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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審理事實為本院,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之本案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院就定應執行刑案件之審查及裁定範圍,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未據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刑,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聲請範圍一併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4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59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95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就附表編號1至3、7至8、10至13部分經各該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所示確定等情,此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經審核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判決,而附表其餘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及附表編號4部分雖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部分俱不得易科罰金,且附表編號2、9部分雖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部分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調查表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如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陳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依其於本院定執行刑意見陳述回函所為記載,復觀諸其先於民國109年12月間如附表編號9所示提供金融帳戶後經詐欺集團利用作為工具,次於110年2月間各如附表編號4、6所示遭查獲持有手槍及零件、子彈,再於參與詐欺集團擔任監控、收水工作後,於110年3至5月間密集如附表編號1至2、5、7至8、10至13所示,於110年9至10月間密集如附表編號3所示,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累計總額逾新臺幣400萬元,及本件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與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其如附表編號4、6、9、12所示之罪,雖均有宣告併科罰金,然依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業經定應執行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確定時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0000000 0000000(0罪) 0000000 0000000 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8號 0000000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5罪) 【有期徒刑9月】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 0000000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0000000前至該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96號 0000000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0000000 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號 0000000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 0000000 臺灣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0000000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0000000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次) 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1號 0000000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 0000000-0000000 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399號 0000000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2年5月】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桃園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0000000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0000000(0罪) 桃園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0000000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2罪) 【有期徒刑3年2月】 0000000 0000000(0罪) 0000000(0罪) 0000000-0000000 臺灣高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0000000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0000000(0罪) 臺北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1號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2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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