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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聲請人
馮勢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事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管理之土地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9年度抗字第1307號裁定確定事,非為本案訴之標的206 地號)。然聲請人建物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9年度抗字第1023號裁定確定事非為本案訴之標的206 地號),請求貴院更正事。本事歷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9年度抗字第1023、1307、1377號、100 年度抗字第582 號,原裁定廢棄,另為適法處理事)。案經北院101年度訴字第1813號(確認土地權利人)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裁定事:確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全部。同小段206 地號如附圖所示A 部份(面積170.29平方公尺)、B 部份(面積52.45 平方公尺)、C 部份(面積323.16平方公尺),無所有權。聲請人僅表明相對人北區辦事處非系爭土地權利人,實非系爭土地管理人,對伊無權處分,應廢棄裁判云云,亦無異議之情,懇求更正判決事等語。

三、查本院100 年7 月7 日99年度重訴字第756 號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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