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承融
- 選任辯護人
- 鍾信一律師
- 被告
- 詹豐遠
- 選任辯護人
- 蔣宗翰律師
- 被告
- 詹豐安
- 選任辯護人
- 鄭瑋律師
- 被告
- 詹家泓
游亦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331號、114年度偵字第15877號、114年度偵字第23652號、114年度偵字第27128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423號【下稱併辦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6556號【下稱併辦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812號【下稱併辦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653號、第35656號、115年度偵字第4751號【下稱併辦四】、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18號、115年度偵字第70號【下稱併辦五】)、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2131號、114年度偵字第40224號,追加起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承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豐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詹豐安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詹家泓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8、4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9至28、4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游亦圻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5、8、10、17、19至20、23至24、26至27、29至37、42至4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編號2、4至5、8、10、17、19至20、23至24、26至27、29至37、42至4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葉承融、詹豐遠、詹豐安、詹家泓、游亦圻(下合稱葉承融等5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瘋狂越位」,參與不詳之人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及審判範圍),依其等生活經驗,可預見依他人指示以自己名義匯出來源不明款項予未曾接觸過之對象,有參與他人詐欺、洗錢犯罪之可能,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承融擔任詐欺集團水房,負責將誘騙被害人之出金資金交給詹豐遠、詹豐安或游亦圻,詹豐遠負責與「瘋狂越位」、葉承融聯繫取得上開資金或先墊付資金,並由詹豐遠或由其指示詹豐安、詹家泓、游亦圻等人擔任出金手,負責至不特定郵局臨櫃匯款給被害人,游亦圻並負責記帳,具體詐欺取財方式為: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facebook、抖音等社交平台發布廣告、貼文,建置虛假股票或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無證據證明葉承融等5人知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附表一所示陳寶慧等44人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慫恿陳寶慧等44人投資,迨陳寶慧等44人要求出金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出金所需資金,事先或事後(詹豐遠先墊付)由葉承融於包括(但不限於)附表二在內之時間、地點,交付現金給詹豐遠、詹豐安或游亦圻,再由詹豐遠或由其指示詹豐安、詹家泓、游亦圻匯款至陳寶慧等44人指定之帳戶(如附表一),致陳寶慧等44人誤信係真實之投資管道,而以面交現金給不詳詐欺集團車手或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金錢,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贓款之部分用以出金給被害人,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㈡葉承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起,明知「樂樂」係詐欺集團成員,竟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錢包,非法提供USDT(泰達幣)之虛擬資產服務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樂樂」之人,迄114年6月25日止,共轉帳USDT 94次,交付202萬4990顆USDT至「樂樂」指定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錢包,而「樂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包括附表三所示王淑惠、毛羨灃、賴陳玉美及陳秀蓮(下稱王淑惠等4人)在內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現金給「樂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樂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藉由葉承融提供之USDT,以附表三所示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詹豐遠、詹家泓於警詢之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葉承融及其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15頁),復無其他傳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是此部分之陳述,對被告葉承融被訴部分,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詹豐遠、詹家泓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卷存資料形式觀察,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交互詰問,是本院已於審判中賦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且依法提示並詢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已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機會,並已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
三、下列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葉承融等5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15頁、第291至29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葉承融等5人答辯要旨:
⑴被告葉承融辯稱: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沒有加入詐騙集團,也沒有提供資金給詹豐遠等人出金詐騙,那些錢是我向詹豐遠購買虛擬貨幣的錢,有160萬的錢來自我的朋友黃登明等語:辯護人則辯以:檢察官起訴書是以被告有提供資金給詹豐遠等人出金進行詐騙的行為,但事實上被告對於詹豐遠取得資金後的行為並不知悉,且詹豐遠是透過美髮同業而認識,因此知悉有在從事虛擬貨幣的情形,基於信任才向其購買虛擬貨幣,詹豐遠在偵查中表示他跟被告葉承融並不認識,且是基於詐騙集團的指示向被告葉承融收取款項,我們認為同案被告詹豐遠的供述顯然有瑕疵,不得以詹豐遠單方的指述就來認定被告涉嫌詐欺等犯行等語。(本院卷一第204至205頁)
⑵被告詹豐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14331卷一第480頁、本院卷一第204頁)。
⑶被告詹豐安辯稱:我承認洗錢,否認加重詐欺:我不覺得這是詐騙,我反而覺得是我被騙,我不覺得我是騙人家的,因為是我們把錢轉給對方,怎麼會是我們騙對方等語。辯護人則辯以:洗錢部分就有關於博弈而為轉帳的部分,有不確定故意,被告詹豐安願意坦承,但就詐欺部分,被告詹豐安自始均不知悉有關詐欺集團運作之事宜,其僅係因胞弟詹豐遠之要求代為協助匯款等語。(本院卷一第281至282頁)
⑷被告詹家泓辯稱:我只是幫娛樂城出金而已,洗錢部分,電視廣告有包你發娛樂城,他們都可以廣告;詐欺部分,我完全不知道跟詐騙有關係,我也是被利用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82頁)
⑸被告游亦圻辯稱:我當下其實是為詹豐遠做會計的工作,後續詹豐遠才說要加入娛樂城出金的工作,因為詹豐遠是老闆,所以很多的問題並沒有詳細的問他,以致於後面被利用作為詐騙出金。我當初認為娛樂城是灰色地帶,我並不知道會被取締,我當下以為是賭博罪,娛樂城這個金流都是心甘情願的。就洗錢的部分,後續我知道這是違法行為,一開始在當下我並不清楚。我還是全部否認犯罪等語。(本院卷一第205頁)
⒉被告葉承融等5人對陳寶慧等44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受有附表一所示損害,被告詹豐遠、詹豐安、詹家泓、游亦圻等人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陳寶慧等44人帳戶內之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17頁、第293頁),並有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14331卷一第259至282頁、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2423併辦卷一第128至130頁)、及如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
⒊依被告詹豐遠於審理中證稱:詹家泓拉我進一個飛機群,有一個叫「瘋狂越位」的人,出金的錢是「瘋狂越位」聯繫他說的幣商,會請幣商拿現金給我,幣商一開始都是「瘋狂越位」找的,後面他有問我身邊有沒有認識的想要換泰達幣,可以直接跟他換,我就可以直接跟身邊的人拿現金,這樣對他來講他也不用一直找幣商來拿現金給我,也比較方便,剛好碰到葉承融,他說他有朋友想要買泰達幣,說之後可以聯繫看看,所以我就把葉承融也介紹給「瘋狂越位」;後來我有自己墊錢出金給被害人,只要「瘋狂越位」現金不夠給我,他會問我身上有沒有多餘的現金,「瘋狂越位」會請幣商將錢交給我,都是隔天去匯款,如果隔天匯款的金額,我現金可能不夠,「瘋狂越位」就會問我身上有沒有多餘的錢可以去幫他匯款,有時候可能金額過大,我就會請我哥哥詹豐安,問他身上有沒有多餘的現金,請詹豐安幫我匯款;虛擬貨幣的交易是沒有經過我的,我只有處理現金的部分;「雞弄」群組,我是PETER ,詹豐安是「了得安」,游亦圻是「MONEY」,「小刀」是詹家泓;因為我自己本身也有工作要送貨,可能沒辦法一直這樣持續幫「瘋狂越位」他們出金匯款,於是我請游亦圻來幫我匯款,後面基本都是游亦圻在群組裡看這個訊息和匯款,為什麼會成立這個群組,是因為他有時候可能他自己也忙來不及匯款,才會請我匯款,我有時候也忙,我會再請詹豐安,請他幫我去匯款;詹家泓應該是後面才進來,可能是游亦圻有一些事情要交代他,然後把他拉進來,一開始我只有拉詹豐安跟游亦圻;我有看到傳這些收據跟什麼投資公司的一些資料,我也有懷疑這個不是娛樂城的出金,而有去詢問「瘋狂越位」;「雞弄」群組的訊息所有成員都看得到,包含詹豐安、詹家泓跟游亦圻;游亦圻在「雞弄」及「臨櫃出金- 叔叔」群組內,負責出金;有可能她沒辦法去匯款,沒辦法去出金,她就會跟我講,把一些訊息丟到「雞弄」裡面;除了匯款外,游亦圻還會幫我看「瘋狂越位」給我的單以及總金額是多少,就是會幫我記帳;虎嘯、虎哥就是葉承融;游亦圻也有參與去跟葉承融拿錢;114年4月11日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的那天身上有扣到104萬9000元,身上100萬是虎哥介紹要換幣的人拿給我的,那天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有可能是,有可能不是;之前是一單給游亦圻100元,後來我自己拿錢出來出金,後來詹豐安、詹家泓跟游亦圻是抽0.1%;附表二各編號是要出金給被害人的錢等語(本院卷二第234至271頁)。參以被告詹豐遠與被告游亦圻Telegram對話紀錄暨記帳內容(偵27128卷一第259頁),對此被告詹豐遠表示乘以1.01是因為要拿1%等語(本院卷二第250頁),可見被告詹豐遠可抽取出金匯款1%、詹豐安、詹家泓及游亦圻,均可抽取出金匯款之0.1%作為報酬之事實。佐以扣案「雞弄」群組對話紀錄(他卷第105至177頁),可見被告詹豐遠、游亦圻、詹豐安、詹家泓均為上開群組成員,成立「雞弄」群組之目的,係為了協調與調度出金工作,確保詐欺出金款能順利匯出,且後期主要由被告游亦圻負責在群組內接收訊息並執行匯款,被告游亦圻忙不過來時,再由被告詹豐遠、詹豐安、詹家泓等人協助匯款。又依上開「雞弄」群組派單內容,上游傳送的匯款資訊格式略為業務、匯款名稱、帳號及金額,群組對話內均未提及任何娛樂城名稱、賭客帳號、遊戲幣值轉換等與博弈相關之專門術語,甚者,上游派發轉傳至「雞弄」群組之訊息內容明確註記客戶:羅淑美、面交金額:20萬元,下方更直接附上投資公司的收據與業務服務證,更可見該群組係以處理不明金流為唯一目的,且明顯具有假投資詐欺與洗錢出金的特徵內容,被告游亦圻、詹豐安及詹家泓既然為上開群組成員,彼此頻繁傳遞不明匯款資訊,互相備位執行出金業務,又被告葉承融等5人間,存在常態性、反覆且密集的地下金流交收網絡,印證本案詐欺洗錢集團運作之持續性與高度組織性,被告游亦圻、詹豐安、詹家泓對於來源不明高額現金款項全然不加聞問,又依不詳之人指示分別匯款予被害人,足認其等主觀上具可預見該群組涉及加重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從而,被告詹家泓、詹豐安、游亦圻均辯稱:以為是娛樂城出金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⒋依被告游亦圻於審理中證稱:我一開始是幫詹豐遠在做洗衣平台的會計,後來他跟我說要做娛樂城出金,所以才會把我加入到群組裡面去;詹豐遠總共幫我加入2個群組,第一個先進去的是「臨櫃出金- 叔叔」,第二個好像叫「雞弄」;偵15877 卷一第136頁之「雞弄」群組編號13,我當時傳送一個訊息,提到「業務員:小龍,名字:陳玉芸,銀行:國泰世華,帳號,分行:天祥分行,金額:50萬」等內容,這個就是在「臨櫃出金- 叔叔」裡面,他們每天都會發的,就是要我們去匯款的一個對話內容;轉發過去「雞弄」群組,因為我再來有其他的事情要去做,所以我等於是告知一個段落這樣,就是我做到這裡,或者是這個的上一個;偵23652卷一第155頁這個「雞弄馬」群組,群組還有詹豐遠跟虎嘯,虎嘯有可能是在庭被告,對話中我說「好,出發,虎哥哥,到了喔」。虎嘯「等我一下。過點中」。我說「好」。詹豐遠「收到了嗎」我說「收」。詹豐遠「收150?」等內容,是匯款的金額不夠了;是群組「瘋狂越位」叫我匯錢,中途的過程,他可能要叫我去找虎嘯拿錢,我有跟虎嘯碰到兩次面,但真的太久,看了判決書之後,我知道他是葉承融;葉承融交錢給我的目的,是因為詹豐遠沒有時間可以拿錢給我,所以由我過去拿錢;除了起訴書附表,我也有在起訴書沒有寫的,依照詹豐遠的指示去跟葉承融拿錢等語(本院卷二第278至286頁),可見當出金匯款之資金不夠時,「瘋狂越位」及被告詹豐遠有指示被告游亦圻向被告葉承融取款,是被告游亦圻頻繁經手上開異常派件單,並做帳計算分配款項,更須私下向被告葉承融面交鉅款,顯見其應有本案詐欺、洗錢不確定故意。
⒌依被告詹家泓於審理中證稱:「瘋狂越位」是我介紹給詹豐遠,「雞弄」群組是詹豐遠邀請我加入的;「瘋狂越位」給我們的單,我們會去匯款;我跟詹豐遠各算各的薪水,都是「瘋狂越位」算的,我跟詹豐遠都可以直接聯絡「瘋狂越位」,詹豐遠是幾%我不知道;「中和送」群組的小刀是我,該群組是「虎嘯虎」成立的,他負責發號施令跟掌握錢的進度,他負責送錢,我跟詹豐遠負責出金;出金的錢「瘋狂越位」會派人送來給我,他沒有跟我提過什麼虛擬貨幣交貨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273至278頁),可見被告詹家泓坦承其將詐欺上游「瘋狂越位」介紹給被告詹豐遠,且其可以直接聯絡「瘋狂越位」,而被告葉承融負責發號施令及掌握出金進度,且「瘋狂越位」派人送現金時,未提及虛擬貨幣交易,亦可見被告詹家泓,應有本案詐欺、洗錢不確定故意。
⒍被告詹豐安於偵查中證稱:詹豐遠請我匯款,一開始我覺得是跟會的錢,後面因為我陸續有幫詹豐遠匯款,我就問他,他才說是線上賭博, 一開始是用我們的錢,是用150萬運作,對方當天回給我們匯款金額的1%,詹豐遠說跟我分一半,我說你不要騙我就好,我說線上賭博沒有關係嗎,他說是我們匯款給人家,應該不至於,等語(偵15877卷二第389至392頁),可見被告詹豐安亦有墊資出金,且被告詹豐安主觀上知悉款項來源不法,仍為了高額抽成而參與本案犯罪,應有本案詐欺、洗錢不確定故意。
⒎依被告詹豐遠Telegram「新莊送26.5」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27652卷一第139至141頁)內容,於114年3月13日,「鬥戰勝佛」詢問地址後,被告葉承融(虎嘯)並請被告詹豐遠注意一下手機,嗣被告詹豐遠傳送新北市新莊區五工二路座標,並請被告詹豐安代為收取26萬5,000元現金,因被告詹豐安不在故請小姐代收,此核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之記載相符,對此被告詹豐遠稱葉承融的朋友要買泰達幣,標的要看當時,因為已經很久了,我只在乎臺幣的數字等語(本院卷二第258至259頁),可見被告詹豐遠就泰達幣交易之匯率、交易數量及電子錢包地址皆不知悉,甚至承認其只在乎臺幣數字,足證雙方未有真實之虛擬貨幣買賣,此26.5萬元實係詐欺集團上游交付予被告詹豐遠,用以匯給被害人的之出金贓款,並可見被告葉承融可標記被告詹豐遠要求注意手機、確認送錢等情,具有發號施令的權限,並能指派他人攜帶鉅額現金前往面交,屬負責調度並派發詐欺資金給下游出金手之水房角色甚明。
⒏依被告詹豐遠Telegram「交這裡50.4」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23652卷一第143至144頁)內容,於114年3月21日被告葉承融(虎嘯)指示被告詹豐遠(Peter)提供地址,「鬥戰勝佛」表示:交50.4等語,詹豐遠傳送座標,交收後被告詹豐遠清點發現短少並回報:「50.2,幫他找回一張」等語,此核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之記載相符,被告詹豐遠亦當庭自承稱:我要拿這個錢去匯款出金;是用在本案的出金等語(本院卷二第260頁),可見群組對話中並無虛擬貨幣交易應有之幣種、匯率、數量及錢包地址等資訊,足證雙方未有真實之虛擬貨幣買賣,此50萬2,000元實係被告葉承融交付予被告詹豐遠,用以匯給本案被害人之出金贓款,並可見被告葉承融指派不詳之人攜帶鉅額現金交付被告詹豐遠之事實。
⒐依被告詹豐遠Telegram「三重收80」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23652卷一第143至144頁)內容,被告詹豐遠於審理中證稱:該群組成員有我、葉承融(虎嘯)及不認識之「太極1.0」,其中對方稱:「40交好」、被告葉承融稱:「85」等語,我回答「40收」、「收」等語 ,係指我分別在114年3月23日及26日收到40萬元及85萬元等語(本院卷二第260至262頁),此核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之記載相符,可見被告詹豐遠向完全不相識之人收取40萬元及85萬元鉅款,且交收過程僅憑簡略之暗語即完成,此種高度隱蔽之面交模式,與詐欺集團為製造金流斷點所用之洗錢手法相符,更足以證明上開款項為供出金使用之贓款,絕非合法買幣資金之事實。
⒑被告葉承融就其有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詹豐安100萬元之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17頁),另被告詹豐遠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證稱:我在4/11之前,有和車號000-0000的白色賓士交錢100萬元,這個人是不是葉承融我不確定,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金額是100萬元不是60萬元(偵14331卷一第249頁、本院卷二第252至253頁)等語,核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之記載相符。
⒒依被告詹豐遠Telegram「雞弄馬」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23652卷一第155頁)內容,亦可見被告游亦圻有向被告葉承融收取150萬元,被告詹豐遠並有向被告游亦圻確認是否有成功收取款項,此與此核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之記載相符,更可見被告游亦圻除進行出金、記帳業務外,並有親自向被告葉承融收取鉅額款項之事實。
⒓被告葉承融於審理中供稱:我把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的現金交給詹豐遠這些人,我是跟詹豐遠買虛擬貨幣,這7筆不都是幫黃登明購買,我從中賺取一點佣金,大概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對於本案這七次交付現金的總金額為551萬7000元,以千分之二計算的話,得到利潤是1萬1034元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二第410至412頁),參以被告詹豐遠與被告葉承融LINE話紀錄(偵27652卷一第133頁),於114年3月31日,被告詹豐遠稱:「0000000,0000000 + 150000= 0000000」、「有嗎」,被告葉承融回稱:「先給你120阿」、「後面的晚一點會送來」、「當然有」,被告詹豐遠稱:「好喔」、「幾點會有」、「一起拿?還是再幫我送來」等語,對此被告葉承融雖辯稱上述交付之現金係友人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云云,然對話中僅有「0000000 + 150000= 0000000」之金額加總,並無虛擬貨幣交易必備的幣種、匯率、電子錢包地址等資訊,反而係被告詹豐遠主動詢問目前缺少之「出金」金額時,被告葉承融旋即應允並相約面交現金,此種因賣家欠缺資金,而主動向買家提出需要請對方買虛擬貨幣之運作模式,與一般正常虛擬貨幣交易常情顯然相悖,倘若真為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葉承融之友人逕自於線上平台購買即可,何須承擔遭侵吞之風險,大費周章輾轉委託被告葉承融將現金交付予非幣商之詹豐遠?況被告詹豐遠取得資金後,實係用以匯款予被害人以營造假投資獲利之出金假象,根本未用於購買虛擬貨幣。被告葉承融始終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明附表二所示款項之虛擬貨幣交易對話或金流紀錄以實其說。足徵本案之運作模式,實係由被告詹豐遠先行墊付款項匯給被害人出金後,事後再依據對帳算式,向擔任水房角色之被告葉承融以現金面交方式「回收」其代墊之款項,益證被告葉承融具備調度、派發鉅額現金予被告詹豐遠之權限,確於詐欺集團中居於提供資金供下游出金之水房地位,其上開「代友買幣」之辯詞,純屬事後串飾卸責之詞,顯不足採。
⒔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亦即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之犯意聯絡,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均屬之。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然在犯罪計畫並未精密規劃,且共同行為人間對於整體犯罪計畫之認識不一時,只要實行之結果仍在原定犯罪目的下,且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為各共同行為人均得以預見、預估者,共同正犯間仍應對此結果共同負責。衡情,一般人可認識正常工作不會依不知真實姓名之人指示,以自己名義匯款予未曾接洽過的客戶,更遑論是匯出「娛樂城」之款項,應可知悉此工作內容異於常情,經手之款項可能涉及不法或作為誘餌吸引後續注資,仍在無法確認款項來源、用途及適法性之情形下,貪圖報酬而甘願實行事實欄所載犯行,是被告葉承融等5人雖未能精確、完整認識整體犯罪計畫,但在藉由匯出不法款項以獲取不法利益之原有犯罪目的下,縱其行為可能係在從事詐騙之構成犯罪事實,仍不違背其本意,即令被告葉承融等5人主觀上不知該詐騙集團之實際成員、詐騙手法與詳細分工,仍足認定被告葉承融等5人與其他成員基於相同之意思,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可或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以真實出金為誘餌,使被害人誤信為真實投資後持續注資之方式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上揭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葉承融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04頁),並有區塊鏈交易資料(偵14331卷三第331至352頁、偵23652卷三第57至101頁、急扣卷第169至17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4331卷一第59至65頁、偵23652卷一第19至36頁、急扣卷第15至20頁)及如附表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葉承融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葉承融等5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本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然本案被告葉承融等5人,均未自動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葉承融等5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為,被告葉承融、詹豐遠就附表一編號1至4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詹豐安就附表一編號11至18部分(共8罪),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詹家泓就附表一編號19至28、42部分(共11罪),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游亦圻就附表一編號2、4至5、8、10、17、19至20、23至24、26至27、29至37、42至43部分(共23罪),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葉承融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被告葉承融等5人係負責匯款出金予陳寶慧等44人,對於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欺,其等詐欺獲取之金額若干,尚無從知悉,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葉承融等5人知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手法及具體詐得金額,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被告葉承融等5人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葉承融等5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同一被害人先後多次施用詐術,並出金匯款之行為,顯係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單一目的而為接續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葉承融等5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核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
㈥被告葉承融等5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及被告葉承融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葉承融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幫助他人實行一般洗錢罪,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㈧爰審酌被告葉承融等5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貪圖不法報酬,基於前述間接故意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造成被害人之重大財產損害,被告葉承融等5人擔任出金匯款誘騙告訴人、被告葉承融之幫助洗錢之分工,就所參與之犯行對犯罪目的之達成均有重要貢獻,考量被告詹豐遠坦承全部犯行;被告詹豐安、葉承融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游亦圻、詹家泓否認犯行之態度,且仍未能與陳寶慧等44人、王淑惠等4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並斟酌告訴人量刑意見,兼衡被告葉承融等5人犯罪目的、手段俱非可取、犯罪情節、參與程度、所造成之損害均非微小;被告葉承融幫助洗錢金額甚鉅,暨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葉承融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之折算標準。
㈨至被告葉承融等5人,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參以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葉承融等5人尚有類似案件在審理中或偵查中,爰不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葉承融等5人之聽審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
㈠被告葉承融就獲有1萬1034元犯罪所得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12頁),被告詹豐遠可抽取出金匯款之1%作為報酬、被告詹豐安、詹家泓及游亦圻,均可抽取出金匯款之0.1%作為報酬,已如前述,是被告葉承融等5人有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計算式詳附表),均未據扣案,亦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人,就前揭犯罪所得,自應依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附表五編號1、4至7所示之物,經被告葉承融、詹豐遠、詹豐安自承係本案所用(本院卷二第399至402頁),為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物,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該等扣押物與本案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五編號2所示虛擬貨幣,經被告葉承融坦承屬事實欄一㈡洗錢之財物(本院卷二第400頁);附表五編號3所示現金,經被告詹豐遠坦承屬事實欄一㈠洗錢之財物(本院卷二第399頁),自應依上開規定規定宣告沒收。另就事實欄一㈠洗錢之財物,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承融等5人就上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葉承融事實欄一㈡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等語。然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第1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揆諸該條立法理由可知,此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之管理,要求實際從事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進行登錄。查本案係詐欺集團假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話術,誘騙告訴人交付款項,並非真實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亦不存在虛擬貨幣交易,被告所為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退併辦之說明:併辦三(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812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詹豐遠、詹家泓招募游亦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出金手,負責臨櫃匯款與詐欺被害人,使被害人尤景璋誤信自己投資獲利,而同意向詐欺集團繼續交付財物。應認被告2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同法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且認與本案,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一行為,為同一案件,爰移請併案審理。惟加重詐欺與洗錢罪之罪數認定,應以被害人人數為認定基準,併案意旨之被害人尤景璋,並未列於本訴(114年度訴字第1017號)之被害人附表(附表一、附表三)中。被告等人縱使同屬一個詐欺集團,但其針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與洗錢之行為,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法應予分論併罰,兩者間即不具備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佳蒨、彭馨儀、桑婕、陳君瑜、黃佳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所犯法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匯款(面交)時間 匯款(面交)地點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出金金額 出金郵局(日期) 出金手 證據名稱及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寶慧(提告) 114/2/24至4/25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等 1,012,745元 5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11) 詹豐遠 陳寶慧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5至9頁) 陳寶慧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11至5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陳燕周(提告) 114/3/4至4/28 網路銀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4,398,000元 1,000,000元 1,5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17) 臺北光華郵局(114/3/17) 游亦圻 詹豐遠 陳燕周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61至83頁) 陳燕周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91至131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 吳東光(提告) 114/3/6至4/22 新竹縣○○市○○○路0號等 15,850,000元 2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10) 詹豐遠 吳東光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133至137頁) 吳東光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139至19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吳森堂(提告) 114/3/24至4/10 新北市○○區○○路00號 342,000元 66,000元 66,460元 49,670元(未成功)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臺北光華郵局(114/4/11) 游亦圻 游亦圻 詹豐遠 吳森堂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201至203頁) 吳森堂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205至25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4331卷一第149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李國春(提告) 114/3/24至4/10 新北市○○區○○街00號 75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未成功)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臺北光華郵局(114/4/11)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詹豐遠 李國春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267至277頁) 李國春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279至30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4331卷一第145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張礪心(提告) 114/2/17至3/3 新竹縣竹北市文化局圖書館 1,340,000元 71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10) 詹豐遠 張礪心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313至315頁) 張礪心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317至32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添鈺(提告) 114/3/13至3/21 苗栗縣○○鄉○○路000號公館郵局ATM匯款/苗栗縣○○鄉○○路000號面交 286,000元 650,000元(未成功) 臺北光華郵局(114/4/11) 詹豐遠 陳添鈺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333至337頁) 陳添鈺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341至35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4331卷一第15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千麗娟(提告) 114/3/19至4/291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天后宮 804,183元 100,000元(未成功) 130,000元 臺北光華郵局(114/4/11) 瑞芳四腳亭郵局(114/3/26) 詹豐遠 游亦圻 千麗娟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359至362頁) 千麗娟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363至388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4331卷一第147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曾湘芹(提告) 114/3/3至5/13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500,000元 1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11) 詹豐遠 曾湘芹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391至398頁) 曾湘芹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399至41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廖文菁(提告) 114/3/18至5/12 高雄市○○區○○○路00號 4,358,600元 6,500元 100,000元 4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20) 基隆碇內郵局(114/4/8) 新莊思源路郵局(114/4/2) 游亦圻 游亦圻 詹豐遠 廖文菁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427至429頁) 廖文菁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431至452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吳美慧(提告) 114/2起至114/3/27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780,000元 1,500,000元 1,2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2/24) 新莊五工郵局(114/3/28) 詹豐遠 詹豐安 吳美慧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457至465頁、本院卷二第222至234頁) 吳美慧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467至48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 呂雅文(提告) 114/1/15至4/10 網路銀行轉帳 682,311元 27,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2/12) 詹豐安 呂雅文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487至489頁) 呂雅文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491至50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范藝薰(提告) 113/12/2至113/12/23 臺北市○○區○○○路0段與光復南路口 8,013,900元 2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3/12/25) 詹豐安 范藝薰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513至516頁) 范藝薰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517至518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陳素珠(提告) 114/14/1至4/15 第一銀行大里分行、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2,770,000元 246,5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4/9) 詹豐安 陳素珠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525至527頁、第547至549頁) 陳素珠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529至545頁、第551至55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楊炳楠(提告) (併辦二) 114/2/20至6/16 苗栗縣○○鎮○○000○0號 5,459,858元 25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31) 詹豐安 楊炳楠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565至568頁) 楊炳楠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569至598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5877卷一第99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劉雨霏(提告) 114/2/25至3/17 網路銀行轉帳 366,823元 80,000元 中壢青埔郵局(114/3/5) 詹豐安 劉雨霏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607至609頁) 劉雨霏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611至644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蔡枝燕(提告) 114/1/6至4/1 高雄市○○區○○路00號 22,705,000元 450,000元 3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1/23) 新莊五工郵局(114/3/6) 游亦圻 詹豐安 蔡枝燕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647至649頁) 蔡枝燕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651至70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8 賴宥澄(提告) 114/3/11至3/27 臺中市○○區○○0○0號 11,889,900元 500,0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4/9) 詹豐安 賴宥澄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二第701至702頁) 賴宥澄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二第703至73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詹豐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周汶慧(提告) 114/2/23至3/13 網路銀行轉帳 52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1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20) 永靖郵局(114/2/27) 永靖郵局(114/3/26) 游亦圻 詹家泓 詹家泓 周汶慧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29至32頁) 周汶慧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3至27頁、第33至4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林姵瑜(提告) 114/2/17至4/11 網路銀行轉帳/臺北市○○區○○○路00號 1,430,000元 50,000元 2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4) 永靖郵局(114/3/19) 游亦圻 詹家泓 林姵瑜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47至57頁) 林姵瑜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59至144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粘秀英(提告) 114/3/29至5/2 臺中市○區○○○路000號 25,530,000元 5,500元 新莊五工郵局(114/3/4) 詹家泓 粘秀英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151至154頁) 粘秀英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155至18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2 郭瑞芳(提告) 113/12/5至114/1/11 網路銀行轉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408,325元 500,000元 斗六永安郵局(113/12/16) 詹家泓 郭瑞芳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193至197頁) 郭瑞芳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201至21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郭錦鳳(提告) 114/3/3至4/11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84巷22弄 2,449,000元 400,000元 300,000元 4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17)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新莊五工郵局(114/3/4) 游亦圻 游亦圻 詹家泓 郭錦鳳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225至230頁) 郭錦鳳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231至26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陳敏華(提告) 114/3/28至5/19 網路銀行轉帳 23,128,069元 8,500元 8,500元 22,000元 28,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31) 基隆碇內郵局(114/4/1) 基隆碇內郵局(114/4/8) 員林郵局(114/4/11)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詹家泓 陳敏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271至277頁) 陳敏華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279至29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 陳羚榛(提告) 114/1/3至3/1 網路銀行轉帳/新北市○○區○○路000號 1,082,000元 50,000元 員林中正路郵局(114/1/22) 詹家泓 陳羚榛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305至313頁) 陳羚榛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315至34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塗三桂 (提告) (併辦五) 114/3/11至4/9 嘉義縣○○鎮○○街000號 1,642,000元 88,000元 36,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21) 員林三橋郵局(114/3/28) 游亦圻 詹家泓 塗三桂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353至359頁) 塗三桂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361至39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褚明治(提告) 114/2/23至4/25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500,000元 9,808元 2,041元 39,302元 18,125元 16,518元 207,854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4) 基隆碇內郵局(114/3/11)基隆碇內郵局(114/3/12) 基隆碇內郵局(114/3/14) 新莊思源路郵局(114/3/10) 永靖郵局(114/3/24)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詹家泓 詹家泓 褚明治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397至404頁) 褚明治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405至454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盧駿虢(提告) 114/3/31至4/2 網路銀行轉帳 880,000元 2,000元 員林中正路郵局(114/4/2) 詹家泓 盧駿虢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469至471頁) 盧駿虢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475至48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柯黃玉鑾(提告) 114/2/19至4/16 新北市新莊區中信國小對面公園 4,941,000元 43,639元 100,000元 150,000元 600,000元 瑞芳四腳亭郵局(114/2/20) 基隆碇內郵局(114/3/4) 基隆碇內郵局(114/3/7) 基隆碇內郵局(114/3/14)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游亦圻 柯黃玉鑾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493至495頁) 柯黃玉鑾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497至52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張見裕(提告) 114/2/20至4/10 合作金庫建國分行臨櫃匯款 3,500,000元 550,000元 25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5) 基隆碇內郵局(114/4/10) 游亦圻 游亦圻 張見裕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527至529頁) 張見裕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531至55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張春足(提告) 114/2/19至6/12 網路銀行轉帳/南投縣○○鎮○○路○○巷00號 3,168,383元 450,000元 15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7)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游亦圻 游亦圻 張春足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565至568頁) 張春足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569至59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傅珮華(提告) 114/2/19至5/5 台大醫院兒童門診大樓 8,740,000元 7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25) 游亦圻 傅珮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599至608頁) 傅珮華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609至62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黃偉慈(提告) 114/2/21至3/6 宜蘭縣○○市○○路00號 800,000元 5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14) 游亦圻 黃偉慈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627至629頁) 黃偉慈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631至64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鄭明昌(提告) 114/2/24至4/15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7,250,000元 5,000元 25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6) 基隆碇內郵局(114/4/10) 游亦圻 游亦圻 鄭明昌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655至658頁) 鄭明昌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659至67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鄭蘇如霞(提告) (併辦五) 114/3/17至4/25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1,293,000元 2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4/11) 游亦圻 鄭蘇如霞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685至692頁) 鄭蘇如霞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69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謝玉偉(提告) (併辦一) 1142/25至3/20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27,155,162元 860,000元790,000元 基隆過港路郵局(114/3/25) 基隆碇內郵局(114/3/28) 游亦圻 游亦圻 謝玉偉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695至699頁) 謝玉偉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701至739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2423併辦卷一第128至130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7 簡宗仁(提告) (併辦四) 114/2/17至3/13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8,560,000元 500,000元 基隆碇內郵局(114/3/13) 游亦圻 簡宗仁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7128卷三第741至743頁) 簡宗仁報案相關資料(偵27128卷三第745至74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 周振嘉(提告) ①113年12月9日9時7分 ②113年12月25日13時25分 ③114年1月14日16時13分 ④114年1月14日16時25分 ①臺灣科技大學 ②臺灣科技大學內路易莎咖啡廳 ③④網路轉帳 ①500,000元 ②1,000,000元 ③50,000元 ④38,000元 15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12時48分 詹豐遠 周振嘉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一第296至313頁) 周振嘉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一第293至295頁、第338至367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鄭少菲(提告) ①113年12月31日13時30分 ②114年1月7日9時56分 ①②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①200,000元 ②240,000元 100,000元 114年1月2日9時12分 詹豐遠 鄭少菲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5至8頁) 鄭少菲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頁9至31)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王雪萍(提告) ①113年12月31日10時25分 ②114年1月23日11時35分 ①②臨櫃匯款 ①800,000元 ②1,000,000元 200,000元 114年1月2日9時41分 詹豐遠 王雪萍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55至61頁) 王雪萍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一第403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何育敏(提告) ①113年12月24日10時19分 ②113年12月24日20時26分 ③114年1月10日15時38分 ①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②③新竹市○區○道○路0段00號 ①510,000元 ②1,200,000元 ③2,027,990元 720,000元 114年1月3日10時55分 詹豐遠 何育敏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一第405至407頁) 何育敏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65至120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楊舜評(提告) (併辦四) ①114年1月15日13時25分 ②114年2月12日17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7-ELEVEN ①250,000元 ②240,000元 ①5萬元 ②3,000元 ③2萬元 ④1,000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6,000元 ⑧3,000元 輔仁大學郵局 ①114年1月7日13時12分 新莊思源路郵局 ②114年1月10日11時23分 基隆碇內郵局 ③114年1月16日13時32分 嘉義成功街郵局 ④114年1月21日13時55分 永靖郵局 ⑤114年2月13日14時12分 ⑥114年2月13日14時13分 基隆碇內郵局 ⑦114年3月11日10時5分 ⑧114年3月13日14時46分 ①游亦圻 ②游亦圻 ③游亦圻 ④詹家泓 ⑤詹家泓 ⑥詹家泓 ⑦游亦圻 ⑧游亦圻 楊舜評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3652卷三第285至296頁) 楊舜評報案相關資料(偵23652卷三第297至325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家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林雅芯(提告) ①114年4月30日9時56分 ②114年5月16日9時35分 新北市鶯歌區 ①1,500,000元 ②3,000,000元 700,000元 114年4月11日13時38分 游亦圻 林雅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3652卷三第328至330頁) 林雅芯報案相關資料(偵23652卷三第331至342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游亦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蔡明道 114年4月1日13時29分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中信銀行丹鳳分行 350,000元 122,661元 114年3月31日16時58分 詹豐遠 蔡明道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3652卷三第345至346頁) 蔡明道報案相關資料(偵23652卷三第347至394頁) 郵局臨櫃匯款交易紀錄、 大額通貨提領資料(偵23652卷三第13至33頁) 葉承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詹豐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收款人 1 114年3月13日下午 新北市○○區○○○路 26萬5,000元 詹豐遠/詹豐安 2 114年3月21日 20時許 新北市○○區○○○路 50萬2,000元 詹豐遠 3 114年3月23日 14時許 新北市○○區○○○路 40萬元 詹豐遠 4 114年3月26日 20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 85萬元 詹豐遠 5 114年4月8日 下午 新北市○○區○○路0段○○賓士 100萬元 詹豐安 6 114年4月11日 17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 100萬元 詹豐遠 7 114年4月3日 中午12時許 新北市○○區 150萬 游亦圻 附表三(匯入葉承融提供之USDT人頭帳戶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與假幣商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金額 洗錢方式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王淑惠 虛假網路開店 ①114/5/20/11時許 ②5/21/14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①110,000元 ②100,000元 (84、3300、76、3000 USDT) 假扮幣商與被害人交易USDT,再向被害人索取錢包密碼,將USDT轉出 王淑惠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357至364頁) 王淑惠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365至375頁) 區塊鏈交易資料(偵14331卷三第348至349頁) 2 毛羨灃 虛假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 ①114/6/3/12時許 ②6/17/20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①50,000元 ②800,000元 (1538、10、24990 USDT) 假扮幣商與被害人交易USDT,指示被害人將USDT轉到虛假之交易所 毛羨灃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383至391頁) 毛羨灃 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441至515頁) 區塊鏈交易資料(偵14331卷三第336、341頁) 3 賴陳玉美 虛假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 114/6/17/23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400,000元 (10、12490 USDT) 假扮幣商與被害人交易USDT,錢包實際上是詐欺集團成員掌控,USDT隨即遭轉出 賴陳玉美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520至522頁) 賴陳玉美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523至533頁) 區塊鏈交易資料(偵14331卷三第335頁) 4 陳秀蓮 虛假網路開店 114/6/18/21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40,000元 (1250 USDT) 假扮幣商與被害人交易USDT,指示被害人將USDT轉到虛假之交易所 陳秀蓮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4331卷三第541至543頁) 陳秀蓮報案相關資料(偵14331卷三第545至561頁) 區塊鏈交易資料(偵14331卷三第335頁) 附表四: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 1 葉承融 1萬1034元 附表二編號1至7總計551萬7000*0.2%(千分之2)=11034 2 詹豐遠 21萬2689元 附表一編號1至44總計22,098,578(編號4至5、7至8總計829,670元詹豐遠親匯未成功部分) (22,098,578-829,670)*1%=212,689.08 3 詹豐安 2803元 附表一編號11至18總計2,803,500 2,803,500*0.1%=2,803.5 4 詹家泓 1156元 附表一編號19至28、42總計1,156,872 1,156,872*0.1%=1,156.872 5 游亦圻 9755元 附表一編號2、4至5、8、10、17、19至20、23至24、26至27、29至37、42至43總計9,755,875 9,755,875*0.1%=9,755.875 附表五: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1 iPhone 12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葉承融 2 USDT 96493.4426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葉承融 3 新臺幣現金104萬9000元 詹豐遠 4 匯款單9張 詹豐遠 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密碼:000000)1支 詹豐遠 6 匯款單4張 詹豐安 7 iPhone 13紅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密碼:0000)1支 詹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