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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小上字第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鄭佾瑩江春瑩林欣苑

上訴人
邱彥智
被上訴人
周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等語,依形式審認,尚已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所定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上訴理由略以:兩造於原法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庭,且遍查該日開庭筆錄,並無任何當事人聲請或承審法官依職權宣告一造辯論判決之記載,原判決以一造辯論方式為裁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適用程序法不當,屬判決違背法令。原判決未依最高法院64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120號判決之意旨,以損害填補回復應有狀態為損害賠償之原則,漏未就被上訴人請求之零件費用計算扣除折舊,屬法規適用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於兩造車禍事故發生時,並無超速,亦與被上訴人駕駛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係因被上訴人緊急煞車,始發生碰撞,被上訴人應與有過失,上訴人並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171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上訴人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為證,惟原判決違背證據法則漏未斟酌上開證據,又未說明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均屬判決違背法令。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故無被上訴人書狀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進行言詞辦論程序,原、被告均到庭進行辯論,原法院於當日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並本於兩造所提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暨各項證據進行審理作成原判決,並無違背法定程序。至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欄記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顯係誤載,且未影響兩造之權益,上訴人指摘原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12第1項所定程序,屬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為無足採。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上訴意旨稱原判決未就被上訴人請求之零件費用扣除折舊,未審酌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之主張及相關證據,均屬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然關於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應否扣除折舊,及與有過失存否之事實認定,為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範疇,且上訴人所提之最高法院64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均非法令規定,亦非現尚有效之司法院解釋,不得據為原法院上述職權行使違背法令之依據。上訴人復未表明所指證據法則之具體內容,即難認已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上訴人此部分上訴事由,難認合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其上訴意旨,堪認上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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