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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鴻章宋松璟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靝屹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故當事人於上訴期限內表示不服,無論其形式上誤用抗告或再審字樣,仍不妨礙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9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靝屹(下稱上訴人)於101年8月3日所具書狀,其上雖載「刑事聲明抗告狀」,然觀諸該書狀案號欄已載明「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自係對本院100度年上易字第2746號判決聲明不服,其顯係就上開案件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誤以上訴為抗告,仍應認為係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靝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無罪,嗣

上易字第274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判決在案,有本案卷宗可稽。茲上訴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案件,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執以上訴(誤為抗告),揆諸前揭說明,顯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1年7月17日以100年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4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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