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麒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安(一)1.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1.2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二)1.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88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7度上訴字第54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6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上訴駁回確定。3.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二)1.2.3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 月併科罰金60000 元確定。(三)I.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6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15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上訴駁回確定。3.另犯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00 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28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2度台上字第4489號上訴駁回確定。(三)1.2.3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30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00 元確定。於97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