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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一七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一七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女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淨重零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先後二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三號判決免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九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二六三號十一樓之八,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同日凌晨四時許在同址查獲,繼之承此同一概括犯意,陸續在臺北市友人家中,約每日均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迄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凌晨四時許止,又連續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五八號四樓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總淨重○‧六二公克),又其經檢察官聲請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八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一年。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先後二次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晶體三小包,總淨重○‧六二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市鑑毒字第六七四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證。再者被告前已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先後二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三號判決免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九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參,被告三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公訴人起訴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為警查獲後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凌晨四時許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曾於八十六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六二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一七五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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