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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
郭廣洋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被上訴人
郭何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暨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0五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二六四四號(上訴人起訴暨上訴聲明均誤載為二六六四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巷○○號四樓房屋,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公同共有物除去侵害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按一00年五月起訴時土地及建物交易價值計算,即土地部分按一00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元、總面積為三七六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0五計算,核定為貳仟壹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建物部分參照九十七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核定之價格(參見調解卷第十四頁背面),及鋼筋混凝土造八層建物之價值於三年間應不致劇烈起伏,核定為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貳佰玖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一00年十月十三日核定後送達原告即上訴人、命原告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送達當時受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文玲、陳家祥律師(見卷㈠第六至八頁裁定、送達證書),而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所明定,所謂一切訴訟行為,凡不屬該條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包含在內,代受送達亦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一種,訴訟代理人當然有此權限,其基此所為之代受送達,即與委任之當事人自受送達生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九二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是上訴人已受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送達,已知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與黃文玲、陳家祥律師雖於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終止委任,然上訴人旋於同年月三十日另委任王可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卷㈠第一八0、一八五頁民事終止委任狀、民事委任狀),王可富律師並於同日複委任王健丞、同年二月二十九日複委任許文鳳、同年三月十五日複委任錢嘉慈、同年九月十一日、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複委任鄧凱元律師,五度聲請閱覽本件全卷卷宗(見卷㈠第一八四、一九九、二0九、二九四頁、卷㈡第一一四頁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堪認王可富律師亦已知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惟上訴人復委任王可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由王可富律師代為提起本件上訴,此觀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民事委任狀所載即明,上訴人仍未繳付第二審裁判費,則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本院自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程序,逕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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