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23672號 債 權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代 理 人 陳祖祥律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徐昌隆 人 代 理 人 賴文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假執行之裁判為執行名義,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有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或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者,則該假執行之執行名義已失其效力。如經提出此種判決正本時,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二、債權人係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判決為執 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假執行。惟該假執行判決業經該院以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廢棄,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因此,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業經廢棄而失其效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尚未執行終結部分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