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靝屹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故當事人於上訴期限內表示不服,無論其形式上誤用抗告或再審字樣,仍不妨礙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9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靝屹(下稱上訴人)於101年8月3日所具書狀,其上雖載「刑事聲明抗告狀」,然觀諸該書狀案號欄已載明「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自係對本院100度年上易字第2746號判決聲明不服,其顯係就上開案件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誤以上訴為抗告,仍應認為係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靝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無罪,嗣
上易字第274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判決在案,有本案卷宗可稽。茲上訴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