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5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珍琳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徐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二件),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3,192,0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並附繕本 2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