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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吳鴻章蘇素娥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麒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安(一)1.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1.2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二)1.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88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7度上訴字第54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6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上訴駁回確定。3.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二)1.2.3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 月併科罰金60000 元確定。(三)I.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6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15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上訴駁回確定。3.另犯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00 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28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2度台上字第4489號上訴駁回確定。(三)1.2.3 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30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00 元確定。於97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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