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尹沛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沛騰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張雅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34930號、111年度偵字第2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尹沛騰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宣告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教材壹本、教材隨身碟壹支、蘋果廠牌Mac PRO 13吋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尹沛騰先後於民國106年、108年間設立聚彩創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有限公司(下稱聚才驛公司),並擔任該等公司負責人(惟聚才驛公司嗣於109年11 月23日,改由乙○○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復於110年7月26日解 散),其知悉自己及上開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自107年8月起,陸續以上開公司名義,在聚彩創翊公司位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之辦公處所,或租用其他場地,開設「 華人權威操盤手(其後更名為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由其親自授課,並透過召開免費課程說明會,以及在臉書、YouTube等網站上發布廣告之方 式,對外宣傳上開投資教學課程,並招攬不特定學員,傳授「引力震盪法」、「核心策略」、「權威操盤法」、「黃金切割」、「多重時段交易」等期貨交易操盤技術,其後更製作數位教材(包含錄製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之影音檔案、印製講義等)對外銷售,而收取課程、教材費用,付費學員則可以參加尹沛騰所舉辦之「投資教學培訓班」、「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尹沛騰即會提供與會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投資觀點、技術分析理論及意見,且於「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時,則會利用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勢動態分析,講授上開技術內容,指導各該學員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憑此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嗣於110年5月起,我國政府因應國內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而提升至第 三級警戒,尹沛騰遂暫停辦理實體交流聚會,改以線上直播課程進行技術分析理論之實踐,以及學員間投資經驗分享,並持續以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勢動態分析,教導付費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其等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尹沛騰以上開方式先後招攬如附表所示學員,並收取如附表所示課程、教材費用,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迄至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並於110年9月14日在聚彩創翊公司之上址辦公處所及尹沛騰之住居所執行搜索為止,尹沛騰實際獲取共計新臺幣(下同)24,332,97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81頁),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尹沛騰固不否認其實際經營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且開設前述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設立臉書社團並張貼相關投資課程之廣告文宣及宣傳影片、舉辦實體交流會、線上直播課程,而其係各該課程之講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設立華人權威知識學院是重視在教育上面,沒有要從事期貨顧問的相關事業,實體投資交流聚會中,伊會教導學員平常練習該做什麼,運用課程中的東西,如何運用,接下來讓他們交流彼此不同的經驗;在直播課程中,會印證伊上課所教的,中間會用到布林通道、黃金切割率,把課程上講的去做運用,不會給任何建議,透過教學的內容,讓同學表達不同看法,同時讓同學理解每個人看法會不同,伊教學完全是培訓學員獨立思考能力,伊在說明會的時候,也很明確告訴所有同學伊絕對不做報明牌之類的事情,要他們獨立思考云云。其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在直播、說明會及討論會所交流、分享的內容,均與數位教學課程內容相關,說明會上被告向學員介紹數位課程及外匯保證金基本知識,另於課後以直播、討論互動方式,使學員自我檢視學習狀況,由學員提出其學習或實際操作投資所生之疑問,再由被告進行講解回應,其所為屬於一般性期貨交易資訊與知識理論的提供,無涉個別金融產品的分析、推介。其於課後是以公開資訊相關歷史或K棒之走勢圖講解盤勢,並同時 以正、反面案例講授上漲、下跌趨勢等劃定方法,而未給予任何應作外匯投資買方或賣方之建議,乃開放性交由學員判斷,以達到複習或深入研討之目的,應不構成期貨顧問行為,被告也沒有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期間,擔任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負責人,並以該等公司名義,在前開聚彩創翊公司之辦公處所,或租用其他場地,開設前述「華人權威操盤手(其後更名為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由其講授「引力震盪法」、「核心策略」、「權威操盤法」、「黃金切割」、「多重時段交易」等期貨交易操盤技術,並製作數位教材,復以召開課程說明會、在臉書、YouTube等網 站上發布廣告等方式對外宣傳課程,招攬如附表所示學員參加課程、購買數位教材,並以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課程、教材費用;於此期間,被告數次舉辦「投資教學培訓班」、「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供付費學員彼此討論、交流投資經驗,被告亦會教導學員如何實際運用前述技術分析理論;嗣因我國政府於110年5月起,為因應國內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提升至第三級警戒,被告遂暫停辦理實體交流聚會,改以線上直播課程方式,持續供付費學員彼此交流投資經驗,以及指導學員實踐、活用前開分析、操盤之技術;而被告與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均未經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證照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於偵查中供稱:「贏家實戰俱樂部」在LINE上面有一個討論群,也有實體的活動,是針對理解之後的邏輯,討論如何活用;疫情之後,就改為用Zoom線上直播。活動內容主要是分組討論外匯保證金操作,有時候伊會在俱樂部裡面做盤型的講解,伊會將教材裡面操作的邏輯先講解一次,再將學員分組讓他們去討論,讓比較有經驗的學員去練習帶比較不熟悉的學員,比如說伊會用核心模型去教學員判斷,如何去計算風險,再讓學員去討論。伊會說高點在前面,會遇到做短線心理的盲點,提醒他們注意,或是說這個在教材裡已經破了趨勢線,這時候就不要亂下,先觀望,伊會將教材裡教的邏輯,用在實際的操作上,就是從他們判斷中配合教材的邏輯,是否可以靈活運用,提供一些策略。「核心策略運用」是伊講授教材裡的一個模型分析,讓學員能夠理解前因後果,分析的邏輯是什麼,再利用盤型去應證這個模型等語(見A1卷第323-343頁、第375-38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實體投資交流聚會的內容,是伊會教他們平常練習該做什麼,運用課程中的東西,如何運用,接下來讓他們交流彼此不同的經驗。伊將課程內容教導學員實際運用,所以活動當天會使用MT5軟體,透過MT5軟體做教學的印證,例如說今天課程主題是什麼,教材裡面那部份如何運用,做交互印證等語屬實(本院卷㈠第71-80 頁、第191-195頁),並經證人陳玥甯、廖文琳、李宏愷、 師漣棋、蕭瑞程、黃友奎、林高裕、許百喬、陳子維、高啟嘉、林新育、曾英傑、黃若嫻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陳豔騰、丙○○於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明確(見A1卷第169-175頁、第177-185頁、第187-193頁、第217-224頁、第239-241頁、第275-289頁、第307-315頁、第269-272頁、A3卷第119-124頁、第131-137頁、第163-169頁、第187之1-190頁、第199-202頁、第211-214頁、第223-226頁、A5卷第65-76頁、本院卷㈡第75-81頁、第81-90頁、第113-122頁),亦有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登記資料、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9年10月8日證期(期)字第1090146294號函、109年10月16日證期(期)字第1090146688號函、臉書社團「華人權威操盤手」頁面列印、華人權 威操盤學員講義、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蒐錄報告、錄影光碟暨譯文節本1份,臉書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 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以ZOOM軟體召開直播課程之側 錄影片內容翻拍照片、108年7月至110年9月研討會總明細表、107年8月至108年6月學員名單、學員資料、「贏家實戰聚樂部」錄影檔案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專區)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備份文字檔、學員暨付款明細表、台灣區外匯套利精華班報名及付款單據影本、被告線上直播課程影片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活動文宣、數位教材(光碟)、「獲利心法」書面教材、華人權威「培訓手冊」書面教材、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之歷史公司登記資料列印在卷可稽(見A1卷第15-18頁、第35-37頁、第45-95頁、第97-115頁、第147-159頁、第231-236頁、第263-264頁、第357-362頁、第299-303頁、A3卷第45-47頁、第51-82頁、第93-95頁、第125頁、第127-129頁、第143-148頁、第171-173頁、第191-198頁、第203-210頁、第215-222頁、第227頁、第229-236頁、第305-323頁、第325-356頁、第357-370頁、A5卷第247-286頁、A2卷第163-302頁、A13卷第119頁、本院卷㈠第161 -172頁、第209-281頁、第377-486頁),此部分事實,堪予 認定。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並未就個別金融商品進行分析、推介,其與學員間互動分享教學之行為,僅係一般性期貨交易資訊與知識理論之提供。被告在數位教學課程、贏家俱樂部實體活動均屬教學講習性質,並非給予學員外匯保證金期貨之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被告並無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與主觀犯意云云。惟查: ⒈按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期貨 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該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明定處罰之規定。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是故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說明會、銷售程式軟體或跟單服務,提供期貨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推介建議,則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參諸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 係參照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之規 定解釋而訂定,並載明:縱為「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或「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如係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仍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語。故而,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至其究係對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有價證券等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處所 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 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期貨顧問事業」自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⒉其次,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主要是經由使用圖表)來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策略。理論上,技術分析是假設任何足以影響價格的因素都已經預先反映在市場價格中,而只考慮市場或金融工具真實的價格行為。此外,其亦假設「歷史會不斷重演」,並以歷史資訊(如過去的股價及成交量等)來分析價格的走勢。技術分析藉由尋求預測價格趨勢之方法,經由長期間操作,使獲利經由風險控制和金錢管理得到正值。然技術分析有諸多學派,各學派(例如:K線、道氏理論和艾略特波浪理論等)使用者或許會 忽略其他學派之理論,但許多交易者會同時使用一個學派以上的理論來做分析,本非定於一尊之見解。而技術分析的基本理論係建立在「歷史會不斷重演」,並試圖藉由大量統計資料來預測行情走勢,是以技術分析必須取得大量資料的蒐集,而由過去的紀錄中探尋趨勢型態。是以,推薦選用何種分析方式而為觀察及操作,亦屬提供投資人得採用一特定交易規則,於此情形即已非一般性資料之整理,而係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具體為投資建議之提供。而是否屬辦理與期貨商品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講習,自應從講習前後推介過程整體觀察,縱使課程內容包含一般性之期貨商品投資資訊,然若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可形成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前開所規範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 ⒊觀諸卷附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即1000美元翻身計畫教材講義)(見A1卷第67-95頁、本院卷㈠第417-481頁),其上繪有K線圖,並記載「短線操作法」、「多重時段交易」、 「支撐阻力位」、「黃金切割」(及示意圖)、「切換H4選擇入場點」、「馬丁格爾策略」等技術內容,以及介紹布林通道、分型指標Fractals等技術指標;且講義上,亦有參與學員標示、註記「反轉訊號」、「漲潮參考線」、「超過線」、「突破隔日入場」、「止損前低」、「預測趨勢」、「退潮位置」、D1「確認方向」和「支撐壓力」位置、「壓縮區」、「K棒低於中線」、「K棒在布林上線」、「2倍馬丁 單」、「共同止損價」、「共同停利價」等文字筆記。 ⒋而證人李宏愷則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向「華人權威操盤手」購買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尹沛騰有提供1本課程講義及1個課程的隨身碟,隨身碟裡面印象中是10到20集的線上課程。伊印象中尹沛騰有提出「姜太公釣魚法」,就是你預測盤勢上漲的話,可以怎麼做單,並且在一定區間設定停損停利,就是看當時外匯保證金期貨波動幅度劃出1個紅棒,停利點 就設定在紅棒長度1/2的地方,停損點則是設定在紅棒長度1/2下方的地方,「上下震盪法」,預測盤勢上下震盪的話,可以怎麼做單。尹沛騰會去分析K線,就像股市分析師一樣 ,告訴學員要注意哪些資訊,會影響匯率的走勢,尹沛騰是針對個別黃金、美元兌歐元及美元兌日幣等走勢趨勢去分析走向,尹沛騰就依據技術面及消息面來判斷,並告訴學員未來1分鐘、2分鐘、1小時、2小時盤勢會怎麼走,技術面就是指K線的各種理論,例如布林通道理論預判未來漲勢,還有 波浪理論,消息面美聯儲的決議、就業數據等語(見A1卷第177-185頁)。 ⒌證人師漣棋於偵查中證稱:伊印象中是在000年0月間,伊在臉書上看到尹沛騰「華人權威操盤手」外匯保證金課程的廣告,就報名參加他們的課程說明會,當天聽了不錯就決定購買課程,匯款後伊就拿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及USB 課程影片,並且加入「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專區)」Line群組,群組上主要是公告實體上課的時間,伊去過2次。上 課時尹沛騰會教基礎線型,主要是教布林通道理論,教伊等如何看線型來下單,還有教伊等如何換算匯率,因為外匯投資會有匯差的風險,所以尹沛騰告訴伊等要賺到多少點以上才算是有賺到錢,另外還有下單軟體MT5的操作教學,除尹 沛騰講解外,學員們還會分組進行練習,尹沛騰會給伊等過去美元、澳幣等外匯的線型,學員就聚在一起討論看K棒的 走勢,哪個時點應該買多,哪個時點應該買空,USB影片課 程也是差不多內容,主要是教伊等看線型、投資理論,就可以自行下單在家裡操作。尹沛騰是用布林通道理論及MT5軟 體來講課,MT5軟體會自行依照布林通道理論針對某外匯畫 出3條線,包括下緣線、中軌道及上緣線,如果某外匯的價 格走勢從下緣線超過中軌道,伊等就應該買多,但如果該外匯的價格走勢又從中軌道超過上緣線,伊等就應該賣空,因為它已經到最高點,價格勢必會下跌等語(見A1卷第187-193頁) ⒍是依上開教材、筆記內容及前揭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在實體課程與數位教材中,係向付費學員講述、傳授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等技術分析與交易策略。 ⒎再者,稽之卷附線上直播課程與「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見本院卷㈠第211-280頁、第483-486頁),析述如下: ⑴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00000000-0如何畫趨勢線+當日反轉1.mp4)(見本院卷㈠第281頁所附 光碟): (影片時間00:16:08)被告稱:「今天內容我稍微比較針對初學者然後講一下怎麼畫趨勢線,那後面我會、也會探討一下現在的盤型,那各位…也可以留言,你想看的盤型,我們等一下後面呢,我們也直接線上來跟各位來做討論,想看哪個盤呢,我們會隨機來選」。 (影片時間00:25:52)被告稱:「當日反轉,我也稍微跟各位講一下相關要注意的一些東西。然後講完之後,我們就會進入到實際的盤型,各位你們想看哪一個盤,一樣,你先留言下來,我們等一下進入實務討論的時候,我們就針對你想要聊的討論」。 (影片時間00:31:10)被告稱:「趨勢線畫法我剛剛有講,等一下會再用實務的盤在帶著各位更進一步的看趨勢線怎麼畫…」。 (影片時間00:45:20)被告稱:「那接下來我直接切到實務的盤跟各位探討一下,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駒,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個盤呀…」。 ⑵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尹 沛騰ZOOM直播影片(一)\0000-00-00 00.14.58 華人權 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 (影片時間00:00:00)被告表示:「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齁,各位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一個盤啦?少康說,退潮的時候要用掛單還手動,兩個都可以,這個是以D1來做判斷標準,掛單和手動的差別不大…」。 (影片時間00:02:03)被告稱:「好,那我們先隨機選一個。好,像以這個歐美盤來看喔,像歐美盤最近其實振動的波動還蠻多的,那其實以D1來看,現在的行情是D1,現在有看到畫面、有看到畫面嗎?那以D1來看的話…」。 (影片時間00:02:26)被告稱:「因為這個策略是會用來判斷未來的行情,只是現在看不到未來,我們沒辦法在練習的當下就知道你畫的對還是不對…」。 (影片時間00:16:38)被告稱:「好,那針對剛才同學問的,同樣的概念,那我們怎麼去看歐美現在的盤型?其實歐美上次在實戰的時候我們有討論過了,剛好美國有公佈一個新聞,這就是他們在講說沒有那麼看好美元。那當時做了一個小波段的回調,但是也沒那麼不看好…」。 (影片時間00:17:12)被告稱:「在這個區域的,它確實美元不太好,但是也沒那麼不好」。 (影片時間00:17:20)被告稱:「通常就會在以D1來說啦,以D1布林的上下緣,上下震動而且再配合上今天教的趨勢線,那現在這行情怎麼看,我們先撇除基本面造成影響,我們單純用技術面來去做分析…,趨勢線,有時候趨勢線,我的畫法從這邊來看,然後往前看高點,然後這一根的高點,再看前一根的高點,這樣畫起來然後再延伸出去,還有下趨勢線,下趨勢線目前的低點」。 (影片時間00:18:04)被告稱:「現在這一根如果你這樣連也是可以啦,只是我通常當下的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做,當下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判斷,所以呢?我會稍微去判斷一下低點,這兩個低點來去連,所以先撇去實際上新聞,如果接下來有重大新聞公佈,那當然瞬間的行情就可能噴發出去了,我們先撇除新聞的影響,現在以這個案例來看,行情通常是在上下之間逐步的震動,所以用趨勢線其實是可以很大範圍的先去抓整體行情…」。 (影片時間00:19:23)被告稱:「那現在歐美行情怎麼做我再跟各位聊一下,我實務的做法,第一個我會先去思考、我要用什麼樣的策略,再去做佈局你的下法,其實這個單下Buy、下Sell都可以,只是要取決於你要怎麼去做整 體的思維和佈局。你要想的,要講的出你的合理性其實很重要。如果我自己是用D1判斷整體的行情,讓我很單純的只要確認沒有在新聞的影響之下,靠近上趨勢線做Sell,下趨勢線做Buy,中間獲利出場,這個就運用到我們之前 有跟各位分享的引力震盪法的概念。而且這個趨勢線畫完,有沒有發現都很像上下布林,所以有的時候趨勢線畫完我大概抓到這個點,我就把趨勢線拿掉了,在這個行情我就看布林就好了。所以我看布林的上緣做Sell,這個Sell呢,我有時候會去參考一下K棒」。 (影片時間00:20:33)被告稱:「我們在實務操作上,有時候剛剛好在這個點上,它確實有機會,但是有時候因為高點、行情在波動的時候,那個高點就是那麼一兩次極限的情況會碰到,所以有時候我會整體看一下,抓前面,我會抓前面的實務,尤其是實線的這個節點的時候,實線的這個交界點,而且這個點你有沒有發現,這根碰到,這根碰到,這個也碰到,所以這個點位有機會進場的機率挺多的,然後一樣低點。雖然也是在講說,也可能是這個點啦,但是這個我也會去參考一下前面的K棒,所以有時候參 考前面,可以放在抓一個實心轉折點,是不是這兩根實心轉折點,那這兩個實心轉折點,這一根一根一根都碰到,所以我從現在的行情,可以去初步的去預測相對的高點和相對的低點」。 (影片時間00:21:50)被告稱:「那當然還有一些作法,譬如說假設我要以核心策略,核心策略其實這個盤判斷行情,整體判斷它就是Sell囉。為什麼呢?因為趨勢線畫下來其實這個盤型剛剛好是走到一個位置啦。正常來說,以當日反轉的概念,應該要畫在這個地方對不對!?然後,在這個地方已經開始反轉了。但是喔,記不記得我在教材裡面講核心策略」。 (影片時間00:22:24)被告稱:「當突破的時候,在中布林和這個上布林已經突破了,趨勢線開始到這個位置,通常是整體行情Buy和Sell在掙扎、在猶豫,在掙扎的期間 。所以在這個位置其實方向不明確的,你要保守的人不要進場。但是這個位置,因為它也還沒有這麼的實體的突破往Buy的方向,所以你要做它Sell的人,其實還是可以做Sell,只是我們趨勢線就變成要這樣畫了」。 (影片時間00:23:04)被告稱:「那越靠近趨勢線下單是不是越安全,所以越靠近趨勢線有時候行情現在那邊,你現在下距離到這邊有一點遠,所以如果我掛單的話,掛這個地方,靠近趨勢線的地方,然後的止損設定在破了趨勢線的前高,有時候給它一點緩衝距離,這也是一種作法」。 (影片時間00:31:36)被告稱:「那提醒各位,這個練習的時候,它是判斷方向的基礎。而且你了解當日反轉,它對你未來很多延伸的策略的理解的程度,會有很重要的效果,所以這個功一定要勤練。初學者在練的時候,先去歷史記錄,先找V型明顯的,剛才我有舉一些案例,有的時 候V型不明顯,可以透過不同的指標,譬如說,布林通道 、黃金切割或者有時候看一下K棒,去做一個綜合型的判 斷。所以當你慢慢融入其他的不同的技術判斷的時候呢,判斷的精準度會更高一點,而且熟練之後,同樣的邏輯它可以運用在不同的時區,D1有D1的線、H4有H4的線、H1也有H1的線,不同的線型其實同樣邏輯都適用,只是在不同的時區,有一些額外你要去注意的地方,可能不太一樣」。 ⑶110年8月12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尹沛騰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7.00 華人 權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影片時間00:00:41-00:10:30)學員毓宸表示自己昨日 下單交易美元兌加幣,被告則請該學員先敘述自己下單的策略與邏輯。 (影片時間00:11:35)被告稱:「…如果破了這個線,在某一種程度上面,如果其實你技術學到一個程度齁,我通常如果到這個點,我會稍微看一下基本面」、「這個關鍵點位,到底方向也會繼續往技術線型的方向走,還是整個行情逆轉?這個就是要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發生什麼事,那原則上要讓它整個行情反轉其實會需要一點能量啦。沒有事情發生它會在那邊停頓」。 (影片時間00:14:18)被告稱:「所以它已經突破趨勢線,而且再往前面看,這個前高是在線型裡面有一個K棒型 態學叫W底的狀態,這種狀態原則上應該都是美國利多的 新聞已經有公佈了。所以整體來說,在這個地方已經不會判斷它是Sell了」。 (影片時間00:15:40)被告稱:「再看一下這個點位,通常這個低點如果我們往歷史紀錄去找一下,我們切到比較遠W1」、「這個點是多久之前…2017年,那今年是2021年嘛」、「9月多,所以大概4年前、對現在這個位置,走到4年來的新低點,那你心裡不會覺得它會繼續跌嗎?」。 (影片時間00:17:28)被告稱:「如果沒有什麼力道,這個K棒一出來,其實比較有經驗的人,我在這個地方我就 已經判斷這個位子可以當作當日反轉的位置,因為已經到達一個人性的心錨,聽到一個訊息,4年來的低點,這個 在你心裡面是不是一種錨定」。 (影片時間00:18:00)被告稱:「如果你不懂基本面也沒關係,單純的這個位置就觀察K棒接下來會往哪邊走,那 你會發現這個猶豫了4周之後,它一根衝上去,是不是壓 上去了,通常這個信號很明確之後的下一個就會衝上去」。 (影片時間00:40:58)被告稱:「這一段就是回去看看新聞到底有沒有什麼力道撐住它,沒有撐住,譬如說這個已經空了一陣子,這個點都是利空出盡了,如果沒有再有足夠的力道,那整體的行情在下布林,尤其在技術線型又撐住的情況之下,那這個Buy的機會是更高的」。 (影片時間00:44:18-00:49:17)被告詢問是否有其他學 員願意分享,學員偉勳則就歐元兌美元的盤勢,進行分析說明。 (影片時間00:51:20)被告稱:「我覺得你剛分享的還蠻棒的,那你已經在這個地方有觀察到,這邊有一個點,這是多久之前的壓力,我們來看一下,3月31號,大概半年 前」。 (影片時間0:51:42)被告稱:「這個也是在投資市場上 人性的一個壓力點,那但是現在開始有點壓,有的時候,你下Buy可能會稍微有一點早,是因為它的訊號還沒有很 明確的反轉要開始往Buy走,單純以K棒的訊息來說,就是K棒本身還沒有看到很明確的告訴我們現在行情往Buy,第一個趨勢線也沒到,然後布林中線也還沒到,或者拿黃金切割率去拉,黃金切割像這種比較走一波段的,我通常第一個防守的價位,我至少會拉到23.6,跟趨勢線的位置有沒有很像,就幾乎是一樣這個位置,但是它確實有機會彈回來一下,所以在原則上會預測它的距離,是這邊到這邊上下晃動」;偉勳(學員):「所以你現在做Buy」。 (影片時間00:53:02)被告稱:「我覺得可以…你現在可能就是每天稍微看一下,歐洲和美國最近有沒有什麼大事,那如果沒有大事,就是在23.6和0之間晃盪。那如果有 大事而且,我是還沒有仔細看新聞,我是最近好像看美國有準備了幾兆的一個紓困的利多方案」。 (影片時間00:54:57)被告稱:「像你這個概念,先不要講基本面的概念,以技術線型的概念來看的話,以D1來做引力震盪,你這邊Buy,我覺得是OK的。但是如果你是做 核心策略,那你這做Buy,以D1來判斷,那可能稍微有點 早」。 (影片時間01:30:29)兆麟(學員)稱:「教練你有沒有機會帶我們看看,就是快速看那個盤喔,實際你如果真的,你遇到那個點,目前現階段,此時此刻這個點,你會怎麼樣去掛單?就是不是硬掛?要教學我們,就是說剛好你這樣一直看看,看有沒有你真的會出手直接下單,或是掛單的一個方式」、「你應該會在實務上,你應該會挑選說一張你真正覺得比較OK」。 (影片時間01:31:39)被告稱:「歐美好了、歐美好了。歐美是最近大家可能看起來比較多的,其實如果你歐美要下,第一個現在這個觀察,我跟你大概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整個步驟。第一個我先看一下目前這個位置,它是不是剛好遇到前面的壓力位置,所以它有機會會反彈,但是整體判斷,它的趨勢還是走Sell,所以這個位置已經在一個Sell的相對低點…」、「在依照這樣的判斷,目前的趨勢走Sell,對不對?然後但是它遇到一個,相對低點位置」、「像我自己我不會在這邊下Sell啦。因為離我自己的心理的壓力點,這根對應上去,這個壓力點在這裡…你要下O K,你心理要先去測量一下,從這邊到這邊1276步可不可 以接受?可以接受那你就下…黃金戰法我可能會下,我先找到我的止損,我最好的位置是在這邊,然後破了之後的前低點,我會大概抓這個地方止損」、「所以從這邊到這邊是止損,如果你在這邊會急著想下齁,我就會去切黃金切割率」。 (影片時間01:34:23)被告稱:「那在這個位置,我可以下呀,但是我的手數依照我能夠算出的風險數,我是不是就切得比較小一點,然後依照對等的方式再小一點,然後開始到關鍵位置的時候,趨勢線和這個黃金切割率的位置的時候,我可能才會下得比較重」。 (影片時間01:35:19)被告稱:「我一樣用黃金戰法。一樣可以做。黃金戰法我就會這樣做啊,她現在行情是不是,在我時區切到比較短,阿用黃金切率一看,其實就是在上面做 Sell,靠下面做Buy,超過下面這一條,甚至我有時候看一下前低,然後頂多到上面這條黃金切割率我設止損,我的做法,我可能就會變成有點像是引力震盪法的概念,我先抓稍微比較短這個距離的這個高低點。這邊做Sell,下面做Buy,這邊Sell完差不多在這個地方我就獲利 出場,下面做Buy,在上面做獲利出場,我就抓它就是在 這個區間震盪,這是用黃金切割率的判斷的一種方式」。(影片時間01:36:40)被告稱:「那當然如果你是判斷它是Sell的人,畫完趨勢線,我也可以只做Sell,我也不做Buy,這樣理解嗎?然後另外一種我也可以切布林,布林 就很單純阿,上布林做Sell,中布林獲利出場,下布林做Buy,中布林獲利出場,中間的距離我會稍微量一下,好 ,這個距離,稍微有點短,所以現在我可能不一定會出場。好,我可能會在上面進場,然後呢下面設止損,同樣的距離對應上去,變成我的止損。如果再加上一點K棒的判 斷,那現在的k棒我會在這個地方做Sell,在這個地方, 做那個做獲利出場,然後同樣的距離,大概在這個地方設止損」。 (影片時間01:39:48)兆麟(學員)稱:「教練,那歐美現在這個時段,這個盤形,你真的會用剛剛那種方式,就是黃金切割了,然後直接在上面掛單,你講的那個地方掛一張單,一張Sell單、Sell Limit」;被告稱:「這個位置…我會稍微關注一下基本面」。 (影片時間01:40:26)兆麟(學員)稱:「因為我現在只想無腦下單,有時候懶得看新聞…」。 (影片時間01:41:07)被告稱:「應該說一樣,是有點像核心策略,只是用黃金切割率,但是它是回調到一個我覺得對,相對高點的時候再進場,邏輯是一樣的,只是我用不同的工具來去找支撐壓力的位置在哪邊」。 (影片時間01:41:31)被告稱:「所以我現在的止損,假設我設在這邊,我的距離在這邊的話,我的黃金切割拉囉,那我現在會抓你看這個距離2000步我可以接受唷,但是這2000這距離,我有好幾個參考位置,那現在的價位在這邊,那你要下幾手,你是不是就可以算得出來」。 (影片時間01:42:01)被告稱:「那同樣你剛剛已經抓這個位置,那你要做短線的人。現在這個位置,假設我只能算出來下0.05手。我用比較短線的作法我最多在這個位置也只下0.05手」。 (影片時間01:42:25)被告稱:「因為這個位置它彈上去的機率。其實我覺得挺高的啦,就是回調的機率,那沒有什麼特別重大事情它就會彈回來」。 (影片時間01:43:02)被告稱:「其實像這種已經走到底的齁,我有時候會稍微掛單我會掛的比較遠一點」。 (影片時間01:43:30)被告稱:「會在下一條地方進場,然後獲利在這個地方,因為已經在這個很彈的位置,我要無腦下單我就掛這個地方,因為它彈的機會真的比較高,而且彈到這邊會在被壓回來機率其實也蠻高」。 (影片時間01:43:55)被告稱:「就算它要稍微再往上走一波,它也會在這個地方彈回來之後再往上衝…,所以如果以現在比較關鍵位置了,我的無腦掛單法就是掛的比較遠一點就掛到第二條,保守一點就掛到這一條」。 ⑷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尹沛騰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1.33 華人 權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影片時間05:17)被告稱:「所以等一下,各位想看哪 一個盤,我們也直接、直接上來…用實盤的時候,就看哪個盤?」。 (影片時間33:08)被告稱:「所以等一下,我們會進入 一點實戰討論喔。各位阿,你們想看哪一個盤?我們直接針對各位想看的盤來去探討一下。你會想看哪一個盤,我看我們直接打在留言區裡面、美中兌、黃金,我們先隨機先找兩個盤好了,我們看看,我看看先找什麼盤,看起來美日想看的人比較多,那我就先開個美日看看」。 (影片時間48:48)被告稱:「我一樣用核心策略判斷的 原理,一模一樣套用上來,讓大家去做個盤勢分析…」。(影片時間50:07)被告稱:「所以呢?在這個位置,我 們就把它稱之為壓縮區,好這個壓縮區,如果你是時區再切小一點,很多時候呢?就可以看到。在這個小一點的情況之下,它的,它這個時段剛好都在上下布林之間晃盪。好,所以有時候懂得運用切換時區去看一下現在的狀況,對你來說也會非常有幫助。那當然像比較有經驗的人,我直接切到一樣的時區,我一樣可以直接畫上趨勢線,我們就把畫所謂的三角收斂,那我只要判斷出突破了這個地方。你看這邊已經撐住好幾次,但是在這個地方撐不住,通常它往下的機率就開始很大囉,而且,再往下衝到這個地方,這邊又守不住,這邊又往下衝了,那往下開始衝的機率就更大,而且能量會開始很明顯地就出來」。 (影片時間51:16)被告稱:「所以我們直接這樣判斷, 趨勢線畫完往這邊走其實它就開始,非常的有機會要開始方向行情反轉,只是在這個判斷,在這個猶豫期,我們也稍微有耐心去等待一下,等待一個更明確的訊號。那這個明確訊號我剛才是用上下趨勢線去劃。我也可以切到比較小的時區,看這個上下布林之間,有沒有,當然破了之後…,我有時候會觀察前高前低。那如果破了之後,前低在這邊,那這個行情我就會繼續判斷它會開始往Sell走」。(影片時間52:59)被告稱:「我是以H4判斷方向的人。 我在這個位置,尤其它更在猶豫中,那我心裡就要去思考一下,它可能正在猶豫晃盪中,你要繼續下Sell單嗎?那你就要有個心理準備喔,你這個心理準備就是,如果你下單之後,行情它非常有可能彈到這個地方。甚至越靠近趨勢線,它才會反彈機會越大,那當然在這個時機點,我還會再加上一個延伸的判斷方式-黃金切割率,我把這個波段拉出來,然後這邊對應上去,然後在這個位置突破之後,突破趨勢線之後,下一根,這個位置嗎?61.8這位置,在這個位置,我是會去判斷我Sell最後的一個止損點。在這個以下,我都還是判斷Sell,如果用H4判斷方向的人,我在這個位置以下都是判斷Sell」。 (影片時間55:06)被告稱: 「那像我在下單,我就寧願稍微保守一點,那我是在那邊,如果我真的要掛單,我就在這地方掛單阿,這個、這個位置是相對保守的地方,從這個位置然後到這個距離。這兩張單,是相對保守的位置,那當然我們剛剛用核心策略的概念喔。我們是用大時區去判斷方向,小時區找好的進場和出場位置,那在這個點,我也順便讓各位去思考一件事情,就是對應到你下單的手數」。 (影片時間56:58)被告稱:「所以這個策略如果我要用 核心策略,現在的盤型要下核心策略,我現在會下Sell,用H4看盤我會下Sell,但是我現在不會下單…因為現在要下單的風險,你要承受從這邊下完單之後到這邊,大概700步逆勢的風險,但是你賺的空間很少…,那如果要下單的 人呢…那我手數小一點,手數小點就可以囉」。 (影片時間57:47)被告稱:「我是不是剛才講止損價位 找到這個地方?61.8在這個位置先把不要的線先刪掉,大家看起來比較清楚、我們今天有教過各位黃金切割率運用,那這黃金切割,我剛剛先找到一個位置61.8,這位子是不是我的止損,所以如果你真的要下單,可以下,但是你要做好心理打算,我的止損已經要在這個位置,那你現在要下單,你要下幾手」。 (影片時間58:37)被告稱:「…所以,如果你真的判斷它 是Sell,你要下單的話,你要去算好,假設你全部最多下一手有5張單要分,那我在這個位置,我相對的手數,我 是不是要下的小很多。我可能只會下0.01,我可能在這個位子我要下單,我就只下0.01手,然後在這邊呢,就可能就再下個0.03手,然後在越靠近的地方,我再下的相對手數越大一點…所以有時候我會用這種方式去切分我的手數的佈局,我在什麼位置,相對該怎麼去佈局我的手數,那它會讓我的心理壓力比較沒那麼大,它在震動的情況之下,我可以承受比較、比較這麼大的震動空間,而且呢讓我賺的機率也比較多」。 (影片時間01:00:57)被告稱:「因為今天講到的東西,因為教材可能就是單元,每個策略單獨跟你講,但是實戰就是把所有學過的全部融合在一起,融合在一起的時候,因為盤勢的不同,有的時候可能會用這個,有時候可能會用那個,所以所有盤勢不同的情況之下,那我會適當的把一些不同的工具,或是不同的策略綜合起來一起去判斷」。 (影片時間01:04:41)被告稱:「從現在現價,這個就是第一張你可以下單的地方,你就可以直接在那邊現價下單,但是你要從現價這個位置去測量,測量到你止損的位置…你最多能夠下幾手?如果你只能下1手,也就是說,在這 個位置就是在現價、這個位置,你不可以直接下1手,你 是這一張單,這是一張單。然後這個位子23.6兩張單、38.2三張單、50四張單,然後到最後一張單61.8,五張單。這是總共有五張單。你要把這一手的量,分散在這五張單裡面」。 (影片時間01:16:25)被告稱:「以歐美兌來看,我們是直接切到D1先判斷整體方向,那這個判斷方向就融入我們之前講的趨勢,那個當日反轉的概念,我們是不是畫一條趨勢線,整體判斷它是往Sell的方向走,當然有時候判斷上面,我會叫出布林做一個整體判斷,這個判斷上面和這個中布林,它其實還滿接近的喔。所以,在這個階段在這個部分我可以把它當作,在這個地方是個好的入場點。但是如果這根突破過,這個趨勢線的位置,我就把它當作止損的價位」。 (影片時間01:17:24)被告稱:「接下來我就切到小的時區,去找什麼位置是一個好的入場點,所以我切到比較小的時區我就開始去尋找,我們剛大時區有找到一個比較好的入場點。在這個位置吧,它雖然判斷它是Sell,但是我們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做Sell啊?」。 (影片時間01:18:35)被告稱:「其實這個點其實還蠻特別的,它剛好是在大時區往Sell,但是小波段回調,然後回調到一個壓力點又開始壓住了,又開始往下這個階段,所以有些人在這個階段,沒有下到一個比較好的點,你在反彈時候,你心裡就會開始在掙扎,到底要不要下單對不對」。 (影片時間01:19:41)被告稱:「我還是回歸到一個原點,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就不要下單。那不然的話,你就下的保守一點,就這麼簡單。如果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像這個點呢,你要下單,我覺得可以,但是下的手數你要去思考一件事情,它確實碰到一個壓力它會彈,也是彈600步, 也是彈600步,你受的了嗎?受不了就不要下了,受不了 的話,那我就是把這個下單點,這個下單點我就稍微拉,我以上布林為主,但是在實務操作上面,我看到上面的前高點在那邊,那前高點我就會稍微微調一下,我會找這幾個K棒震動的比較多的地方,在這個附近去做下單,這樣 去判斷,那另外一種判斷方式,我就切到更小的時區」。(影片時間01:20:42)被告稱:「我們大時區判斷方向嘛,小時區我剛剛是用H4,但是有時候這個方式,我就可能隨機應變切到更小的時區,去找到一個相對好的位置,這跟更小的時區,我一樣可以在這地方下,然後在這個地方下馬丁單,然後呢,再突破一點的距離之後,設停損」。(影片時間01:26:03)被告稱:「我們剛才這個案例是用H4判斷方向,所以H4也有H4的趨勢線,這個趨勢線,k棒 越靠近趨勢線,它反彈的機率越高…就是突破這個趨勢的下一個,下一個點,就是會當我的止損價位,所以呢這個位置碰到這個位置,從這個位置開始是比較安全的交易點,然後給它一點空間,所以破了趨勢線的下一個點,這個位置呢是我的一個止損價位」。 (影片時間01:27:15)被告稱:「那接下來呢?我們就看 到幾條線,第一條是不是現在的價位,就是現價,我們把它標一下,現在的價位,這是不是第一條。第二條線,以這個黃金切割率切完之後呢,第二條線是不是在23.6的地方,第三條線是38.2,第4條線是50,第5條線是61.8,那當然了,我的止損原本是設在61.8,如果你要在61.8還要再加碼一張的人呢,你的止損就要往上留一點點緩衝的空間。對…是不是往下做Sell,如果你的大方向判斷它Sell這個盤,我就只做Sell不做Buy,只是你要去衡量你在什 麼位置要Sell,然後要做多少的Sell」。 (影片時間01:30:51)被告稱:「像這個盤勢的話,我整體會開始布局,我覺得比較好的距離是從這一個38.2的位置,因為這個38.2是不是還蠻靠近中布林的,了解齁?所以呢我會稍微比較,手數比較重的地方,可能會從38.2開始佈局,然後50、61.8以這3張單為主,所以我要拿筆和 紙去規劃喔,我這一手單要切成,假設要切成5等份,那 我前面呢可能就是2張,我先算下,因為臨時講我還沒有 去算,我先算算看全部加起來是一手,大概是多少」。 (影片時間01:32:49)被告稱:「我可能就會下0.05,然後呢23.6位置,我可能也會繼續下0.05,然後在38.2的位置,我就會下0.1,那在這個兩個位置,是不是我在主要 判斷的關鍵位置,那相對的我是不是在這個位置,我的手數就會可能就會稍微下的比較大一點,在這個位置下0.03,然後在這個位置,好,大家有看到,所以我在每一個位置從0.05,這個加起來是不是0.1?然後這一張下0.1,加起來是不是0.2?然後這個下0.3,加起來0.5,然後這個 下0.5,加起來總共一手。然後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 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每個位置直接去做掛單,像這個地方呢,假設我今天設0.05,我就可以在這個地方掛一張0.05,有沒有,像這個地方0.1,我就可以在這個位置掛0.1,這樣子,有聽得懂嗎?然後在這個地方是0.3,那我 就在這個位置0.3,我把它拉下來一點,就是在這個位置 掛0.3,這個位子0.5」。 ⑸某日贏家實戰俱樂部錄影片段(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 \贏家實戰俱樂部\00000000_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00_n.mp4) (影片時間01:22:00)被告稱:「那剛剛各組討論完了,個別有什麼問題想要問?有沒有,或者只是想再看哪一個盤的,我們再做分析這樣,日幣兌美元。」 (影片時間01:23:27)被告稱:「我們在策略裡面是不是剛剛講當日反轉…我們先透過D1畫了一條趨勢線,這個地方突破了沒有?是不是已經突破了?其實在這個地方甚至沒有畫趨勢線的話,我是不是會以中布林當做趨勢線?然後中布林是不是就突破了?那這個位置,甚至更明顯一點,破了趨勢線之後有沒有看到前低有沒有破了?這麼多的跡象,它現在就是開始走Sel1了,只是行情因為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下單?」、「為什麼?已經靠近下布林了嘛。而且這個位置其實已經靠近這個地方,中間是不是會有一些人性面的狀況。就你常聽到美元,假設已經是這個月的新低點,你聽到美元低點,你心裡會怎麼想?會不會想要搶一些美元來換?還是你聽到低,趕快把我的美元拿去換成台幣?你會想做哪一個?是不是買美元?所以它已經到一些低點的時候,某一些人性他就會去搶,投資除了技術分析,有一個環節你要去思考市場投資人的人性,這個人性面有時候還蠻需要去了解。所以通常到這個低點會有一波的小反彈,但是不代表美元已經反轉了,它只是一個人性面投資人的心態反彈」、「然後反彈完了這個大時區判斷是Sell。那初期我們練核心策略是切到小時區去找它的入場點那個位置,是不是好的入場點?也許有機會開始布局,但是我會去做幾個綜合判斷…假設這個地方入場我預計獲利是抓在這附近,那個這個位置,假設抓個位置,教材裡面雖然有時候教的是下布林,但是實際上我會去參考一些k棒,這些k棒在這個點,是不是Touch到的地方越 多他有機會出場的機會就越多?好,那假設這點,從這邊下單到這個地方距離大概多長,大概300、300有機會可以做,但是如果不如預期的話,我通常還會抓在上布,你有沒有發現,上布林跟前高是不是有點像?所以我還是會有機會佈一張單,同時超過,上布林我可能就會做止損」、「初期先練習用核心策略去判斷。然後接下來方向明確,現在方向其實是挺明確的,它是Sell,只是這個算是一個稍微的比較低的點,那你知道合理的位置,那相對我在下單這個點,是不是靠近止損下單越安全?」 ⒏是依上開譯文內容,並依據卷附線上課程之側錄影片翻拍照片(見A1卷第147-151頁、第301-303頁),暨證人許百喬、陳子維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見A3卷第199-202頁、第211-214頁),以及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見A1卷第335-336頁、 第339-340頁、第379頁),足認被告不僅僅是利用歷史交易數據資料,來傳授說明前開技術分析理論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投資觀點,其在「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均曾展示外匯交易之即時盤勢資訊,藉以講解前述各種期貨交易之分析技術與操盤策略在實際上運用與分析操作。 ⒐另證人黃友奎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於000年0月間在Youtube網 站上,有看到「華人權威操盤手」的廣告,伊覺得很有趣想要瞭解,後來有去參加他們的課程說明會,參加之後伊當場決定要購買「華人權威操盤手」的課程,因為伊想要透過尹沛騰的即時解盤來去下單,進而能夠獲利出場,因為尹沛騰一直強調他能夠控制風險,而且他對於價位的分析都能夠獲利。尹沛騰在說明會現場就有跟伊等說,他們的直播活動,以及線下的「贏家實戰俱樂部」聚會有提供即時解盤的服務,這樣伊就可以依照尹沛騰提供的價位分析意見以及下單建議來下單。尹沛騰舉辦的直播,主要就是他自己一個人在講解,尹沛騰會詢問學員想要看哪個幣別匯兌,比如美日對、歐美對,他會用趨勢線技術分析,先分析當下即時的K棒是 往Buy或Sell的方向,也就是從大時區(比如1天的K棒)研 判未來價位的方向,再從小時區(比如4小時的K棒)找進場下單的位置,另外尹沛騰也會告訴學員掛單的時間點,並且每次他都有特別強調止損跟停利點要先設好,尹沛騰設的止損跟停利點通常是在前一根K棒的位置,以避免會有反彈的 風險,不論是直播或是「贏家實戰俱樂部」內容都是這樣。伊有按照尹沛騰的即時解盤,進行下單,這也是伊當初購買華人權威操盤手課程的目的,就是能夠依照尹沛騰的即時價位分析,提供伊下單的建議,而且伊也確實依照尹沛騰的建議下單,尹沛騰在即時解盤的時候,伊會先聽完尹沛騰的即時解盤,伊理解之後,就會依照他的建議下單,伊是一邊聽尹沛騰解盤,一邊用伊的電腦操作,伊是用群益的交易軟體下單,伊一開始依照尹沛騰的價位分析有賺錢,但整體而言伊是賠錢的。伊有參加尹沛騰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所舉 辨的線上直播課程,尹沛騰針對當日下午2時許,當下的美 日對盤勢,提供即時的價位分析意見,尹沛騰是以大時區K 線來判斷目前美日對,是往Sell的方向走,接著再切換到小時區的K線,告訴學員適合的進場點位,但因為當下尹沛騰 判斷有700步的風險,所以建議學員不要下單,但如果學員 要下單就使用黃金切割線,將要下單的手數分掛在黃金切割線上,比如0.01手、0.02手等等,在最上面的黃金切割線的上方處設定共同止損點,避免止跌反彈而爆倉,就是提供學員下單的建議等語明確(見A3卷第119-124頁)。 ⒑綜合上開事證,被告除以開設實體課程、錄製銷售數位教材之方式,講授前述期貨交易操盤技術理論之外,其於「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期間,確實有針對歐元/美元、美元/日圓、美元/加幣等特定外匯保證金商品之交易,以市場趨勢分析、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之彙整等方式,提出具體交易「策略」或「招式」等買賣外匯保證金商品之交易規則,其利用即時盤勢動態講解分析、預測特定外幣匯率價格走勢及買進(BUY)、賣出(SELL)、止損點等訊息之研判,用以提供各該學員從中參考選擇而為投資判斷之依據,從被告授課講習之過程整體觀察,其內容實質上是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形成對個別外匯保證金商品之買賣價位、未來趨勢研判之分析意見,屬於提供有關期貨商品之顧問形態,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範。況且,被告前於106年間,即曾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2122號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09年8月28日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6年度金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判決,認被告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則被告對於提供自己或他人就期貨投資資訊之研究結果,使客觀上有作為就個別期貨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時,即屬直接或間接提供個別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期貨顧問行為,以及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即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證照,始得營業之相關法規,均難諉為不知,其仍利用上揭方式指導學員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並提出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投資學員之交易決策參考,藉以牟利,被告顯有實行期貨顧問行為之主觀故意甚明。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並辯稱:被告在「贏家實戰俱樂部」與直播課程中,並未就即時盤勢進行分析,縱有提及現在行情,但並未給予特定分析結論、投資建議,未推薦特定標的,僅係藉由與學員間的互動,使學員廣泛提出學習、實際操作之疑問,由被告予以回應,以啟發學員思考、檢視學員學習狀況、複習教材所傳授之交易策略與原理原則,被告所為只是金融投資知識的傳遞,與期貨顧問行為有間,被告亦無犯罪故意云云,無足採憑。 ㈢又辯護人一再辯稱:被告所講解的標的都是由學員自行選擇,被告是被動接受學員提議,而進行案例講解云云。惟被告以上開方式,透過歷史交易數據資料與即時盤勢動態分析,向學員講解、傳授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操盤技巧;對於各該學員而言,實際上是透過被告自己對於外匯保證金投資相關技術分析之理解、分析邏輯與操作經驗、主觀之投資觀點,進而形成對於學員所選定個別外匯保證金商品之價位、趨勢研判提供分析及建議之結果。是縱然被告係就各學員自行選擇之外幣匯率進行解說,亦無礙本院認定其前開所為已屬期貨顧問業務之範疇。㈣至被告舉辦「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及線上直播課程,除另向參與學員收取實體交流聚會之場地費外,未再行收取其他費用。然上開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僅限已購買數位教材,或已報名相關投資教學課程之付費學員始能參加,是被告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以上開方式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以及具體交易策略、招式,均須學員於繳納課程、教材費用之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從而,被告所為自屬經營期貨投資顧問業務,至臻明確。 二、綜上,被告所辯應屬飾卸之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82 條第1項、第112條第5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㈠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㈡辦理前款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㈢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參見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被告開設前述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並錄製數位教材,對外招攬學員、販售教材,而收取課程、講義費用,且舉辦前述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教導付費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核其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 顧問事業罪。 ㈡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常業犯……是,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須符合上 開客觀條件及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其構成要件性質上即包含繼續、多次經營業務之行為,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是就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之所為,應論以包括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且因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獲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放任任何人得未依法取得許可而經營期貨顧問業務,將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亦侵害甚鉅。本件被告未經金管會許可,以前揭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以此牟利,使主管機關未能管理監督,所為已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性,危害投資人之財產權益,所為實無可取;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併考量被告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間、犯罪所得利益(詳後述);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現在沒有從事什麼行業,就是自己操作投資,平均月收入約2萬元,尚需扶養母親,有焦慮、 免疫力失調等症狀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㈡第152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係指犯罪行為人實際所獲得而對該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者即屬之。 ㈡依據卷附107年8月至108年6月學員名單(見A3卷第353-355頁 ),被告自107年8月起,迄至108年6月止,共計招攬學員244名。又依據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詞與證人陳玥甯於偵查中之 證述(見A1卷第275-289頁、第307-315頁、第323-343頁、 第375-381頁),疫情前上開實體課程、數位教材之販售單 價為42,000元。則依此計算被告於上開期間(即107年8月至108年6月),以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名義對外招攬244名學員,並收取課程、教材費用共計10,248,000元(計 算式:42,000元×244)。再者,依據卷附108年7月至110年9月研討會總明細表、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見A3卷第325-351 頁、A5卷第193-249頁、A13卷第189-243頁),被告於上開 期間(即108年7月至110年9月)先後以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名義,對外招攬如附表所示學員參加上述課程、購買數位教材,並利用前開公司之金融帳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課程、教材費用,共計46,602,780元(詳如附表所示)。從而,被告自107年8月起迄至110年9月止,以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名義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合計收取課程、教材費用56,850,780元。 ㈢被告原係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負責人,實際經營各該公司,並於上揭期間,主導以各該公司之名義為前述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聚彩創翊公司於109年11月18日以前,係由被告與乙○○、林新育、關 少鈞等人分別出資擔任該公司股東,聚才驛公司於109年11 月23日以前,則係由被告與乙○○、林新育、曾英傑等人出資 擔任該公司股東,而被告嗣於000年00月間購入聚彩創翊公 司之全部股份,並於同年月18日登記成為該公司唯一股東,於此同時,被告亦從聚才驛公司退股;此後,被告則以聚彩創翊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前述期貨顧問事業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證人乙○○、林新育、曾英傑等人證述明確( 見A1卷第269-272頁、A3卷第131-137頁、第163-169頁、本 院卷㈡第75-81頁),並有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歷史資料)在卷可佐(見A1卷第15-18頁、A3卷第237-240頁、A5卷第125-128頁、本院 卷㈠第161-172頁)。基此,本院依據被告於本案期間所持有 上開公司之股份比例,計算其因本件犯行而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為24,332,970元(詳如附表所示)。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期間獲利應為69,691,114元,並以卷附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401報表、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佐(見A1卷第117-142頁)。然訊 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於本案期間,除了販售相關課程之外,尚有從事場地租借之業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47頁);證人黃若嫻於偵查中亦證 稱:伊進入聚才驛公司時擔任行政助理,負責採購教材或現場要租借教室需要開立發票,在販售教材的時候,伊會打聚才驛公司的統編,租借教室的時候,伊會打聚彩創翊公司的統編等語(見A5卷第65-76頁)。是依上開事證,難認聚彩 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於本案期間,係以銷售前述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投資課程、數位教材為該等公司唯一營業收入來源,自亦無從遽認前開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所載營業收入總額,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而應予全數沒收。公訴人前揭所指,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㈣扣案之教材1本、教材隨身碟1支、蘋果廠牌Mac PRO 13吋筆記型電腦1台(扣押物編號B1-4、B1-6、B1-7)均係被告所 有,供本案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4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在被告居所、聚彩創翊公司位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之辦公處所所查扣之其餘物品(見 本院卷㈠第43-50頁、A7卷第237-249頁),以及自證人陳玥甯、聚彩創翊公司員工黃馨瑩所查扣之物品(見本院卷㈠第3 9頁、A7卷第259頁、A3卷第434頁),至多僅係證據資料, 或非本案被告所有,或尚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係專供犯本件犯罪之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屬一般日常用品、價值低微,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1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附件:本件偵查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編號 案卷 A1 110他9052卷一 A2 110他9052卷二 A3 110偵34930 A4 111偵2772 A5 110警聲扣35 A6 110警聲搜1103 A7 110警聲搜1104 A8 110查扣1726 A9 110聲他1254 A10 110聲他1282 A11 110聲他1469 A12 110聲扣37(軒股) A13 110聲扣37調查筆錄卷(軒股)(光碟2片) A14 111偵聲11(淨股) A15 高院111抗386 附表:被告尹沛騰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會員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