收回或依指示丟棄,此據業據被告胡瑞良(偵20908卷第363頁)、李元亨(偵23849卷三第158頁)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之附表六所示物品,雖為被告胡瑞良所有之物(偵20908卷第23頁),惟涉及其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證據,或者其個人日常生活穿著衣物,均與本案無關,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五、移送併辦部分:

㈠檢察官另移送併辦意旨如下:被告胡瑞良或被告王正杰與下列同案被告、系爭詐欺暱稱「柯南」等人詐欺成員於上開期間,共同為如下詐欺及洗錢等犯行:

1.被告胡瑞良與同案被告鄔邵竣(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及上開詐欺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或假退款之詐術,詐騙被害人林冠佑、柯文娟之財物(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948號)。

2.被告王正杰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詐騙被害人傅明宗、陳品睿、田炯岳、王亮云、柯文娟)之財物(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022等號)。

3.被告王正杰及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詐騙被害人郭修豪、潘泱序、藍昕、李儀昭、劉晏婷、柯文娟、林冠佑、力浩哲、陳梓寅、陳怡萍、陳凱庭、劉庭安、吳毅然、黃柏瑋、卓紋羽及被害人黃懿萱、聶少鏞、楊雅琳、劉仲麟等人之財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等號)。

4.被告胡瑞良與同案被告李元亨(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及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詐騙被害人蕭艷梅、鄧秀英、李其軒等之財物(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等號)。

5.被告王正杰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詐騙被害人徐詩韻、蔣小娟等人之財物(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及詐騙被害人劉仲麟、黃懿萱等人之財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49082號)。

6.被告胡瑞良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詐取被害人林立期、翁連生之財物(臺北地檢111年偵字第30175等號)。

㈡前揭移送併辦被告王正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田炯岳、柯文娟、劉晏婷、聶少鏞、劉仲麟、黃懿萱等人財物部分,核與本案起訴被告王正杰就上開被害人被詐騙事實(併入本院111年訴字第871號),核均屬其中一部事實,性質上,為實質上一罪(事實擴張),俱為同一案件;另移送併辦其餘上揭被害人部分(併入本院111年訴字第871號),核與本案起訴被告王正杰所犯相對應上開被害人受詐騙事實均相同,亦為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㈢前揭移送併辦被告胡瑞良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前揭被害人林冠佑、柯文娟、蕭艷梅、鄧秀英、李其軒(併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案件)及林立期、翁連生(併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等人之財物部分,經核與本件起訴或追加起訴被告胡瑞良相對應前揭被害人部分,事實均相同,皆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一併審理,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玟瑾追加起訴;檢察官詹于槿、陳韻中、葉育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111年訴字第871號

附表二:111年訴字第967號

附表三:111年訴字第1028號

附表四:111年訴字第1060號

附表五之一:111年訴字1275號(人頭帳戶部分)

附表五之二:111年訴字第1275號(被害人遭詐匯款部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劉彥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41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彥廷,佯稱:因將渠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彥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5分 4萬9,012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建泰)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4時59分、 5時00分、 5時02分、 5時0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彥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9至4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1至4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1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1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8至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9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9分 2萬9,985元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邱宜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宜心,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多刷6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邱宜心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3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泰敬)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6時46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6分、 6時57分、 6時58分、 6時59分、 7時05分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邱宜心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45至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9至5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5分 1萬7,818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9分 5,318元       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呂英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英樟,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每月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英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2萬6,071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英璋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53至5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轉帳交易畫面(偵23849卷二第57至6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32分 9,699元       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余岳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余岳庭,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團購,將會持續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余岳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4分  2萬2,100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余岳庭111年6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63至65頁) ②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67至6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1分 1萬8,985元       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王宇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1分許,假冒Friday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宇廷,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追加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宇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2分    4萬9,987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7時50分、 7時51分                      10萬元、 1萬7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宇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71至7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77至8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7分 7,123元       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戴耀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3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戴耀宏,佯稱:因之前訂單誤設為團購,將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戴耀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4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戴耀宏111年6月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85至8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89至9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呂承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9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承軒,佯稱:因之前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取消訂單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承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3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承軒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93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01至10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⑤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27分 2萬8,985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41分、 8時4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34分 985元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劉立璿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13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立璿,佯稱:因交易驗證資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立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9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立璿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27至12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29至13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張筱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1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筱筠,佯稱:因設定有誤變成分期付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筱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3萬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紀景耀)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14分、 8時15分、 8時16分、 8時18分、 8時19分、 8時20分、 8時21分、 8時2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筆入帳,分別為29970、29985、985、28060元,均一併提款)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筱筠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9至11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O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二第111至114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7分 3萬元       1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簡玉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3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玉婷,佯稱:因將渠誤設成經銷商,增加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玉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56分 2,998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簡玉婷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5至11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17至1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張恒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恒嘉,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進行相關驗證、提高權限云云,致張恒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4分 4萬9,995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2分、 6時13分、 6時14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張恒嘉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55至15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59至16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張志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下午6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志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張志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4分 2萬4,123元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9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張志家111年5月4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65至16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69至17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6分 2萬6,123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9分 1萬6,12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淑滿)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57分、 6時58分、 7時5分、 7時15分、 7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5萬元、 2萬元 1萬2千元 (除第三筆外,其餘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3825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6分 1萬3,87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8分 2萬9,989元       1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莊欣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莊欣予,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莊欣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5分 2萬8,985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莊欣予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81至1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185至18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④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0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13分 1萬0,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7時53分           11萬1千元 張晉嘉  1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傅明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傅明宗之妻,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傅明宗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58分 9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傅明宗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91至19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偵23849卷一第199至20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陳品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品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誤設分期,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分期云云,致陳品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3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53分、 9時54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陳品叡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849卷一第207至213頁、偵25022卷第189至193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6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3分 4萬9,98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33分、 10時24分                         12萬9千元 2萬1千元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4分 4萬9,986元       1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陳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7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廷,佯稱:因重複下單,將會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0分 2萬9,98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俊廷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15至2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19至22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王證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48分許,假冒卡夫人背包客棧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證亮,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證亮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10時4分 2萬1,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證亮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3至2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25至22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簡郁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郁宬,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郁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29分 14萬6,99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5時40分、 5時40分、 5時41分、 5時42分、 5時42分、 5時43分、 5時44分、 5時45分、 6時25分、 6時26分、 6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4千元 張晉嘉 ①簡郁宬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9至23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35至23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王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58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王雅慧,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雅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3,978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雅慧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1至24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45至2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張瓊文 (張苑茹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許,假冒誠品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瓊文,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瓊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4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告代張苑茹111年7月1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9至251頁) ②張瓊文111年7月2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59至261頁) ③ATM交易明細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849卷一第253、263至267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陳健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8分許,假冒「九樹森林」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健銘,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客戶升級成VIP會員,之後每月將會收取會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健銘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0分 4萬9,123元 OO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侯岱廷)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某時分許、 某時分許   10萬元、 1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陳健銘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69至2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1至273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99頁) ④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7分 1萬9,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1,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0分 2萬9,985元       2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劉宜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下午7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宜欣,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宜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0分 6萬25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6時3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時37分、 6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劉宜欣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75至27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7至27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67至16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6至27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3分 4萬9,980元       2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郭修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郭修豪,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調換,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郭修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5分、 7時6分、 7時10分、 7時10分、 7時11分、 7時12分、 7時14分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除前2筆外,其他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郭修豪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81至2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85至291頁) ③OOOO礁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3691卷第105至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21分 4萬9,987元       2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李欣諭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分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欣諭,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廠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欣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杜和璘)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21分、 7時22分、 7時23分、 7時24分、 7時2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李欣諭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93至29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99至301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黃威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為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黃威豪,佯稱:因渠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威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5分 2萬4,234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威豪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03至30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07至311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3分 2萬4,234元       2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張敏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敏華,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誤植,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敏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44分 2萬9,986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分、 9時5分、 9時6分、 9時9分、 9時10分、 9時11分、 9時32分、 9時3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張敏華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13至31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17至3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6分 1萬7,985元       2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丁元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元閔,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丁元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55分 1萬2,5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丁元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1至32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施信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施信宇,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將經銷商帳款設定在渠名下,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施信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分 1萬9,01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施信宇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31至33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黃柏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2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翔,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柏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3分 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柏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49至35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51至35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陳亮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亮吟,佯稱:因渠遭冒用身分並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亮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8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亮吟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35至3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39至3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至280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7分 2萬9,98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49分、 10時8分、 10時9分                                   10萬元、 1萬4千元、 2萬元、 1萬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2987元入帳,一併提款)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5分 2萬9,985元       3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許乃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乃曰,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許乃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43分 1萬1,102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許乃曰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55至356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57至35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鄭智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智洋,佯稱:因系統異常,導致客戶損失,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智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5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鄭智洋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1至36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65至36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簡士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簡士杰,佯稱:因渠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簡士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1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簡士杰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9至3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71至37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陳凱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凱庭,佯稱:誤將渠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凱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2分 7,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5分   1萬8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0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陳凱庭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75至37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一第379至383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16、121至12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7分 1,033元       3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劉庭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庭安,以不詳方法,致劉庭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13分、 4時14分、 4時15分、 4時16分、 4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劉庭安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85至38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87至389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3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0分 4萬9,985元       3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卓紋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假冒蝦皮買家傳訊予卓紋羽,佯稱:渠蝦皮帳號遭凍結,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帳號云云,致卓紋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3分 4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30分、 4時32分、 4時33分、 4時34分、 4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卓紋羽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1至39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93至39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8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7至2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5分 4萬9,985元       3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吳毅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某時,假冒玉山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吳毅然,佯稱:因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每月將產生月費,故要求渠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毅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24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48分、 5時11分、 5時12分                  6萬元、 6萬元、 2萬4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5086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吳毅然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7至3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99至401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43、14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0分 2萬9,970元       3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黃柏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3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瑋,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柏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分 4萬9,04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柏瑋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03至4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09至41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52、15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鄭莉穎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莉穎,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莉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 4萬8,123元                          OO銀行(103)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勲)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7分、 5時28分、 5時29分、 5時30分、 6時9分、 6時10分、 6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鄭莉穎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17至4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19至42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王淳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華賓旅館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淳榆,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訂房間,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取消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淳榆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4分 7,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淳榆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23至4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27至42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林奕謙(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許,假冒「觀日品月」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奕謙,佯稱:因訂房錯誤,需解除刷卡設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節除云云,致林奕謙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2分 3萬1,26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林奕謙111年7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1至43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明細(偵23849卷一第433至43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陳怡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大麥麥好物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萍,佯稱:誤將渠加入會員,之後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怡萍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3分 2萬9,234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1分、 6時3分                      10萬元、 2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3000、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陳怡萍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7至4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39至44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5分 1萬3,000       4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力浩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43分許,假冒OO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力浩哲,佯稱:誤將渠設為批發商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力浩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4分 5,99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力浩哲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45至4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49至45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陳梓寅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購物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梓寅,佯稱:渠有預定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梓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萬9,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梓寅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3至45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55至457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徐詩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徐詩韻,佯稱:因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云云,致徐詩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4萬9,990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31分、 6時32分、 6時33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千元 張晉嘉 ①徐詩韻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9至461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63至46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25至12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5分 4萬9,991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7分 4萬9,991元       4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蔣小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下午8時23分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蔣小娟,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蔣小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36分 12萬3,456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7時12分、 111年5月13日之凌晨 0時5分      12萬元   6千元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36分及5月13日凌晨0時3分,各轉帳100元至OO銀行帳號9542309121234560) 張晉嘉 ①蔣小娟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至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7至9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盛嘉莉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盛嘉莉,佯稱:誤將渠設為商家,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盛嘉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9分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庭瑄)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6時16分、 6時17分、 6時19分、 6時20分、 111年5月25日之凌晨 0時2分、 0時3分、 0時4分、 0時4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200元 8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千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0元入帳,一併提款) (另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24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盛嘉莉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至1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3至2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7分 6萬5,123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11分 4,123元       4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洪亞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亞均,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刷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洪亞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45分 4萬3,069元  王正杰   張晉嘉、鄔邵竣 ①洪亞均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29至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偵23849卷二第31至3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4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梁淳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淳茹,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梁淳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3分 2萬9,98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佳芳)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8時22分、 8時23分、 8時24分、 8時25分、 8時25分、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44分、 8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2萬元、 3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梁淳茹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53至5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65、75、79、8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具結)、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邱郁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郁婷,佯稱:因將渠誤植為經銷商,導致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邱郁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5分 8萬5,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邱郁婷111年5月18日警詢(偵22426卷第86至8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85、88至90、9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具結)、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蔡昊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5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蔡昊恩,佯稱:因公司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昊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39分 2萬3,033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昊恩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95至10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103、111、115、117、119、12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林浩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浩偉,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浩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43分 1萬1,989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林浩瑋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28至1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27、131至134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林冠佑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露天賣家撥打電話予林冠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冠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11分 4萬9,986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9時36分   13萬2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2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胡瑞良 ①林冠佑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35至13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39至142、145至1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20分 4萬9,986元       5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潘泱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潘泱序,佯稱:因系統更新導致衍生會員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潘泱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19分 7萬8,12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廖偉翔)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7時44分、 7時45分、 7時59分、 8時0分                             6萬元、 5萬6千元、 2萬元、 1萬4千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潘泱序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49至15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2426卷第153、157、161、16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李儀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許,假冒大發發好物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儀昭,佯稱:因渠按到續訂,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儀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0分 2萬9,98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李儀昭111年5月2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66至17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74、176、179、183、185至186、189至19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8分 7,987元       5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藍昕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藍昕,佯稱:因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藍昕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56分 3萬4,01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藍昕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8至19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成功畫面(偵22426卷第196、200、203至20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劉仲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2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劉仲麟,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月定額經銷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劉仲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操作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新北檢111偵49082) 9萬9,99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5分   10萬元 張晉嘉 ①劉仲麟111年5月8、9日警詢(偵20908卷第163至165頁、第167至16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71至172、175、177至184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17至119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66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111年6月13日警詢(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9至18頁)、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9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8分   2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0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1分 7,800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7分          1萬5千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5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楊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18分許,假冒臉書購物之廠商撥打電話予楊雅琳,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楊雅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8分 7,250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楊雅琳111年5月8、10日警詢(偵20908卷第188至193頁、第195至1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99至21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5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崔閎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崔閎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崔閎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3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文嘉)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凌晨 0時7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32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5萬元 (頭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崔閎傑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19至22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中信銀存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0908卷第223至225、229至23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23至124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11分 4萬9,989元       6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周瑄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下午9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瑄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瑄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8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振安)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18分、 4時19分、 4時20分、 4時20分、 4時21分、 4時21分、 4時22分、 4時2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周瑄又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41至2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0908卷第243至248、25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3頁)、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58至159頁、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81至87頁)、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62至65頁)、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1至36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8分 4萬1,07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50分 3萬2,01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4分 4萬2,989元       6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林心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心宥,佯稱:因資料有誤,導致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心宥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0分 4萬9,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宗進)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4時33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6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心宥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31至3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21549卷第27至29、39、4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5分 4萬9,123元       6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高毓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5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高毓璟,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高毓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8分 1萬2,014元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高毓璟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51至5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之OO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1549卷第47至49、57至6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6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呂宗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借款廣告訊息,呂宗進於111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瀏覽該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對方要求交付金融卡,呂宗進遂於111年5月14日將其名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以便利商店店到店方式寄交給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於右列時間持該卡領取右列金額。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 6,000元 (花蓮市公所核撥之清潔獎金)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宗進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49卷第79至8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之OO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1549卷第77至78、89至9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6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陳又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2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陳又豪,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每月會收到商品,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又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勳)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8時39分、 8時40分、 8時42分、 8時45分、   6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52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 ①陳又豪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1587卷第19至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587卷第41至43、51至57、67、91至94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587卷第29至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87卷第36至3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87卷第9至14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0分 3萬123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2分 3萬65元       6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 程榆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53分許,假冒帕奈兒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程榆芳,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程榆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苑喩)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11分、 8時12分、 8時15分、 8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頭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①程榆芳111年5月7日警詢(偵22873卷第15至1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結果截圖、ATM交易明細表(偵22873卷第21至22、85至90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7至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3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3分 2萬24元       6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 陳廷臻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15分許,假冒拂水山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廷臻,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團體客戶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廷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4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30分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張晉嘉 ①陳廷臻111年5月8日警詢(偵22873卷第47至4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偵22873卷第51至52、103至10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8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6元       6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 林玉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玉文,佯稱:因渠遭到刷信用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玉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0分 6萬9,332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林玉文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092卷第29至3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33至4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6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黃懿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4時3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懿萱,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衍生多筆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懿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7分 4萬9,98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黃懿萱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45至5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57、67、93至94、96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43、15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5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115至118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50至52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111年6月13日警詢(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4至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9元 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1123、9987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8元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56分、 7時56分、 7時57分、 7時58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張晉嘉      111年5月9日凌晨0時15分(併辦:新北檢111偵49082) 9萬9,989元   111年5月9日之凌晨 1時18分、 1時25分、 1時26分、 1時28分   3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9千元 (第2、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6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 聶少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2時26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聶少鏞,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聶少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1分 2萬9,982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聶少鏞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103至1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109至115、121至12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7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987元 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89、49988、31123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7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王旻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寶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旻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旻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2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古文利)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5時21分、 5時2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萬元、 4萬元、 2萬元、 2萬元、 5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905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旻盈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3095卷第33至3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095卷第35至40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5卷第25至26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5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5分 4萬9,987元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37分 3萬6,100元       7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柯文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臺南三道創旅店人員撥打電話予柯文娟,佯稱:有筆訂單需退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退款云云,致柯文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14分 3萬5,03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柯文娟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3336卷第33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336卷第31、39至40、43頁、偵26233卷第114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7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⑦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士檢111偵17992卷第9至17頁)、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⑧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1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6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廷)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2分、 5時22分、 5時23分、 5時24分、 5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劉晏婷匯款49986、49986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7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劉晏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三好國際酒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晏婷,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導致誤訂團體房,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晏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8分  1萬5,20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劉晏婷111年5月27日、6月3日警詢(偵23336卷第46至48頁、第75至7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台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336卷第78至82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7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⑦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士檢111偵17992卷第9至17頁)、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⑧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4分 (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6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廷)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2分、 5時22分、 5時23分、 5時24分、 5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柯文娟匯款49963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6分 (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6元       7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羅仕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羅仕昌,佯稱:因資料設定有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羅仕昌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5分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15分、 3時16分、 3時17分、 3時18分、 3時19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27至31、39至43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4萬7,081元       7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鄧雅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下午7時40分許,假冒瘦身工廠人員撥打電話予鄧雅苓,佯稱:因設定有誤衍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鄧雅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對方,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6分 1萬3,00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徐世傑)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5分   1萬9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5010、1020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鄧雅苓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45至4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銀轉帳交易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49至53、61至6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5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黃品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品睿,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品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2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7分、 3時28分、 3時29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胡瑞良 ①黃品睿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65至6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69至71、79至83頁) ③OO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7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7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萬9,985元       7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吳怡青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3分許,假冒誠品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吳怡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導致誤刷,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怡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6分 14萬9,994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28分、 4時29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胡瑞良 ①吳怡青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85至8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89至93、101至10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9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9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 陳泓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假冒旅遊住宿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泓翰,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會員費用,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泓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29分 9萬9,12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聞)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5時7分、 5時8分、 5時8分、 5時9分、 5時10分   3萬元、 5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1千元 (末5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泓翰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105至10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08之1至108之2、115至1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 李佳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慾望城市汽車旅館人員撥打電話予李佳盈,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佳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9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4時43分、 4時44分                    6萬元、 6萬元、 1萬9千元 1萬900元 胡瑞良 ①李佳盈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1至1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25至126、139至14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1分 9,99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2分 9,999元       7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 蔡汶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台南某飯店業者撥打電話予蔡汶佐,佯稱:因操作失誤將渠設為團體客戶,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蔡汶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5分 2萬9,93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汶佐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7至1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131至132、147至15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 楊紅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7時31分許,假冒臉書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楊紅錦,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楊紅錦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8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黄莉婷)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2分      2萬元、 2萬元、 99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楊紅錦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53至15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159、167至170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6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 陳德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3時許,假冒165反詐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德仁,佯稱:因攔截到詐騙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歸還云云,致陳德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6分 4萬9,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5分、 5時6分                    6萬元、 5萬3千元、  胡瑞良 ①陳德仁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1至17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75至176、195至197頁) ③OO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8分 1萬4,085元       8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5 蔡碧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蔡碧珠,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碧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0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碧珠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7至17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79至183、191至194頁) ③OO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 廖可文(廖沛郁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可文,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廖可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11分 4萬3,12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文仕)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33分 5時34分、 5時35分、 5時36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告代廖沛郁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99至20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成功訊息(偵24702卷第201、209至21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於111年5月24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0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 田烱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田炯岳,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代理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田炯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7時23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3萬1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正忠)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8時0分、 111年5月26日之凌晨 0時30分、 0時31分、 0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萬9千元、   10萬元、 1萬9千元、 900元 (頭3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共計132007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另於5月25日下午11時35分轉帳100元至OO銀行帳號9542309121234560) 胡瑞良 ①田烱岳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5至21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1、235至23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1至183頁) ⑤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7至291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⑦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111年7月4日警詢(偵25166卷第9至16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62卷第11至14頁) ⑧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4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4萬9,988元           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10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2萬7,028元           111年5月26日下午5時34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5萬4,044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111年5月26日之下午 5時36分、 5時37分、 5時38分、 5時39分、 5時39分、 5時40分、 5時41分、 6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2千元、 44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7985、28234、22123、412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8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6萬元、 4萬元 胡瑞良  8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8 王亮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亮云,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亮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9分 4萬9,986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王亮云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23至2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7、239至24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 林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6時18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俊廷,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扣款異常,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3分 9萬9,981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34分、 8時35分、 8時36分、 8時36分、 8時37分、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俊廷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75至83、87至9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9至26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1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9分 9,999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1分 3萬163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5分 9,999元       8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0 李其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其軒,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其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4分、 8時5分、 8時24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頭6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000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其軒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97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01、105頁、士檢111偵17511卷第129至13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3分 3萬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8分 3萬元       8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 蕭學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蕭學良,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分期付款,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學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3分 2萬3,108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學良111年6月12日警詢(偵24749卷第107至10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49卷第111至113、117至12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8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 鄭偉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偉杰,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偉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1分 8,998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9時36分、 9時37分、 9時37分、 9時38分、 9時46分、 9時47分、 9時48分、 9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付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鄭偉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26至12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4749卷第129至13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 李方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方岑,佯稱:因訂單扣款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方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3分 4萬9,987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方岑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35至1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39至142、145至14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4分 1萬1,098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7分 4萬3,105元       9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 張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玉玲,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玉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3分 3萬7,072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玉玲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52至15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玉山網銀帳戶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55至165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 蕭艷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4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蕭艷梅,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艷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5時56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7時49分、 7時50分、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艷梅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67至16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73、189至19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16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6 鄧秀英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鄧秀英,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鄧秀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3分 3萬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鄧秀英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4749卷第206至2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205、208、217、22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24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6分 2萬元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林翔鋐(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翔鋐,佯稱:因駭客入侵,誤將渠設為超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翔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5時19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聞)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6時4分、 6時5分、                       6萬元、 4萬1千元  胡瑞良 ①林翔鋐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925卷第19至2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4925卷第21至2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5卷第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925卷第1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7日警詢(偵24925卷第7至12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武妤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4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武妤蓁,佯稱:因系統有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武妤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5時44分 2萬2,70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武妤蓁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925卷第27至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4925卷第31至3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5卷第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925卷第1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7日警詢(偵24925卷第7至12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郭力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1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郭力瑜,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郭力瑜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7時22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智超) 無 已圈存,未提領 已圈存,未提領 無 ①郭力瑜111年6月1日警詢(偵24929卷第41至45頁) 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存摺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29卷第51、55、121至122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1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58分 2萬9,985元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7時12分、 7時13分、 7時14分、 7時15分、 7時16分、 7時17分、 7時17分、 7時18分、 7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6千元、 1萬4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陳安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35分許,假冒博客來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安伶,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安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7時18分 1萬4,101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陳安伶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4929卷第57至60頁) ②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29卷第61、69、71至74、123至124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1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蔡坤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5時1分許,假冒飯店人員撥打電話予蔡坤頴,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蔡坤頴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51分 7萬4,902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蔡坤頴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4929卷第77至7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75至76、80至82、88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1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李澤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12分許,假冒博客來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澤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李澤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3分 1萬6,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智超)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8分、 4時9分、 4時9分、 4時10分、 4時11分、 4時11分、 4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李澤鋒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929卷第91至92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29卷第93至95、12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9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謝紫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2時4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謝紫瀅,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謝紫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4分 1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謝紫瀅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4929卷第107至109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103至104、111至113、116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9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張紋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41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紋雅,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紋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12分 2萬1,985元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15分、 4時24分、   2萬元、 2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張紋雅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4929卷第97至99頁) ②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29卷第101至102、12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29卷第39頁) ④董政弘領取金融卡包裹之畫面(偵24929卷第21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4929卷第13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董豪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董豪枚,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董豪枚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7時9分 5萬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健德)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7時36分、 7時36分、 7時37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董豪枚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96至98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94至95、99至103、171頁) ③謝健德之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4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7至4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胡侑欣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胡侑欣,佯稱:因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胡侑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6分 2萬8,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6時34分、 6時35分、 6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1萬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胡侑欣111年6月8、11日警詢(偵24948卷第108至110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948卷第106至107、111至115、176至19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5至76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林承靜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5時4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承靜,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承靜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43分 3萬8,01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宇亮)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7時0分、 7時0分、 7時1分、 7時2分、 7時3分、 7時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林承靜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19至120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4948卷第121至125、193至19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羅瑜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5時38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羅瑜瑩,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羅瑜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28分 2萬8,986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羅瑜瑩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30至135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4948卷第128至129、137至139、199至200、20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49分 2萬9,987元       1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黃珮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5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珮鈴,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珮鈴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52分  2萬0,230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黃珮鈴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44至14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42至143、147至148、152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楊怡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3時57分許,假冒雅虎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怡敏,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怡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1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楊怡敏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948卷第155至156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49、154、159至160、212至21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8至39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111年6月26日警詢(偵31061卷第25至27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6分 3萬0,025元       1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陳俊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俊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18分 5,985元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6時37分   6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俊佑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65至166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62至164、167至168、216至21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8至39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111年6月21日警詢(偵31061卷第13至23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林立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立期,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立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3時54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9分、 4時9分 4時1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胡瑞良 ①林立期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982卷第35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4982卷第41至4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82卷第25至3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4982卷第9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3日警詢(偵30175卷第9至14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翁連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假冒網購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翁連生,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翁連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3分 2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翁連生111年6月9日警詢(偵24982卷第53至5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4982卷第61至6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82卷第25至3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4982卷第9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3日警詢(偵30175卷第9至14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16分 2萬9,985元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19分、 4時20分   2萬元、 1萬元   1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鄭惠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假冒卡夫人背包旅社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惠方,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鄭惠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36分 4萬3,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阮莉芳) 王正杰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5時53分、 5時55分   2萬元、 7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6985元入帳) 胡瑞良 ①鄭惠方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5018卷第52至54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5018卷第55至65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018卷第23至27頁) ④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7日警詢(偵25018卷第9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018卷第15至21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39分 1萬5,123元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42分 1萬2,989元       1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湯荏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某時許,假冒OOOO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湯荏勻,佯稱:因之前網購訂單設定有誤,要求湯荏勻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湯荏勻誤信而陷於錯誤,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成員,由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8時53分 9萬9,999元 OO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5分、 9時6分、 9時7分、 9時8分、 9時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湯荏勻111年5月2、13日警詢(偵25022卷第113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25022卷第123至139頁) ③OOOO帳號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43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5日警詢(偵25022卷第9至13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吳宛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19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宛庭,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吳宛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56分 9萬0,01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45分、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7分、 7時48分、 7時4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 胡瑞良 ①吳宛庭111年5月26日警詢(偵25166卷第17至19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5166卷第61至6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166卷第55頁)、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2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166卷第29至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5166卷第10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58分 7萬0,036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20分、 7時22分、 7時23分、 7時24分  111年5月26日之凌晨 0時17分、 0時18分、 0時18分、 0時19分、 0時20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9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60990元入帳)       111年5月25日下午7時4分 3萬9,021元       2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黎瀚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4時1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黎瀚文,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黎瀚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12分 2萬9,98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卓萬福)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5時37分、 6時46分、 6時47分                   4萬5千元、 6萬元、 3萬9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5730、29989、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黎瀚文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87至9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663卷第79至85、93至9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4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胡維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假冒保健食品人員撥打電話予胡維庭,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胡維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7分 1萬3,123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胡維庭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107至11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5663卷第99至105、113至12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52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15分 2萬6,234元       2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陳法蓉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法蓉,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法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27分  1萬2,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依珊)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7時3分、 7時5分、 7時6分                          6萬元、 6萬元、 6千元  胡瑞良 ①陳法蓉111年5月17日警詢(偵25663卷第133至13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125至131、141、149、155、157、16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54至55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張書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36分許,假冒誠品書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書碩,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書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28分 6萬7,987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張書碩111年5月17日警詢(偵25663卷第173至17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165至171、179至18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54至55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38分 3萬6,987元       2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魏晉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魏晉廷,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魏晉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51分 5,99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魏晉廷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199至2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663卷第191至197、209至21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54至55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53分 2,018元       2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林佑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7分許,假冒華山基金會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佑瑄,佯稱:因捐款款項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佑瑄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24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艾妮)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7時18分、 7時19分、 7時20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900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87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林佑瑄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23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663卷第223至229、233至23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58至60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27分 4萬9,987元       2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劉宗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26分許,假冒匯豐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宗禮,佯稱:因帳戶有非法金流,要求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劉宗禮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48分 2萬6,877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卓萬福)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6時24分、 7時58分、 8時25分               5萬8000元 2萬7800元 3萬4000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0000、28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劉宗禮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242至24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241、244至245、248至251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49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羅雅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羅雅菁,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羅雅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9分 3萬4,032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羅雅菁111年5月17日警詢(偵25663卷第254至25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663卷第253、256至259、267至268、270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49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孫康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6時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孫康倫,佯稱:因先前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康倫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56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嘉祥)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8時40分   12萬元  胡瑞良 ①孫康倫111年5月17日警詢(偵25663卷第273至27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271至272、280至281、300至301、313至31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53頁)、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7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57分 4萬9,988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59分 9,988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1分 9,989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2分 9,99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8時10分   1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3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龔建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23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龔建致,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供應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龔建致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23分 2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文佑)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5分   6萬元、 6萬元、 2萬3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312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龔建致111年5月16日警詢(偵卷25663第316至31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315、321至325、334至33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2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38分 4萬9,999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40分 4萬9,999元       3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盧昱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7時10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盧昱璇,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有誤導致連續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盧昱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41分 4萬9,98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8時0分、 8時0分、 8時1分、 8時2分、 8時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9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盧昱璇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341至34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339、345至350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7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43分 3萬2,020元       3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詹俊宥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7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詹俊宥,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詹俊宥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48分 4萬9,986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9時11分、 9時12分、 9時13分、 9時14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8千元 胡瑞良 ①詹俊宥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352至35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351、356至35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3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50分 3萬4,098元       3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戴瑞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7時7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戴瑞哲,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戴瑞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9時9分 1萬3,889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戴瑞哲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5663卷第363至36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663卷第361、367至369、375至376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3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663卷第11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3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李秋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下午5時9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李秋香,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李秋香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27分 4萬9,098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嘉祥) 王正杰 111年5月16日之下午 某時分、 某時分、 某時分   9萬9000元 10萬元 900元 胡瑞良 ①李秋香111年5月17日警詢(偵25663卷第387至39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663卷第381至385、395至409、421頁) ③OOOO銀行帳號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6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663卷第67至7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1日警詢(偵25663卷第25至28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6日下午7時32分 4萬9,965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7分 4萬9,987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9分 3萬5,201元           111年5月16日下午8時12分 1萬5,610元       3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李秉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2日下午8時20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秉峰,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李秉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2日下午9時43分 4萬9,99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邵柏) 暱稱「瑋瑋」之人                  111年6月12日之下午 10時3分、 10時5分、 10時6分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暱稱「H」之人 ①李秉峰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5676卷第23至27頁) ②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676卷第39至6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23頁) ④車手提領畫面(偵25676卷第15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676卷第7至13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12日下午9時46分 4萬9,996元       3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尤仁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2日下午6時40分許,假冒博客來經銷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尤仁佐,佯稱:因渠帳號遭盜用,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尤仁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2日下午9時29分 2萬0,123元  暱稱「瑋瑋」之人   胡瑞良、暱稱「H」之人 ①尤仁佐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5676卷第29至37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676卷第63至65、77、8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23頁) ④車手提領畫面(偵25676卷第15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676卷第7至13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3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江文誠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江文誠,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江文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8時18分 4萬2,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8時53分、 8時54分、 8時55分、 8時56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江文誠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5729卷第17至2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729卷第58之1、63、69至70、83、107至113、117、12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29卷第51至54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1日警詢(偵25729卷第9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9日下午8時26分 2萬9,985元           111年6月9日下午8時35分 2萬2,987元       3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孫建恩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孫建恩,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建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7時57分 6,110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仁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8時9分、 8時9分、 8時26分  (另於同日下午8時45分轉帳2萬元至曾定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胡瑞良 ①孫建恩111年6月15日警詢(偵25729卷第23至27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29、129至14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9282卷第26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28日警詢(偵29282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9日下午8時0分 1萬9,014元           111年6月9日下午8時3分 1萬1,987元       3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陳慧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6時40分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慧文,佯稱:因合約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慧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陳慧文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729卷第31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145至153、165至175、189至203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9282卷第26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28日警詢(偵29282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黃嘉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15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嘉豪,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嘉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38分 2萬4,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末3筆提款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黃嘉豪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17至2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03至11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53至15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87至89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58分 7萬6,123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游佳穎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23至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739卷第117至12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53至15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87至89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黃淯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淯暄,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淯暄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31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志)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6時29分、 6時30分、 6時31分、 6時32分、 6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黃淯暄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31至3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739卷第159至163、167至171、177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林叔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4時24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叔萱,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叔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46分 1萬4,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林叔萱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41至4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5739卷第189至191、195至19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葉曜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9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葉曜瑭,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葉曜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19分 3萬0,033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葉曜瑭111年6月8日警詢(偵25739卷第45至6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211至219、307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呂翰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呂翰威,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呂翰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7時6分 3,985元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7時33分   4千元 胡瑞良 ①呂翰威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573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739卷第339至34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林宗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某時許,假冒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宗昊,佯稱:可加入會員,須繳納會費云云,致林宗昊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6日下午5時36分 2萬2,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王正杰為取簿手 111年5月26日之下午 5時36分、 5時37分、 5時38分、 5時39分、 5時39分、 5時40分、 5時41分、 6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2000元 44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7985、28234、54044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不詳 ①林宗昊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5962卷第35至3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偵25962卷第71、75至76、168至169、171至17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61至163頁) ④王正杰領取金融卡包裹之提領畫面(偵25962卷第53至54頁)     111年5月26日下午5時42分 4,123元       4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康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下午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傳訊予康峽,佯稱:需簽署保障協議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先前簽署之協議云云,致康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6日下午6時2分 4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王正杰為取簿手 111年5月26日之下午 6時10分、 6時11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1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不詳 ①康峽111年5月26日警詢(偵25962卷第41至4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962卷第77、81至85、176至18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7頁) ④王正杰領取金融卡包裹之提領畫面(偵25962卷第53至54頁)     111年5月26日下午6時10分 4萬9,985元       4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江婉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下午5時23分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傳訊予江婉欣,佯稱:因合約設定有誤導致錯誤扣款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江婉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6日下午6時28分 1萬1,012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王正杰為取簿手 未遭提領 未遭提領 不詳 ①江婉欣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5962卷第45至4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962卷第87、91至95、184至18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63頁) ④王正杰領取金融卡包裹之提領畫面(偵25962卷第53至54頁) 4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林愷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下午4時43分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愷芹,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愷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6日下午6時57分 4萬9,988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王正杰為取簿手 111年5月26日之下午 8時59分、 9時0分 9時1分   3萬元、 3萬元、 1萬7千元 不詳 ①林愷芹111年5月26日警詢(偵25962卷第49至5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5962卷第97、101至103、190至192、195至198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訴967卷三第134頁) ④王正杰領取金融卡包裹之提領畫面(偵25962卷第53至54頁)     111年5月26日下午7時3分 2萬7,088元       5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鄭敬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3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敬慈,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鄭敬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8時16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宇亮)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8時24分、 8時25分、 8時26分、 8時29分、 8時30分、 8時32分、 8時33分、 8時47分、 8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1萬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6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鄭敬慈111年6月7日警詢(偵25963卷第21至24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5至66、114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7日下午8時18分 9,189元       5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陳信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信翰,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信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8時25分 2萬9,981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陳信翰111年6月7日警詢(偵25963卷第24之1至2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7至68、121至122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5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蕭力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7時26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蕭力壬,佯稱:因渠帳號遭盜刷信用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蕭力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8時34分 6,088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蕭力壬111年6月8日警詢(偵25963卷第29至3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9至70、12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5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鍾晨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5時許,假冒「奇拍」人員撥打電話予鍾晨祐,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鍾晨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8時41分 2萬5,02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鍾晨祐111年6月13、21日警詢(偵25963卷第37至39頁、第41至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963卷第43至44、71至72、13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5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詹博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詹博皓,佯稱:因帳號誤設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詹博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1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6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國晉)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3時58分、 3時59分、 3時59分、 4時0分、 4時1分、 4時1分、 4時2分、 4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詹博皓111年6月18日警詢(偵25966卷第19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966卷第39至47、63至6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6卷第2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6卷第29至3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66卷第9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6月11日下午3時51分 1萬9,123元       5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謝其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3時23分許,假冒Meidian面膜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謝其霖,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謝其霖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3時59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宥然)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4時36分、 4時37分、 4時58分                             10萬元、 4萬6千元、 5萬4千  胡瑞良 ①謝其霖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6233卷第21至25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233卷第73至8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233卷第6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6233卷第65至6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10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15分 1萬5,000元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 1萬5,000元       5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莊富中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莊富中,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莊富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26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莊富中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6233卷第27至29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233卷第89至10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233卷第6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6233卷第65至6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10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31分 4萬9,989元       56之1 未在原追加起訴書附表(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 林月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網購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月琴,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月琴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39分 4萬0,123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警方111年10月6日查訪紀錄表(訴967卷一第149頁) ②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233卷第6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6233卷第65至6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10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5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劉秀君(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劉秀君,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劉秀君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3分 2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宥然)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分                     9萬6千元 胡瑞良 ①劉秀君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6233卷第49至53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233卷第197至203、213至219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233卷第6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6233卷第7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9分 2萬9,989元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19分 3萬元       57之1 未在原追加起訴書附表(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 田之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某時許,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田之怡,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否則銀行帳戶會遭凍結云云,致田之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35分 6,99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田之怡111年5月13日警詢(訴967卷一第133至134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訴967卷一第129至131、139至14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233卷第6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6233卷第7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陳哲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哲賢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誤植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哲賢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36分 2萬9,98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詠霈) 李元亨 111年6月4日之凌晨 0時44分、 0時45分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哲賢111年6月4日警詢(偵28059卷第111至1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8059卷第119、127、131至135、145頁) ③黃詠霈之OO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8059卷第15至1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059卷第49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23至28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37至41頁) 2 柯明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9時19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柯明佑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升級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柯明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33分 2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芯妤) 李元亨 111年6月4日之凌晨 0時49分、 0時50分、 0時50分、 0時51分、 0時52分、 0時52分、 0時5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柯明佑111年6月4日警詢(偵28059卷第61至6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8059卷第55、77至79、85至87、93至99頁) ③林芯妤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8059卷第11至1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059卷第43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7月7日警詢(偵28059卷第29至3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37至41頁)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40分 4萬9,987元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41分 4萬9,989元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王瑜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假冒臉書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瑜辰,佯稱:因渠自動成為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瑜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20分 4萬9,988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彥甫)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4時10分、 4時11分、 4時13分、 4時23分、 4時2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鄔邵竣 ①王瑜辰111年5月21、22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15至121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990卷一第125至139頁) ③陳彥甫之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74頁) ④胡瑞良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62至63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23分 4萬123元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林羽馨(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假冒某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羽馨,佯稱:因誤辦會員卡之錯誤設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羽馨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41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6分) 9985元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鄔邵竣 ①林羽馨111年5月21日、7月3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86至187頁、第193至19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被害人於便利商店存款之監視器畫面及機台紀錄(偵25990卷一第188、190至192、196至202頁) ③陳彥甫之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74頁) ④胡瑞良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62至63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李昌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昌璟,佯稱:因訂單重複,將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昌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3分 3萬4,034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亭萱) 謝政達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3時15分、 3時16分、 3時21分、 3時21分、 3時22分、 3時23分、 3時24分、 3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昌璟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44至14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148至153頁) ③林亭萱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曾湘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曾湘芸,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曾湘芸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8分 4萬9,978元   謝政達   胡瑞良、鄔邵竣 ①曾湘芸111年5月2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79至38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387至395頁) ③林亭萱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1分 4萬9,972元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陳聖玠(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聖玠,佯稱:因誤植會員等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聖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5分 1萬5,988元  謝政達   胡瑞良、鄔邵竣 ①陳聖玠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359至371頁) ③林亭萱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周哲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4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哲禎,佯稱:因將渠誤植為經銷商,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哲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33分 2萬1,12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5分、 7時26分、 7時27分、 7時54分                              6萬元、 6萬元、 9千元、 2萬1千元 張晉嘉 ①周哲禎(1)111年5月8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62至16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161、168至171、173、179、182頁) ③褚志億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邱培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1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培晉,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誤植多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邱培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13分 9萬9,990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邱培晉111年5月8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26至23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236、238、241、243至244頁) ③褚志億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楊麗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4時許,假冒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楊麗美,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楊麗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7時4分 2萬9,987 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楊麗美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20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5990卷二第18、25、28至30頁) ③褚志億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林琇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某時許,假冒某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琇惠,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會從渠名下帳戶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琇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分 3萬1,01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淑金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6時33分、 6時35分、 6時36分                      6萬元、 6萬元、 1萬8千元 張晉嘉 ①林琇惠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5至217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03至213、219至221頁) ③廖淑金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1至3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8分 7,030元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黃雅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5時8分許,假冒墾丁海都旅店人員撥打電話予黃雅揉,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誤刷,若欲退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退費云云,致黃雅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55分 9萬9,999 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雅揉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4至6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偵25990卷二第10、15頁) ③廖淑金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1至3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張芫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張芫瑞,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黃金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芫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37分 7,053元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3分   7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張芫瑞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69至27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75至283頁) ③廖淑金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曹天昱(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曹天昱,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曹天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0分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8分、 7時9分、 7時10分、 7時11分、 7時1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張晉嘉 ①曹天昱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89至290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85至288、291至293、308至309、320頁) ③褚志億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4至3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3分 9,985元       1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邱義淞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義淞,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黃金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邱義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55分 4萬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邱義淞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55至256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47至254、257、261頁) ③褚志億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4至3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曹景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47分許,假冒九樹森林人員撥打電話予曹景雲,佯稱:因系統問題誤植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曹景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22分 9萬6,21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4分、 5時55分、 5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曹景雲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333至337、341、347、351頁) ③潘威呈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29至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黃智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4時16分許,假冒網路服飾店家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智娸,佯稱:因店家操作疏失,費用計算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智娸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5時20分 1萬1,090 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亭萱)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6時29分   1萬3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鄔邵竣 ①黃智娸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409至41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5990卷一第412至423頁) ③林亭萱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95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5時24分 2130        1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趙健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趙健智,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金額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趙健智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42分 2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分   11萬9千元 張晉嘉 ①趙健智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37至4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34至35、41、56至57、67頁) ③潘威呈之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8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55分 2萬9,985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2分 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3分 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4分 9,989元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 詐欺行為 寄出時地 取簿手 領取時地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鄭兆宏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6248、176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5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鄭兆宏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鄭兆宏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如下帳戶提款卡: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以及OOOO000-000000000000號 、 等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①111年5月28日10時15分,在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100號統一超商宥昌門市。 ②111年5月31日11時25分,在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三段30號統一超商湖口廠門市。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11時14分,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39之4號統一超商京發門市。 ①鄭兆宏111年6月9日警詢(偵31823卷第19至22頁) ②李元亨111年8月2日警詢(偵31823卷第13至17頁) ③7-11交貨便貨態查詢列印資料及單據(偵31823卷第57、63頁) ④李元亨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偵31823卷第53至56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怡蓁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24453、3606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江怡蓁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江怡蓁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之OOOO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OO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OOOO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11年4月25日12時49分,在新北市新店區順安街51號1 樓統一超商新順安門市。 胡瑞良、王正杰(未經追加起訴) 111年5月2日14時13分,在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308號310巷1號統一超商信福門市。 ①江怡蓁111年5月5日警詢(偵30780卷第109至115頁) ②王正杰111年6月15日警詢(偵30780卷第65至69頁)、111年8月5日警詢(偵30780卷第71至74頁) ③胡瑞良111年8月20日警詢(偵30780卷第21至22頁) ④王正杰領取江怡蓁所寄出金融卡之包裹之貨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0780卷第85至89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許國晉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6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許國晉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許國晉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之OO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11年6月8日20時26分,在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二段48號統一超商興聖門市。 李元亨、 胡瑞良 111年6月11日11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某統一超商門市。 ①許國晉111年7月4日警詢(偵30780卷第157至160頁) ②李元亨111年8月21日警詢(偵30780卷第37至42頁) ③胡瑞良111年8月20日警詢(偵30780卷第21至22頁)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何寬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下午5時4分許,假冒誠品書局人員撥打電話予何寬宏,佯稱:因駭客攻擊導致誤增費用,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何寬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44分 4萬2,056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6分、 5時57分、 5時58分、 6時2分、 6時3分、 6時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被害人匯款49985、29985、27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何寬宏111年6月3日警詢(偵33239卷第29至31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偵33239卷第27至28、33、37至41頁) ③張建裕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陳郁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下午3時55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陳郁薇,佯稱:因設定有誤變成大量購買,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郁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53分 9萬9,987元                     OO(000)00000000000000(戶名:周恩惠)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8分、 5時9分、 5時9分、 5時10分、 5時10分、 5時11分、 5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①陳郁薇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61至64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網銀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59、85、89至95頁) ③周恩惠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91至197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陳映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下午7時44分許,假冒蝦皮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映儒,佯稱:因誤將渠升為VIP將會每月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映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0分 3萬1,123元  李元亨   ①陳映儒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109至11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3239卷第103至108、111頁) ③周恩惠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91至197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梁沛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下午3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梁沛瑄,佯稱:因系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梁沛瑄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16分 2萬9,987元                     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52分、 4時53分、 4時54分、 4時56分、 5時35分、 5時36分、 5時38分、 5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6300、5100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梁沛瑄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145至149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143至144、150至155頁) ③張建裕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35至23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83至186、201至204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43分 2萬9,985元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3分 9,999元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4分 9,999元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5分 9,090元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李東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某時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東諺,佯稱:因系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李東諺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1分 4萬9,989元  李元亨   ①李東諺111年6月3日警詢(偵33239卷第16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之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157至159、161、172、176至177頁) ③張建裕之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35至23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83至186、201至204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附表六:扣押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 備註 1 安非他命 1包 胡瑞良 均不沒收 扣押於本院111訴871案件 (偵20908卷第23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3 作案用褲子 1件    4 作案用帽子 1頂    5 作案用包包 1個    6 OPPO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沒收    7 OPPO A00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不詳門號SIM卡一枚) 1支 李元亨 沒收   扣押於本院111訴871案件 (偵20908卷第35頁) 
附表六之1: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 備註    1 OPPO智慧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 1支 王正杰 沒收、追徵 未扣押於本案 
附表七:宣告罪刑
編號 被告 共犯 次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沒  收        犯罪所得金額 物品 一 王正杰 收水:張晉嘉 1 附表一編號1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之如附表六之1所示之手機(含該門號SIM卡一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1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 附表一編號1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 附表一編號1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 附表一編號1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 附表一編號1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附表一編號1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附表一編號1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9 附表一編號1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 附表一編號2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 附表一編號2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2 附表一編號2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3 附表一編號2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4 附表一編號2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5 附表一編號2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6 附表一編號2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7 附表一編號2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8 附表一編號2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9 附表一編號2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0 附表一編號3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1 附表一編號3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2 附表一編號3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3 附表一編號3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4 附表一編號3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5 附表一編號3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6 附表一編號3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7 附表一編號3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8 附表一編號3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9 附表一編號3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0 附表一編號4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附表一編號4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2 附表一編號4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3 附表一編號4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4 附表一編號4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5 附表一編號4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6 附表一編號4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7 附表一編號5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8 附表一編號5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9 附表一編號6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0 附表一編號6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1 附表一編號6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42 附表一編號6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3 附表一編號6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44 附表一編號6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5 附表四編號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6 附表四編號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7 附表四編號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8 附表四編號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9 附表四編號1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0 附表四編號1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1 附表四編號1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2 附表四編號1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3 附表四編號1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4 附表四編號1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收水:張晉嘉、鄔邵竣 55 附表一編號4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56 附表一編號4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收水:胡瑞良 57 附表一編號4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8 附表一編號5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9 附表一編號5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0 附表一編號5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1 附表一編號5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2 附表一編號5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3 附表一編號5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4 附表一編號5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5 附表一編號7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6 附表一編號7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7 附表一編號7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8 附表一編號7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9 附表一編號7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0 附表一編號7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71 附表一編號7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2 附表一編號7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73 附表一編號7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4 附表一編號8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5 附表一編號8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6 附表一編號8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7 附表一編號8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8 附表一編號8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79 附表一編號8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0 附表二編號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1 附表二編號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2 附表二編號1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83 附表二編號1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84 附表二編號2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85 附表二編號2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6 附表二編號2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7 附表二編號2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8 附表二編號2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89 附表二編號2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0 附表二編號2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91 附表二編號2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2 附表二編號2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3 附表二編號2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94 附表二編號3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95 附表二編號3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96 附表二編號3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97 附表二編號3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8 附表二編號34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99 附表二編號55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00 附表二編號5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1 附表二編號56之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2 附表二編號5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03 附表二編號57之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收水:胡瑞良、鄔邵竣 104 附表一編號5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05 附表一編號61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06 附表一編號62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7 附表一編號63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8 附表一編號70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不詳 109 附表二編號46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0 附表二編號47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11 附表二編號48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2 附表二編號49 王正杰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二 胡瑞良 車手:張晉嘉 收水:鄔邵竣 1 附表一編號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八百六十四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手機(含該門號SIM卡一枚) ,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 附表一編號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附表一編號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附表一編號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 附表一編號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 附表一編號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 附表一編號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附表一編號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車手:王正杰 11 附表一編號4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零四十一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5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3 附表一編號5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附表一編號5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5 附表一編號5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6 附表一編號5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7 附表一編號5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8 附表一編號5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9 附表一編號7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0 附表一編號7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1 附表一編號7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千零九十五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7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3 附表一編號7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4 附表一編號7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5 附表一編號7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6 附表一編號7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二十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一編號7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8 附表一編號8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9 附表一編號8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0 附表一編號8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附表一編號8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2 附表一編號8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元五千二百二十八,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8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4 附表二編號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一百一十一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二編號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6 附表二編號1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二百八十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二編號1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二編號2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五百一十八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二編號2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四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二編號2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1 附表二編號2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2 附表二編號2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3 附表二編號2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4 附表二編號2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5 附表二編號2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6 附表二編號2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7 附表二編號2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8 附表二編號3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9 附表二編號3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0 附表二編號3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1 附表二編號3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2 附表二編號3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53 附表二編號5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六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二編號5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5 附表二編號56之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6 附表二編號5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7 附表二編號57之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車手:王正杰 收水:鄔邵竣 58 附表一編號5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九百七十一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一編號6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0 附表一編號6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1 附表一編號6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2 附表一編號7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車手:李元亨 收水:鄔邵竣 63 附表一編號6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六百零六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一編號8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零八十三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一編號8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6 附表一編號8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7 附表一編號8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8 附表一編號9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9 附表一編號9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0 附表一編號9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1 附表一編號9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董政弘 72 附表二編號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附表二編號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4 附表二編號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5 附表二編號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6 附表二編號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7 附表二編號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8 附表二編號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四百二十一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二編號1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80 附表二編號1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1 附表二編號1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2 附表二編號1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83 附表二編號1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4 附表二編號1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85 附表二編號1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零四十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附表二編號1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7 附表二編號37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8 附表二編號38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9 附表二編號39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0 附表二編號4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一百四十五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附表二編號4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2 附表二編號4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3 附表二編號4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4 附表二編號4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5 附表二編號4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6 附表二編號50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附表二編號5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8 附表二編號5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9 附表二編號5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00 附表二編號5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六百三十九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車手:李元亨 101 附表三編號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七百四十九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附表三編號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取簿:謝政達 收水:鄔邵竣 103 附表四編號1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八百八十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附表四編號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05 附表四編號1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車手:謝政達 收水:鄔邵竣 106 附表四編號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7 附表四編號4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8 附表四編號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不詳 109 附表二編號35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附表二編號36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取簿:王正杰 111 附表五之一編號2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取簿:李元亨 112 附表五之一編號3 胡瑞良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三 李元亨 取簿:胡瑞良 1 附表五之一編號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所示之手機(含該門號SIM卡一枚),沒收。   共犯:不詳之成年人 2 附表五之一編號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共犯:不詳之成年人 3 附表五之二編號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千七百四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五之二編號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 附表五之二編號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附表五之二編號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 附表五之二編號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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