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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葉勝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三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三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三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26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士簡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全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與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4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勝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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