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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31號)暨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877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設在臺北市萬華區○○○路63之1號1樓之鴻總企業股份有公司(下稱鴻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簡張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統一發票為其附隨業務之人;張祥飛(經檢察官另行通緝)則在上址辦公室與甲○○有業務合作關係,2人均明知鴻總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1年1月起迄92年12月止,由甲○○在鴻總公司,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鴻總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虛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下同)8001萬7289元,並由張祥飛將開立予如附表一上所載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取得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名稱、發票張數、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以作為進貨憑證,並於各該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該等公司行號,以此不正當方法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400萬86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98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張祥飛所述大致相合(見臺中地檢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2號卷第11-12頁),並有鴻總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臺中地檢署94年度他字第2990號第3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臺中地檢署94年度他字第2990號第31-40頁)、91、92年總分類帳、現金簿、分錄簿(見96年度偵字第731號卷二第1-281 頁)、行號進銷項資料一覽表(見96年度偵字第731號卷一第116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見96年度偵字第731號卷一第188-212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96年度偵字第731號卷三第277-284頁)、錦森泰商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93年度偵字第20203 號移送書附件一)、錦森泰商行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併A6士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205號卷一第63-6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9月2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242685號函(見併A6士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205號卷一第298-419頁)、錦森泰商行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見併A6士林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205號卷一第350-351頁)、鴻總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見併A20卷第59-150頁)、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見併A20卷第326-426頁)、91、92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見併A20卷第209-213頁)、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見併A16卷第528-567頁)、91、92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見併A15卷第129-137頁)、中區國稅局中山稽徵所函(見本院卷二第76-82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憑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其中該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二)又刑法部分條文亦已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1、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4、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鴻總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鴻總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不實填製如附表一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如附表所示稅捐之結果。核被告就事實欄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與張祥輝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為共同正犯。又張祥輝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之部分,因與本案已起訴且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係鴻總公司負責人,應深知據實填載交易憑證之重要性,竟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終仍能知所悔悟而均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捐款30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以彌補其本案所為,有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附於本院卷可稽,暨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之角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末就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 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上開宣告減刑後之刑,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鴻總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張祥飛交付附表二上所載之公司,虛開銷售金額總計達1億1447萬366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取得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名稱、發票張數、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以作為進貨憑證,並於各該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該等公司行號,以此不正當方法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572萬3692元之部分,因被告否認附表二上之統一發票均係虛開,辯稱伊和該等公司行號皆有實際交易等語,並提出相關交易付款單據如華南銀行存摺明細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安泰銀行及第一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等(見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卷二第124-195頁)附卷可考,並經公訴檢察官減縮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金額與逃漏稅額(見98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是被告所辯應屬可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就此部分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惟依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與上開有罪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分別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退回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8778號併辦意旨書略稱:被告取得錦豐泰商行及錦泰森商行開立予鴻總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進貨憑證,並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鴻總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40萬453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幫助鴻總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等語。經查:本案除移送併辦被告幫助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之部分與本案已起訴且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得併予審理,咸如上述外,其餘檢察官移送被告取得發票幫助鴻總公司逃漏稅捐之併辦部分,因與本案已起訴部分之行為態樣大相逕易,主觀上難認被告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且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要難認上開併辦部分與本案已起訴且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具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炯然,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將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銷售額    │逃漏稅額  │張數│
├──┼────────────┼─────┼─────┼──┤
│1   │杰瑞實業有限公司        │1,671,200 │83,560    │5   │
├──┼────────────┼─────┼─────┼──┤
│2   │艾黛國際有限公司        │3,359,680 │167,984   │10  │
├──┼────────────┼─────┼─────┼──┤
│3   │怡豪貿易有限公司        │5,642,500 │282,125   │14  │
├──┼────────────┼─────┼─────┼──┤
│4   │詩唯特有限公司          │12,000,000│600,000   │19  │
├──┼────────────┼─────┼─────┼──┤
│5   │新美有限公司            │70,000    │3,500     │2   │
├──┼────────────┼─────┼─────┼──┤
│6   │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2,857 │57,143    │1   │
├──┼────────────┼─────┼─────┼──┤
│7   │上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469,550 │73,478    │1   │
├──┼────────────┼─────┼─────┼──┤
│8   │明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416,000 │120,800   │1   │
├──┼────────────┼─────┼─────┼──┤
│9   │日宣企業有限公司        │3,640,320 │182,016   │1   │
├──┼────────────┼─────┼─────┼──┤
│10  │元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82,237 │179,113   │11  │
├──┼────────────┼─────┼─────┼──┤
│11  │飛傑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110,000   │5,500     │2   │
├──┼────────────┼─────┼─────┼──┤
│12  │虎長有限公司            │344,000   │17,200    │1   │
├──┼────────────┼─────┼─────┼──┤
│13  │台灣松芝國際有限公司    │300,000   │15,000    │1   │
├──┼────────────┼─────┼─────┼──┤
│14  │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6,276   │29,314    │5   │
├──┼────────────┼─────┼─────┼──┤
│15  │溢光企業有限公司        │7,221,230 │361,062   │12  │
├──┼────────────┼─────┼─────┼──┤
│16  │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4,000   │27,200    │2   │
├──┼────────────┼─────┼─────┼──┤
│17  │宏燕國際有限公司        │5,500     │275       │1   │
├──┼────────────┼─────┼─────┼──┤
│18  │思派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64,950 │158,248   │4   │
├──┼────────────┼─────┼─────┼──┤
│19  │華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328,032   │16,402    │2   │
├──┼────────────┼─────┼─────┼──┤
│20  │欣世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80    │504       │1   │
├──┼────────────┼─────┼─────┼──┤
│21  │鉅亨國際有限公司        │833,040   │41,652    │1   │
├──┼────────────┼─────┼─────┼──┤
│22  │揚鴻資訊有限公司        │130,000   │6,500     │1   │
├──┼────────────┼─────┼─────┼──┤
│23  │希多有限公司            │40,000    │2,000     │1   │
├──┼────────────┼─────┼─────┼──┤
│24  │覲鶴企業有限公司        │718,827   │35,941    │1   │
├──┼────────────┼─────┼─────┼──┤
│25  │豐億機電有限公司        │1,636,865 │81,843    │4   │
├──┼────────────┼─────┼─────┼──┤
│26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6,500 │50,325    │4   │
├──┼────────────┼─────┼─────┼──┤
│27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1   │
├──┼────────────┼─────┼─────┼──┤
│28  │聖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2,560    │2,628     │1   │
├──┼────────────┼─────┼─────┼──┤
│29  │郵采有限公司            │39,500    │1,975     │1   │
├──┼────────────┼─────┼─────┼──┤
│30  │台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70,000 │148,500   │1   │
├──┼────────────┼─────┼─────┼──┤
│31  │視品科技有限公司        │710,600   │35,530    │2   │
├──┼────────────┼─────┼─────┼──┤
│32  │喬登國際有限公司        │1,751,456 │87,573    │6   │
├──┼────────────┼─────┼─────┼──┤
│33  │義瑞科技有限公司        │230,000   │11,500    │1   │
├──┼────────────┼─────┼─────┼──┤
│34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58,000 │102,900   │3   │
├──┼────────────┼─────┼─────┼──┤
│35  │三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000,058 │200,003   │5   │
├──┼────────────┼─────┼─────┼──┤
│36  │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0 │210,000   │3   │
├──┼────────────┼─────┼─────┼──┤
│37  │燦城企業有限公司        │631,683   │31,585    │3   │
├──┼────────────┼─────┼─────┼──┤
│38  │仁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238    │4,762     │1   │
├──┼────────────┼─────┼─────┼──┤
│39  │油展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   │10,000    │1   │
├──┼────────────┼─────┼─────┼──┤
│40  │錦森泰商行              │10,904,550│545,228   │16  │
├──┴────────────┼─────┼─────┼──┤
│合計                          │80,017,289│4,000,869 │153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銷售額      │逃漏稅額  │張數│
├──┼────────────┼──────┼─────┼──┤
│1   │渡海國際有限公司        │4,666,047   │233,303   │14  │
├──┼────────────┼──────┼─────┼──┤
│2   │鑫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120,000   │56,000    │2   │
├──┼────────────┼──────┼─────┼──┤
│3   │蝠豐石藝有限公司        │370,440     │18,522    │1   │
├──┼────────────┼──────┼─────┼──┤
│4   │元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945,400  │797,270   │8   │
├──┼────────────┼──────┼─────┼──┤
│5   │羿昕企業有限公司        │2,214,286   │110,717   │9   │
├──┼────────────┼──────┼─────┼──┤
│6   │羿明企業有限公司        │761,904     │38,096    │3   │
├──┼────────────┼──────┼─────┼──┤
│7   │凱聲電料企業有限公司    │1,076,050   │53,804    │4   │
├──┼────────────┼──────┼─────┼──┤
│8   │禾菓園食品坊            │462,725     │23,138    │5   │
├──┼────────────┼──────┼─────┼──┤
│9   │望瑞實業有限公司        │6,346,368   │317,318   │14  │
├──┼────────────┼──────┼─────┼──┤
│10  │祝恆企業有限公司        │13,772,999  │688,653   │18  │
├──┼────────────┼──────┼─────┼──┤
│11  │軒甫企業有限公司        │120,000     │6,000     │1   │
├──┼────────────┼──────┼─────┼──┤
│12  │瑞呈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1,000,500   │50,025    │1   │
├──┼────────────┼──────┼─────┼──┤
│13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5,614,000   │280,700   │6   │
├──┼────────────┼──────┼─────┼──┤
│14  │金威強股份有限公司      │697,500     │34,875    │3   │
├──┼────────────┼──────┼─────┼──┤
│15  │承緯有限公司            │375,000     │18,750    │1   │
├──┼────────────┼──────┼─────┼──┤
│16  │璽豐國際有限公司        │11,311,720  │565,586   │3   │
├──┼────────────┼──────┼─────┼──┤
│17  │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581,655     │29,082    │1   │
├──┼────────────┼──────┼─────┼──┤
│18  │豐寶國際有限公司        │12,572,300  │628,615   │18  │
├──┼────────────┼──────┼─────┼──┤
│19  │君明企業社              │180,000     │9,000     │1   │
├──┼────────────┼──────┼─────┼──┤
│20  │資行市場系統顧問有限公司│1,990,000   │99,500    │6   │
├──┼────────────┼──────┼─────┼──┤
│21  │大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7,418     │7,870     │3   │
├──┼────────────┼──────┼─────┼──┤
│22  │誠和利股份有限公司      │10,301,650  │515,083   │16  │
├──┼────────────┼──────┼─────┼──┤
│23  │金能實業有限公司        │350,000     │17,500    │2   │
├──┼────────────┼──────┼─────┼──┤
│24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2,092,000   │104,600   │6   │
├──┼────────────┼──────┼─────┼──┤
│25  │杰祐建材有限公司        │630,000     │31,500    │1   │
├──┼────────────┼──────┼─────┼──┤
│26  │新佛山實業有限公司      │1,000,000   │50,000    │4   │
├──┼────────────┼──────┼─────┼──┤
│27  │新曼谷有限公司          │95,238      │4,762     │1   │
├──┼────────────┼──────┼─────┼──┤
│28  │視品股份有限公司        │2,177,800   │108,890   │6   │
├──┼────────────┼──────┼─────┼──┤
│29  │如來企業有限公司        │186,200     │9,310     │3   │
├──┼────────────┼──────┼─────┼──┤
│30  │佛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2,632   │83,132    │12  │
├──┼────────────┼──────┼─────┼──┤
│31  │燿煒實業有限公司        │398,400     │19,920    │2   │
├──┼────────────┼──────┼─────┼──┤
│32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610,000     │30,500    │3   │
├──┼────────────┼──────┼─────┼──┤
│33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8,431     │7,922     │1   │
├──┼────────────┼──────┼─────┼──┤
│34  │皇順營造有限公司        │999,900     │49,995    │1   │
├──┼────────────┼──────┼─────┼──┤
│35  │隆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2,261,584   │113,079   │6   │
├──┼────────────┼──────┼─────┼──┤
│36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400,080     │20,004    │1   │
├──┼────────────┼──────┼─────┼──┤
│37  │義豐木器工業社          │169,920     │8,496     │1   │
├──┼────────────┼──────┼─────┼──┤
│38  │任翔建材有限公司        │3,632,580   │181,629   │5   │
├──┼────────────┼──────┼─────┼──┤
│39  │仲乾實業社              │328,500     │16,425    │1   │
├──┼────────────┼──────┼─────┼──┤
│40  │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      │4,518,954   │225,947   │5   │
├──┴────────────┼──────┼─────┼──┤
│合計                          │114,473,661 │5,723,692 │1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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