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三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三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三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26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士簡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全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與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4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